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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陕甘宁边区政府十分重视建立和完善惩治腐败的法规建设。1938年8月先期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草案》,试行一段时间后,于1939年正式颁布。1943年正式制定颁布《惩治贪污条例》。规定:边区所属之机关部队及公营企业之人员.群众组织及社会公益事务团体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以贪污论罪:(1)克扣或截留应当发给或缴纳财物者。(2)买卖公物,从中舞弊者。(3)盗窃侵吞公有财物者。(4)强占强征或强募财物者。(5)意图营利,贩运违禁或漏税物品者。(6)擅移公款,作为私人营利者。(7)违法收募捐税者。(8)伪造或虚报收支账目者。(9)勒索敲诈收受贿赂者。(10)为私人利益而浪费公有之财物者。该文件还规定了具体惩处标准:(1)贪污数目在10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2)贪污数目在500元以上者,处5年以上有期待或死刑。(3)贪污在300元以上500无以下者,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4)贪污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5)贪污100元以下者,处1年有期徒刑或苦役,并追缴其贪污所得财物。

除了依法惩贪制度外,边区政府还制定了干部管理教育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精简机构和俸以养廉制度。

——摘编自《陕甘宁边区政府廉政建设的历史经验》

(1)根据材料概括陕甘宁边区政府建立和完善惩治腐败法规建设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说明陕甘宁边区政府廉政建设的意义。

高三历史综合题中等难度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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