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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并称为“三法司”,如果在办案的过程中,刑部或大理寺错误严重,都察院有权对其进行弹劾,都御史还有提督各道、考察百官、朝会纠仪的权力。明代都察院

A. 削弱相权并监督百官

B. 提高了行政办事效率

C. 具有三权制衡的特点

D. 保障了国家机器运转

高三历史单选题困难题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试题答案
试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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