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外国在华侨民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该国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据该国法律裁判。这指的是
A. 领土主权
B. 关税协定权
C. 片面最惠国待遇
D. 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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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外国在华侨民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该国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据该国法律裁判。这指的是
A. 领土主权
B. 关税协定权
C. 片面最惠国待遇
D. 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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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公廨是1869年出现在上海公共租界的一个特殊司法机关,由道台任命中方专职会审官(谳员),与外方陪审官(领事)会同审理租界内与华人有关的诉讼案件。会审公廨制度规定:当事人不用跪堂,还可以聘请律师,证人必须到庭接受双方交叉询问,对被告人不能刑讯逼供等等。据此判断以下关于会审公廨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A. 维护了中国司法的自主权利
B. 说明中外反动势力已经勾结起来
C. 有利于近代中国司法制度的进步
D. 反映出清朝法律已与西方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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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从1689年到1839年,清朝官方正式记载的涉外司法诉讼约有39起, 这些案件多数由中国政府依照本国法律审理,但外国人自审案件也有11起。这说明当时
A. 外国已攫取在华领事裁判权 B. 统治者缺乏近代司法主权观念
C. 中国的涉外法律较西方先进 D. 涉外司法诉讼以贸易纠纷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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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秦汉以来一直到宋朝,监察机构基本是宰相的下级机构,到元朝则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三足鼎立,到明朝设立了都察院,都察院的都御史成为与最高行政长官,六部尚书并行的国家最高官员合称“七卿”……监察机关行使权力以皇权为依靠,以封建法制为根据,不接受任何一级行政部门长官的指令。这样监察机构行使职权时任何一级行政部门无权过问,任何地方势力更无权干涉,从而确保了监察部门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摘编自张嘉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与当代借鉴》
材料二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这样几项职权:“(一)对于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四)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六)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
——摘编自韦庆远《中国政治制度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并简析其影响。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人民监察制度对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并分析其形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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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从1689年到1839年,清朝官方正式记载的涉外司法诉讼约有39起,这些案件多数由中国政府依照本国法律审理,但外国人自审案件也有11起。这说明当时
A.中国的主权独立已遭破坏 B.外国在华攫取了领事裁判权
C.统治者缺乏近代司法主权观念 D.涉外司法诉讼以贸易纠纷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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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6年常住上海的外国人总数不过200人,但当年仅英国领事处理的刑事案件就有503起,共有630名英国人涉案。此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是
A.司法不公使其为所欲为 B.中国人民反侵略斗争高涨
C.上海社会治安状况混乱 D.民族矛盾取代了阶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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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4年,上海成立混合法院,主审涉外并兼理中国案件。法院由上海知县担任主审,一名外国领事担任副审列席审判,审判程序一如西方。这一现象
A. 标志着近代中国领事裁判权开始丧失 B. 反映了近代中国司法的殖民地性质
C. 客观上传播了西方司法知识与精神 D. 终结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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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4年,上海成立混合法院,主审涉外并兼理中国案件。法院由上海知县担任主审,一名外国领事担任副审列席审判,审判程序一如西方。这一现象
A. 标志着近代中国领事裁判权开始丧失 B. 反映了近代中国司法的殖民地性质
C. 客观上传播了西方司法知识与精神 D. 终结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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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借口中国的司法制度过于野蛮残酷,不能适用于西方人,因此强迫清政府承认外国的领事裁判权。1906年秋清廷设立专门司职审判的大理院,从机构设立上启动了行政、司法分立的进程,如果说这一改革还只是对传统体制稍加变动的话,那么在地方各级,从袁世凯在天津府地方试办新式审判厅开始,到京师地方、东三省及江苏等地试办各级审判厅,以及后来各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等各级新式审判机构的设立,无疑是对传统体制的重大突破。从其人员任用上看,传统体制中,各级行政官即是审判官,审判所需的法学专门知识主要是靠其司法审判的辅佐人员,而新式审判机构的审判官员,既需要较长时期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拔合格,并经过一定时期的试用后,才能正式成为其一员。袁世凯在天津试办新式审判厅时,“经试办数月,积牍一空,民间称便”,甚至开厅以后,洋商因为该厅审判公正,“亦有不先赴该国领事投禀而径赴该厅起诉者”。清末政府通过《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及其后几部法律,第一次在中国历史上规定了辩护和律师制度。被告人有权对自己所受到的控诉进行辩护,并随时可以自己选任或由法定代理人为其选任辩护人。
——春杨《论清末中国司法体制的转型及其历史启示》
(1)根据材料,指出晚清司法审判制度的主要变化。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司法审判制度改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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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4年,上海成立混合法院,主审涉外并兼理中国案件。法院由上海知县担任主审,一名外国领事担任副审列席审判,审判程序一如西方。这一现象
A. 反映了近代中国司法的殖民地性质
B. 标志领事裁判权开始丧失
C. 客观上传播了西方司法知识与精神
D. 终结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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