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初期的地方官制是______。
高二历史填空题中等难度题
西汉初期的地方官制是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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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为西汉初期行政区划制度。
这种制度
A. 实现了中央对地方的垂直管理
B. 完全承袭了秦朝地方制度
C. 导致了中央集权受到严重威胁
D. 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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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是西汉到南北朝时期地方州郡县的数量表,从中可以得出的结论是
时间 | 州数 | 郡数 | 县/侯国数 |
西汉末 | 13 | 103 | 1585 |
东汉中叶 | 13 | 105 | 1150 |
西晋 | 19 | 173 | 1232 |
南北朝初期 | 38 | 313(加镇20) | 1376 |
南北朝末期 | 275 | 663 | 约1500 |
A. 藩镇割据现象严重
B. 中央集权加强
C. 郡国制盛行
D. 地方制度更替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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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是西汉到南北朝时期地方州那县的数量表,可以得出的结论是
时间 | 州数 | 郡数 | 县/侯国数 |
西汉末 | 13 | 103 | 1585 |
东汉中叶 | 13 | 105 | 1150 |
西晋 | 19 | 173 | 1232 |
南北朝初期 | 38 | 313(加镇20) | 1376 |
南北朝末期 | 275 | 663 | 约1500 |
A. 藩镇割据现象严重
B. 郡国制盛行
C. 中央集权加强
D. 地方制度更替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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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汉初期的时候,出现了一种新的地方行政制度,这种新出现的制度是为了适应刚刚建立的朝代百废待兴的状态。其主要特点是西周与秦朝地方制度的结合。这种新的地方行政制度是
A. 分封制
B. 郡县制
C. 郡国并行制
D. 嫡长子继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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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刺史乘传周行郡国,无适所治。中兴(注:东汉初期)所治有定处。旧常以八月巡行所部,录囚徒,考殿最。初岁尽诣京师奏事。”该材料反映了西汉刺史 ①可以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 ②有检阅刑狱职权 ③是地方长官 ④在地方上有统治区域
A.①② | B.③④ | C.②④ | D.①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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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初期,“取周秦之制而兼用,形成了一种新的地方行政体制”。材料中的“体制”
A. 是对秦政的彻底否定 B. 巩固了汉政权的统治
C. 暂时适应了时代要求 D. 确保了皇权专制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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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秦汉农业的若干问题》一文中写道:战国初期,粮食产量每亩只有一石半左右(合今1.0517石),而西汉时,据农学家氾胜之讲,在某些地方“中田亩十三石(合今3.76石),薄田亩十石(合今2.89石)”。这说明
A. 铁犁牛耕技术得到推广
B. 精耕细作生产有所发展
C. 国家重农政策效果显著
D. 小农生产的优越性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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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有关民国初期政治设计的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第四条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
第五条 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兼任免文武官员,但制定官制、官规,及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专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十八条 行政各部设部长一人为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
——节选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2年1月2日)
(注:《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民国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后被《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取代)
材料二 第三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条 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第四十三条 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 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节选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
材料三 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权建立初期,它(《临时约法》)首开了因人立法之风。因人立法反映出很大的封建人治主义色彩。因为法随人变,就造成了人的意志高于法的意志。
——韦庆远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
(1)比较材料一和材料二有关条款内容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变化的原因。
(2)根据材料三和所学知识,评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3)有学者认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为主要蓝本而制定。您是否赞同该观点?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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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有关民国初期政治设计的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第四条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
第五条 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兼任免文武官员,但制定官制、官规,及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专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十八条 行政各部设部长一人为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
——节选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2年1月2日)
(注:《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民国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后被《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取代)
材料二 第三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条 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第四十三条 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 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节选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
材料三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摘编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四 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权建立初期,它(《临时约法》)首开了因人立法之风。因人立法反映出很大的封建人治主义色彩。因为法随人变,就造成了人的意志高于法的意志。 ——韦庆远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
(1)比较材料一和材料二有关条款内容的异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变化的原因。
(2)材料三体现了哪些民主原则?
(3)根据材料四和所学知识,评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有学者认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为主要蓝本而制定。您是否赞同该观点?请说明理由。(只判断不说理由不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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