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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旧唐书·食货志》载:“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

安史之乱以后,由于土地兼并逐步发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很多。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大历十四年五月,唐德宗即位,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同时不再按照丁、中的原则征租、庸、调,而是按贫富等级征财产税及土地税。同时征税对象不再以人丁为主,而以财产、土地为主。

明朝时期实行一条鞭法,《明史·食货志》载:“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於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徵银、折办於官,故谓之一条鞭。立法颇为简便。嘉靖间,数行数止,至万历九年乃尽行之。”

至于清朝与赋税制度又作新的改革,实行摊丁入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清史稿·食货志》载:“康熙五十一年,谕曰:‘海宇承平日久,户口日增,地未加广,应以现在丁册定为常额,自后所生人丁,不徵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实数查明造报。”廷议:“五十年以后,谓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仍五岁一编审。’户部议:‘缺额人丁,以本户新添者抵补;不足,以亲戚丁多者补之;又不足,以同甲粮多之丁补之。’”“雍正初,令各省将丁口之赋,摊入地亩输纳徵解,统谓之‘地丁’。”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明、清征税标准的变化。(9分)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我国古代的赋税制度改革。(6分)

高三历史综合题中等难度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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