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表是中国古代不同时期的一些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 | 出处 |
“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公婆)、奴婢告主”则“勿听而弃告者市” | 汉简《二年律令·告律》 |
“告祖父母、父母者,绞” | 《唐律疏议·斗讼律》 |
“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 | 《大明律》 |
“亲属相为容隐” | 《大清律例·刑律·诉讼》 |
这体现了中国古代
A. 儒家伦理的法律化
B. 法律与公德的融合
C. 血缘亲情逐渐强化
D. 等级秩序日趋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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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是中国古代不同时期的一些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 | 出处 |
“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公婆)、奴婢告主”则“勿听而弃告者市” | 汉简《二年律令·告律》 |
“告祖父母、父母者,绞” | 《唐律疏议·斗讼律》 |
“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 | 《大明律》 |
“亲属相为容隐” | 《大清律例·刑律·诉讼》 |
这体现了中国古代
A. 儒家伦理的法律化
B. 法律与公德的融合
C. 血缘亲情逐渐强化
D. 等级秩序日趋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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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中国古代不同时期的一些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 | 出处 |
“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公婆)奴婢告主”则“勿听而弃告者市” | 汉简《二年律令·告律》 |
“告祖父母、父母者,绞” | 《唐律疏议·斗讼律》 |
“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 | 《大明律》 |
“亲属相为容隐” | 《大清律例·刑律·诉讼》 |
这体现了中国古代
A. 儒家伦理的法律化
B. 法律与公德的融合
C. 血缘关系逐渐强化
D. 等级秩序日趋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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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法律条文,这反映了中国古代
法律条文 | 出处 |
“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公婆),奴婢告主”则“勿听而弃告者市” | 汉《仁年律令告律》 |
告祖父母、父母者,绞 | 《唐律疏议斗论律》 |
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 | 《大明律》 |
亲属相为容隐 | 《大清律例刑律诉讼》 |
A. 血缘关系不断强化
B. 宗法制度逐步淡化
C. 等级秩序日益固化
D. 法律的儒学色彩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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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是中国古代不同时期的一些法律条文,遗体现了中国古代
A. 儒家伦理的法律化
B. 法律与公德的融合
C. 血缘亲情逐渐强化
D. 等级秩序日趋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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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宗族的宗规里往往包含:孝敬父母、尊敬长辈、和睦族里、训诫子孙等原则,并对一些严重触犯宗规的行为在宗祠内当全体族人之面公开处置。这反映出古代宗规
A. 扰乱了社会秩序 B. 取代了法律制度
C. 传承了伦理观念 D. 保证了家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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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宗族的宗规里往往包含:孝敬父母、尊敬长辈、和睦族里、训诫子孙等原则,并对一些严重触犯宗规的行为在宗祠内当全体族人之面公开处置。这反映出古代宗规
A. 扰乱了社会秩序 B. 取代了法律制度
C. 传承了伦理观念 D. 保证了家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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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唐宋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国传统社会发生了重要转变,享有特权的世族贵族不存在了,奴婢、部曲等“贱民”和佃农都进入国家户籍管理,成为国家法律意义上平等的编户齐民,整个社会朝向“等齐化”发展。这一转变
A. 不利于封建国家赋税的征收
B. 反映了国家对民众的控制削弱
C. 反映了社会等级制度的消除
D. 促进了契约普遍化趋势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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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政府用户籍制度来稽查户口、征收赋税、调派徭役、维护统治秩序。魏晋时期官府户籍登载的主要对象是自耕农。而私家依附人口、奴婢及流亡人口、寺院僧尼及依附人口未纳入官府户籍。关于魏晋时期的户籍登记状况,下列说法合理的是
A. 封建经济发达,人身自由度增加
B. 促进了商品经济发展及国家赋税的增加
C. 自耕农是官府赋役负担的主要承担者
D. 促进了耕作方式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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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西汉初年,文帝、景帝吸取秦亡于严刑苛法的教训,改革刑罚制度。秦代法律规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连坐,重的处死,轻的没入为官奴婢,称为“收孥相坐律令”,文帝明令废止。秦代时诽谤和妖言罪皆受重刑,文帝下诏废除。秦代大多数罪人都没有刑期,终生服劳役.文帝诏令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规定服刑期限,罪人服刑期满,免为庶人,使“罪人有期”。秦代有黥、劓、刖、宫四种肉刑,文帝废除黥、劓、刖,改用笞刑代替。但笞数既多,往往是笞未毕而人已死。因此景帝时,两次下令减少笞数,并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作了具体规定, “自是笞者得全”。 肉刑废除后,刑罚主要为笞刑、劳役刑和死刑,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并一直沿用至清朝末年。
一一摘编自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文景时期刑罚改革的主要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文景时期刑罚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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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西汉初年,文帝、景帝吸取秦亡于严刑苛法的教训,改革刑罚制度。秦代法律规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连坐,重的处死,轻的没入为官奴婢,称为“收孥相坐律令”,文帝明令废止。秦代时诽谤和妖言罪皆受重刑,文帝下诏废除。秦代大多数罪人都没有刑期,终生服劳役.文帝诏令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规定服刑期限,罪人服刑期满,免为庶人,使“罪人有期”。秦代有黥、劓、刖、宫四种肉刑,文帝废除黥、劓、刖,改用笞刑代替。但笞数既多,往往是笞未毕而人已死。因此景帝时,两次下令减少笞数,并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作了具体规定,“自是笞者得全”。 肉刑废除后,刑罚主要为笞刑、劳役刑和死刑,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并一直沿用至清朝末年。
——摘编自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文景时期刑罚改革的主要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文景时期刑罚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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