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以后的法律大多规定,近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可以互相容隐,不得控诉或者作证。谋叛以上的大罪不在此列。通报捕摄消息令亲属脱逃者不罚。这反映出当时法律
A. 维护封建等级秩序 B. 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C. 具有人文主义色彩 D. 受到伦理思想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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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以后的法律大多规定,近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可以互相容隐,不得控诉或者作证。谋叛以上的大罪不在此列。通报捕摄消息令亲属脱逃者不罚。这反映出当时法律
A. 维护封建等级秩序 B. 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C. 具有人文主义色彩 D. 受到伦理思想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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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是中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也就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如以严苛著称的《大明律》中规定“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此司法原则不能
A. 影响明代司法活动的公正
B. 损害明代法律的权威性
C. 反映宗法观对法制的影响
D. 体现对人情伦理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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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资贼》规定:“非家庭成员,但属五服之内,具有亲属伦常关系的成
员之间窃盗财产,构成犯罪;应在普通盗窃罪法定刑罚基础上减等处罚。”这反映唐朝
A. 提倡“重罪轻罚”的原则 B. 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发展趋势
C. 宗族关系凌驾于法律之上 D. 经济发展推动了法律制度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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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资贼》规定:“非家庭成员,但属五服之内,具有亲属伦常关系的成员之间窃盗财产,构成犯罪;应在普通盗窃罪法定刑罚基础上减等处罚。”这反映唐朝
A. 提倡“重罪轻罚”的原则
B. 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发展趋势
C. 宗族关系凌驾于法律之上
D. 经济发展推动了法律制度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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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秦朝时期制定的法律细密严苛,实行“轻罪重罚”;古罗马《民法大全》规定“……不得基于怀疑而惩罚任何人。”以上材料说明二者( )
A.对犯罪的界定不同 B.都依法治国形成法治社会
C.立法的出发点不同 D.打击犯罪的效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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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出现是社会文明的发展的表现。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汉文帝废除了刻面、割鼻、斩左右趾等刑罚,景帝时规定八十岁以上、八岁以下和孕妇等人应被审讯关押的,都不得加械具。平帝时规定,对“从坐”妇女免于拘捕和监禁,男子八十以上、七岁以下除非重罪,均可免刑或减刑。刑法中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阿党”(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与“附益”(中央朝臣外附诸侯),均为重罪。武帝时还制订了《酎金律》、《左官律》,来制裁诸侯在祭祀宗庙时贡金不合标准、舍弃朝廷而奉事诸侯等行为。在司法判决中,盛行以《春秋》的精神作为解释法律和作出判断的基本原则。许多经学大师纷纷以经解律,东汉时许慎、马融、郑玄等人各立门户,歧见增多,以至于朝廷出面规定了郑玄注经解律的正统地位。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
材料二 公民法主要适用于罗马公民,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方面。从共和国后期到帝国前期,罗马由一个城邦国家变成了地跨三洲的大帝国,新的地区不断被并入它的贸易和交通体系中。罗马法也由公民法发展到万民法,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邦人以及外邦人与外邦人之间关系,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注重调节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罗马法虽然允许使用酷刑,但只是作为审判过程中的补充性和最后的措施,实施的前提包括:只针对死刑犯罪;没有其他手段发现真实;对犯罪的指控充分和适当。20岁以下与60岁以上者、孕妇和育儿母亲免予酷刑。
——摘编自于贵信《古代罗马史》
(1)根据上述材料,概括中国汉代和古罗马各自的法制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两国法制特点产生的社会背景及其一致的进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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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不允许父辈与子辈相互提起控诉或作证;“对未事先获得许可而向法院告其父亲或保护人的人”,大法官可依其职权对他提起刑事诉讼;对于某些人,比如尊亲属,未经裁判官许可不得作为证人出庭,违反这一规定的人将被判罚金。这些规定表明罗马法
A. 重视血缘亲情
B. 抛弃传统习俗
C. 忽视公平公正
D. 强调等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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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学家发现地中海一古代政权的法律规定:“父亲的罪名或所受的惩罚不能玷污儿子的名声,因为每一方的命运均取决于自己的行为,而任何一方都不得被指定为另一方所犯罪行的继承人。”材料最能体现的原则是( )
A.古罗马法中的注重证据原则
B.古罗马法中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C.古希腊民主中的权利平等原则
D.中国儒家思想中的保护弱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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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是中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也就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此司法原则( )
A. 确保了明代司法的公正 B. 认可了家庭在司法中的地位
C. 损害了明代法律的权威 D. 体现了宗法观对法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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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在立法方面,早在西周,周公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等主张,经过两汉儒家对于刑德的论证,至唐代,《唐律疏议》开篇即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明太祖在《大明律》中更是宣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值得指出的是,隋唐将“不孝”列为十恶重罪之一,此项规定一直延续至晚清。同时历代对于鳏寡孤独、废疾犯法当刑者,法律都制定了“减刑”“宽宥”以恤刑的规定,清朝还实行存留养亲制度。
——张晋藩《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与史鉴价值》
材料二:罗马共和国时期刑法的罪名,多有处死“以祭谷神、奉献于神”的规定。只对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刑罚,如“故意杀害他人”与“不希望杀害他人但不幸发生杀害他人的行为”,前者处予死刑,后者可通过交付一只公绵羊替罪;这一原则长期沿用。进入帝国时期,出现了大量包括宗教犯罪在内的新罪名。执法官根据社会地位确定刑罚的差别,同一种犯罪一般有两种刑罚,一种针对体面者,一种针对下层百姓。罗马私法发达、公法相对滞后的状况深刻影响了罗马刑法发展进程,罗马刑法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在整个古代罗马法制史中,犯罪与刑罚始终散见于大量的单行法律之中,且二者之间对应的随意性相当大。
——郭静《罗马刑法的发展进程及其影响》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2)据材料二,指出古罗马刑法体现的法律理念与中国古代法制理念的不同之处。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形成这些不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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