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资贼》规定:“非家庭成员,但属五服之内,具有亲属伦常关系的成
员之间窃盗财产,构成犯罪;应在普通盗窃罪法定刑罚基础上减等处罚。”这反映唐朝
A. 提倡“重罪轻罚”的原则 B. 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发展趋势
C. 宗族关系凌驾于法律之上 D. 经济发展推动了法律制度的改进
高二历史选择题困难题
《唐律疏议·资贼》规定:“非家庭成员,但属五服之内,具有亲属伦常关系的成
员之间窃盗财产,构成犯罪;应在普通盗窃罪法定刑罚基础上减等处罚。”这反映唐朝
A. 提倡“重罪轻罚”的原则 B. 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发展趋势
C. 宗族关系凌驾于法律之上 D. 经济发展推动了法律制度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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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资贼》规定:“非家庭成员,但属五服之内,具有亲属伦常关系的成员之间窃盗财产,构成犯罪;应在普通盗窃罪法定刑罚基础上减等处罚。”这反映唐朝
A. 提倡“重罪轻罚”的原则
B. 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发展趋势
C. 宗族关系凌驾于法律之上
D. 经济发展推动了法律制度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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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制定《吕刑》。秦朝制定《秦律》,这是一部十分严苛的法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死刑多达十几种。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它集成了古代立法传统,将各种法规融为一炉,采取了刑事立法的形式,全部法律都围绕“罪”和“刑”分别加以规定解释,唐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唐律还规定如果赃证已经明确,“理不可疑”,犯人即使不招,也可根据犯罪事实进行判决。《唐律疏议》成为以后历代刑律蓝本,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
材料二 古希腊有多次著名立法活动,但大都限于城邦内部,从未出现过统一而体系化的法典。古希腊的法律中没有发达的专业术语,成文法对后世影响不大,但其关于城邦民主政制的立法,即对于国家政体的思考对以后欧洲国家的公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摘编自王加卫《古希腊与古罗马法律制度的差异及其成因》等
材料三 罗马法广泛借鉴外邦人法规,着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适应了帝国时期社会发展要求。在古罗马社会经常使用的“债权”“继承权”“契约”“借贷”“租赁”等法律术语,注重协调经济和社会关系,在今天仍被广泛使用。3世纪以后形成了著名的查士丁尼法典,内容包括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人与人关系、财产关系和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不同时期法学家对罗马法提出的各种学说和解释。它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是现代资本主义法制的先声,19世纪以来,欧洲大多数国家皆以罗马法为法律基础制定本国法律制度。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代中国法制的基本特点。
(2)阅读材料二和材料三,结合所学知识,比较古希腊法律与古罗马法律的不同。
(3)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分析古代中国与古代罗马帝国在公法与私法方面侧重点不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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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在立法方面,早在西周,周公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等主张,经过两汉儒家对于刑德的论证,至唐代,《唐律疏议》开篇即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明太祖在《大明律》中更是宣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值得指出的是,隋唐将“不孝”列为十恶重罪之一,此项规定一直延续至晚清。同时历代对于鳏寡孤独、废疾犯法当刑者,法律都制定了“减刑”“宽宥”以恤刑的规定,清朝还实行存留养亲制度。
——张晋藩《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与史鉴价值》
材料二:罗马共和国时期刑法的罪名,多有处死“以祭谷神、奉献于神”的规定。只对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刑罚,如“故意杀害他人”与“不希望杀害他人但不幸发生杀害他人的行为”,前者处予死刑,后者可通过交付一只公绵羊替罪;这一原则长期沿用。进入帝国时期,出现了大量包括宗教犯罪在内的新罪名。执法官根据社会地位确定刑罚的差别,同一种犯罪一般有两种刑罚,一种针对体面者,一种针对下层百姓。罗马私法发达、公法相对滞后的状况深刻影响了罗马刑法发展进程,罗马刑法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在整个古代罗马法制史中,犯罪与刑罚始终散见于大量的单行法律之中,且二者之间对应的随意性相当大。
——郭静《罗马刑法的发展进程及其影响》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2)据材料二,指出古罗马刑法体现的法律理念与中国古代法制理念的不同之处。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形成这些不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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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在立法方面,早在西周,周公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等主张,经过两汉儒家对于刑德的论证,至唐代,《唐律疏议》开篇即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明太祖在《大明律》中更是宣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值得指出的是,隋唐将“不孝”列为十恶重罪之一,此项规定一直延续至晚清。同时历代对于鳏寡孤独、废疾犯法当刑者,法律都制定了“减刑”“宽宥”以恤刑的规定,清朝还实行存留养亲制度。
——张晋藩《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与史鉴价值》
材料二 罗马共和国时期刑法的罪名,多有处死“以祭谷神、奉献于神”的规定。只对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刑罚,如“故意杀害他人”与“不希望杀害他人但不幸发生杀害他人的行为”,前者处予死刑,后者可通过交付一只公绵羊替罪;这一原则长期沿用。进入帝国时期,出现了大量包括宗教犯罪在内的新罪名。执法官根据社会地位确定刑罚的差别,同一种犯罪一般有两种刑罚,一种针对体面者,一种针对下层百姓。罗马私法发达、公法相对滞后的状况深刻影响了罗马刑法发展进程,罗马刑法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在整个古代罗马法制史中,犯罪与刑罚始终散见于大量的单行法律之中,且二者之间对应的随意性相当大。
——郭静《罗马刑法的发展进程及其影响》
材料三 古代史家所探究的关于古代文明的诸多问题,都和现实世界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关联……他们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研究以及提出问题的一些方式往往也是对当代现实的一种有意识或者下意识回应与思考。
——黄洋《古代文明研究的现代意义》
(1)根据材料一、二,概括中国古代法律和罗马法的特征。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两种法律制度产生背景的不同之处及其共同历史价值。
(3)依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研究古代法律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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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指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能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都不能自命公正的对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这表明
A.三权分立体制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B.尊重“人民主权”可有效提升法律权威
C.社会契约论的提出丰富了天赋人权学说
D.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法治社会彰显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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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唐为止,法律规定嫡长子拥有财产继承权;至宋代,庶子也可参加财产分配;到明清时期,非婚生子也拥有程度不一的财产继承权。从家庭内部权力关系来说,上述变化反映的趋势是
A.嫡长子权力日益衰落
B.家庭成员关系趋于平等
C.封建家长制下家长的权力日益巩固
D.传统家庭观念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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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明初注重立法,明朝统治者在“明主治吏不治民”的统治思想下,为了防止官吏职务犯罪,统治者们在立法、司法、行政等各方面都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明太祖时贪污腐败的官吏惩治格外的严厉,建国伊始就制定影响深远的《大明律》。
《大明律》雏形始于洪武元年,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明太祖开始效仿《唐律》进行多次修改,对体例、篇目不断修改完善,后于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颁行天下。
《大明律》改变了自唐以来的法律体系结构,便于诸司掌握和实施法律。《大明律》的内容共有460条,其中对于官吏犯罪的处罚规定较多,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轻者更为减轻,罪重者更为加重。《名例》一卷,分五刑、十恶、八议等,大部分的条款是对官吏履职情况的规定,特别是负责监督、裁判等重要职权的监临主守的失职犯罪行为制定了残酷刑罚;《吏律》二卷,由以侧重惩治官吏的职务犯罪行为的《职制律》和以侧重处罚官吏违反办事规程行为的《公式律》这两部分组成。前者主要指地主阶级内部的诉讼,后者主要指对谋反、大逆等民变的严厉措施。《大明律》重在整肃吏治,涉及官吏职务犯罪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吏律》和《刑律》,对官吏犯罪的处罚规定较之历朝更加明确具体和严厉。
——摘编自林颖瑜《明朝的廉政法制研究》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大明律》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明初《大明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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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规定,死者的财产须按其遗嘱处理;如无遗嘱又无继承人,由其最近父系亲属继承;若无父系近亲可由同氏族成员继承。结婚的条件是男女双方必须有结婚权,双方达到适婚年龄,须当事人同意,有家长的允诺及结婚证书。材料表明
A.罗马法实现了严密性和公平正义性
B.罗马法实现了平民与贵族权力的制衡
C.罗马法消除了贵族与平民的矛盾
D.罗马法仍然具有形式主义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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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规定,死者的财产须按其遗嘱处理;如无遗嘱又无继承人,由其最近父系亲属继承;若无父系近亲可由同氏族成员继承。结婚的条件是男女双方必须有结婚权,双方达到适婚年龄,须当事人同意,有家长的允诺及结婚证书。材料表明
A. 罗马法实现了严密性和公平正义性 B. 罗马法实现了平民与贵族权力的制衡
C. 罗马法仍然具有形式主义的特征 D. 罗马法消除了贵族与平民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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