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垚《世界文明史》载:“美国)国会制定法律,但总统可以否决之,最高法院可以宣布经国会通过并经总统签署的法律违宪,但总就经参议院批准任命最高法院的法官;总统执行法律,但必须由国会给予财政支持......任何法案必须经两院批准才能生效,故参院众院在制定法律过程中互有对于另一方的绝对否权。”这说明当时美国
A. 总统受制于国会和联邦法院
B. 参众两院集体负责
C. 总统有权废止国家法律
D. 总统对国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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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垚《世界文明史》载:“美国)国会制定法律,但总统可以否决之,最高法院可以宣布经国会通过并经总统签署的法律违宪,但总就经参议院批准任命最高法院的法官;总统执行法律,但必须由国会给予财政支持......任何法案必须经两院批准才能生效,故参院众院在制定法律过程中互有对于另一方的绝对否权。”这说明当时美国
A. 总统受制于国会和联邦法院
B. 参众两院集体负责
C. 总统有权废止国家法律
D. 总统对国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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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垚《世界文明史》载:“(美国)国会制定法律,但总统可以否决之,最高法院可以宣布经国会经总统签署的法律违宪,但总统经参议院批准任命最高法院的法官;总统执行法律,很必须由国会给予财政支持……任何法案必须经两院批准才能生效,故参院和众院在制定法律过程中互有对于另一方的绝对否决权。”这说明当时美国
A. 总统受制于国会和联帮法院 B.参众两院集体负责
C.总统有权废止国家法律 D.总统对国会负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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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垚《世界文明史》载:“(美国)国会制定法律,但总统可以否决之,最高法院可以宣布经国会经总统签署的法律违宪,但总统经参议院批准任命最高法院的法官;总统执行法律,但必须由国会给予财政支持……任何法案必须经两院批准才能生效,故参院和众院在制定法律过程中互有对于另一方的绝对否决权。”这说明当时美国
A. 总统受制于国会和联邦法院
B. 参众两院集体负责
C. 总统有权废止国家法律
D. 总统对国会负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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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美国总统可以否决国会的决议。国会有权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再次通过被总统否决的议案。同时。国会还可以弹劾总统并交由参议院审判。上述内容体现的原则是
A. 行政分权 B. 联邦制 C. 中央集权 D. 民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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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文)近代确立的民主政体中,英国规定国王无权停止法律执行;美国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宣布总统违宪,总统任命的法官需要国会确认;法国规定议会可对宪法进行补充。这些规定的共同点是( )
A. 体现共和精神 B. 说明司法权独立 C. 防止专制独裁 D. 凸显行政权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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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全国工业复兴法》。1935年5月27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但在随后的几年中,一些操作性更强的劳工权益保护法律被相继制定出来。由材料可见《全国工业复兴法》
A. 代表了美国统治阶级的利益
B. 被否决是因为缺乏可操作性
C. 使劳工的权利得到全面维护
D. 倡导的理念实际上得到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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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世欧洲史》中记载某国政体:国会不但握有选举总统之权,国会所定之法律又不如美国之有大理院可以宣布法律之违宪。内阁亦与英国同以国会议员多数之向背为行藏之标准。材料反映出该国政体
A.实行君主立宪制度
B.国会实为国家权力核心
C.国会任命内阁成员
D.是英美两国干预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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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总统可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国会可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总统所否决的法律”。这主要体现了
A. 中央集权原则
B. 民主原则
C. 分权制衡原则
D. 联邦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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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总统由民选产生”“总统可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国会可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总统所否决的法律”。上述条文所体现的原则是( )
A、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结合原则
B、自由平等、分权制衡、联邦制原则
C、民主、分权制衡原则
D、联邦制、民主集中制、自由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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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如果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不签署,参众两院可以再次进行表决,如果均达到2/3多数通过,法案即可生效。此规定
A. 表明总统无权否决法案
B. 保证了国会绝对立法权
C. 防范了总统的专制独裁
D. 体现了权力制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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