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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汉书·地理志》说:“武帝攘却胡、越,开地斥境,南置交阯,北置朔方之州,兼徐、梁、幽,并夏、周之制,改雍曰凉,改梁曰益,凡十三部,置刺史。”武帝置十三部刺史在元封五年,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域,叫十三州部,每州部设刺史一人。刺史每年八月巡视所部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这六条详细规定了刺史监察的范围,其中一条是督察强宗豪右,五条是督察郡国守相。……刺史由丞相派属员分任,秩六百石,但出刺时代表朝廷,故“位卑而权重”。十三部刺史的设立,加强了朝廷对地方的控制。

——摘自白寿彝《中国通史》

材料二1809年,瑞典议会认为由司法总监对行政官员的监察并没有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需要建立一项独立于政府的、监察行政官员的制度。1918年,芬兰建立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及司法监督制度。芬兰司法总监和议会督查员是芬兰政府机关中的最高监察官,他们根据宪法监督各机关及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履行职责。这两种监察官一般由著名法学家担任,每年都要到全国各地巡视,倾听公民意见,接受和审理普通公民对官员和公务员的举报。

——摘编自王明高《国内外巡视监察制度之借鉴》

(1)据材料一,概括汉武帝建立刺史制度的背景及该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和所学知识,分析西方近代监察制度发展的原因和成功的经验。

高二历史非选择题中等难度题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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