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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谢克特家禽公司诉合众国案

此事发生在20世纪的30年代。谢克特四兄弟(犹太人)居住在纽约市布鲁克林区。其经营的家禽公司主要从事收购家禽进行屠宰后出售的中间商业务。

30年代,对谢克特兄弟而言,无疑是艰难岁月。1930年,纽约联合州银行倒闭,谢克特家在该银行的存款泡了汤。……虽然他们的公司生存了下来,但最坏的,还没有到来。

1934年秋,他们被国家工业复兴总署(简称NRA)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他们违犯了《纽约市都市区和周围地区活禽行业公平竞争法规》的相关规定。如:“价格管制”(卖鸡的价格低于政府定价),“直接屠宰”(即客户无权挑选单只家禽,拿到哪只算哪只),给自己发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样他可以多雇几个工人)。1934年11月,纽约东区法院经审判后判处谢克特兄弟有罪,他们被处以罚款和短期监禁。《纽约时报》称:“NRA赢得了第一个重罪案。”

谢克特兄弟不服该判决,最终上诉至最高法院。审判过程中,大法官对“直接屠宰”这一规定很是好奇,问:要是所有的鸡都挤在鸡舍另一头,顾客该怎么办?这引发了法庭的哄堂大笑。5月27日下午最高法院判决认为“非常形势并未创立或扩大宪法权力。……总统制定行业法规的权力是违宪的。”最终以9:0一致裁定:《活禽法规》的制定是不合乎宪法的立法权的委托,……《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谢克特兄弟无罪。NRA随之寿终正寝。

5月28日,伦敦《快报》头版头条是:“美国被打懵了!罗斯福的工作在20分钟之内被扼杀了!”

——以上材料出自阿米蒂•什莱斯《新政VS大萧条》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请分别以案件中双方律师的身份,就“政府该不该干预谢克特家禽公司”这一焦点问题,进行法庭辩论。(要求: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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