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规定:“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鞠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人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这一规定的出发点在于
A.避免吏治腐败 B.削弱宰相权力 C.完善明朝法制 D.抬高皇帝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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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规定:“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这一规定的出发点在于
A. 避免吏治腐败
B. 削弱宰相权力
C. 完善明朝法制
D. 抬高皇帝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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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定:“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这一规定的出发点在于
A.避免吏治腐败
B.削弱宰相权力
C.完善明朝法制
D.抬高皇帝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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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规定:“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这一规定的出发点在于( )
A.避免吏治腐败 B.削弱宰相权力
C.完善明朝法制 D.抬高室帝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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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规定:“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
这一规定的出发点在于
A.避免吏治腐败 B.削弱宰相权力
C.完善明朝法制 D.抬高室帝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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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规定:“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这一规定的出发点在于
A.避免吏治腐败 B.削弱宰相权力
C.完善明朝法制 D.抬高室帝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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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规定:“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鞠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人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这一规定的出发点在于
A.避免吏治腐败 B.削弱宰相权力 C.完善明朝法制 D.抬高皇帝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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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周代,“妻”是指庶人配偶或宫中女御。如《礼记·曲礼》记载: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汉代以后王公大臣之妻称“夫人”,唐、宋、明、清各朝还对高官的母亲或妻子加封,称诰命夫人。据此可知
A. 森严的等级制度被打破
B. 妇女社会地位得到提高
C. 男权在社会中居于主导
D. 分封制和礼乐制的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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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政府规定,“凡内外管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从卑回避”,吏部选任官员“南北更调,定为常例”。这些做法的主要目的是( )
A. 强化专制统治 B. 加强特务统治
C. 推进政务公幵 D. 有效选拔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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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明初规定“凡内外管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须从卑回避”,吏部选任官员“南北更调,定为常例”;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加重其职权;后又设六科给事中,使之成为另一套独立的监察体系。《明律》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及结党营私均处以极刑。由于其所立律文标准多从推测定性,造成冤狱无数;官员受财“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绞”。朱元璋曾对贪腐官员法外施刑,“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对那些违旨下乡扰民的官吏“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明律》还规定官吏犯公罪一律可出钱赎免。
——摘编自关文发、颜广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
材料二 新加坡将“忠孝、仁爱、礼义、廉耻”作为公务员的基本道德规范。政府制定《公务员法》、《防止贪污法》、《财产申报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公务惩戒性程序规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中央公积金制度;大幅提高公务员工资,以俸养廉;设立拥有广泛权力的贪污调查局。在各种社会参与反腐败的形式中,效用较多、影响最大者当数公众和特定组织(包括一般单位和新闻媒体)的自发参与。此外,新加坡还积极参加世界反贪污大会和打击跨国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据统计,1990年全国6.5万名公务员中犯贪污罪的仅7人。
——摘编自刘守芬、李淳主编《新加坡廉政法律制度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初朱元璋加强廉政建设的背景,并概括其主要措施。
(2)根据材料一、二,归纳当代新加坡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进步之处。
(3)指出上述廉政建设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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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明初规定“凡内外管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须从卑回避”,吏部选任官员“南北更调,定为常例”;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加重其职权;后又设六科给事中,使之成为另一套独立的监察体系。
《明律》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及结党营私均处以极刑。由于其所立律文标准多从推测定性,造成冤狱无数;官员受财“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绞”。朱元璋曾对贪腐官员法外施刑,“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对那些违旨下乡扰民的官吏“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明律》还规定官吏犯公罪一律可出钱赎免。
——摘编自关文发、颜广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
材料二 新加坡将“忠孝、仁爱、礼义、廉耻”作为公务员的基本道德规范。政府制定《公务员法》、《防止贪污法》、《财产申报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公务惩戒性程序规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中央公积金制度;大幅提高公务员工资,以俸养廉;设立拥有广泛权力的贪污调查局。在各种社会参与反腐败的形式中,效用较多、影响最大者当数公众和特定组织(包括一般单位和新闻媒体)的自发参与。此外,新加坡还积极参加世界反贪污大会和打击跨国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据统计,1990年全国6.5万名公务员中犯贪污罪的仅7人。
——摘编自刘守芬、李淳主编《新加坡廉政法律制度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初朱元璋加强廉政建设的背景,并概括其主要措施。
(2)根据材料一、二,归纳当代新加坡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进步之处。
(3)指出上述廉政建设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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