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一一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古肉刑(古代摧残犯人肉体的刑罚)之不复用,汉文(帝)之仁也。然汉之刑,多为之制,故五胡(指西晋时期匈奴、鲜卑、羯、羌、氐这五个少数民族)以来,兽(像野兽一样)之食人也得恣其忿惨。至于拓跋、宇文、高氏之世,定死刑以五(肉刑):曰磬(绞刑的一种)、纹、斩、枭(首)、碟(车裂),又有门房之诛焉,皆汉法之不定启之也。政为隋(文帝杨坚)定律,制死刑以二:曰绞、曰斩,改鞭为杖(用大荆条或大木板、棍棒拷打),改杖为笞(用小荆条、木板、棍棒拷打),非谋反大逆无族刑,垂至于今,所承用者,皆政之制也。
——【清】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十九
(1)根据材料,指出古代中国肉刑制度存续的变化过程。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汉文帝和隋文帝改革肉刑的原因。
高三历史非选择题中等难度题
【历史一一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古肉刑(古代摧残犯人肉体的刑罚)之不复用,汉文(帝)之仁也。然汉之刑,多为之制,故五胡(指西晋时期匈奴、鲜卑、羯、羌、氐这五个少数民族)以来,兽(像野兽一样)之食人也得恣其忿惨。至于拓跋、宇文、高氏之世,定死刑以五(肉刑):曰磬(绞刑的一种)、纹、斩、枭(首)、碟(车裂),又有门房之诛焉,皆汉法之不定启之也。政为隋(文帝杨坚)定律,制死刑以二:曰绞、曰斩,改鞭为杖(用大荆条或大木板、棍棒拷打),改杖为笞(用小荆条、木板、棍棒拷打),非谋反大逆无族刑,垂至于今,所承用者,皆政之制也。
——【清】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十九
(1)根据材料,指出古代中国肉刑制度存续的变化过程。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汉文帝和隋文帝改革肉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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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资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汉代刑罚制度的改革是汉文帝、汉景帝当政时期所进行的废除肉刑的活动,又称“文景废肉刑”。汉初统治者建立政权后,认为秦以“专任刑罚”、“重刑制民”的做法,使民生积怨,愤而反抗。因此,将“黄老之学”作为治国施政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采取轻摇薄赋、约法省刑、与民休息的统治政策。据《汉书•文帝记》记载,文帝二年和十三年两次实行收“今年田租之半”,有时甚至“除民田之租税”,以至于“天下殷富”,百姓安居乐业。西汉初年的《九章律》虽然废除了秦朝的一些严刑峻法,但继续对犯人使用鲸、劓、斩左右趾等肉刑。文景之治时期,进一步革除了以上肉刑,接着废除“连坐收孥法”,坚持只惩罚犯罪本人,不株连亲属。后又废除“诽谤妖言法”,使皇帝能听到各种不同意见。
——摘编自孙光妍《论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背景》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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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资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汉代刑罚制度的改革是汉文帝、汉景帝当政时期所进行的废除肉刑的活动,又称“文景废肉刑”。汉初统治者建立政权后,认为秦以“专任刑罚”、“重刑制民”的做法,使民生积怨,愤而反抗。因此,将“黄老之学”作为治国施政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采取轻摇薄赋、约法省刑、与民休息的统治政策。据《汉书•文帝记》记载,文帝二年和十三年两次实行收“今年田租之半”,有时甚至“除民田之租税”,以至于“天下殷富”,百姓安居乐业。西汉初年的《九章律》虽然废除了秦朝的一些严刑峻法,但继续对犯人使用鲸、劓、斩左右趾等肉刑。文景之治时期,进一步革除了以上肉刑,接着废除“连坐收孥法”,坚持只惩罚犯罪本人,不株连亲属。后又废除“诽谤妖言法”,使皇帝能听到各种不同意见。
——摘编自孙光妍《论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背景》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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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l: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西汉建立初年,汉文帝、汉景帝重视总结秦朝灭亡教训,认为继续沿用这四种残害肢体的肉刑(黥刑、劓刑、斩左趾、斩右趾),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
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儿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并指出肉刑一旦受之,“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汉文帝为缇萦的孝心感动,遂下诏说:“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生不息”,是“不德”,遂下令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死刑“弃市”。但是这些改革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随后,汉景帝在公元前156年和公元前144年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不过此种刑罚制度的弊端在于只留下最上的死刑和底部的笞刑……由此造成对犯罪事实的量刑困难。
——摘编自田琳《西汉初年的刑制改革》
(1)根据材料,指出西汉初年刑制改革的中心措施,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改革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西汉初年刑制改革的历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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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l: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西汉建立初年,汉文帝、汉景帝重视总结秦朝灭亡教训,认为继续沿用这四种残害肢体的肉刑(黥刑、劓刑、斩左趾、斩右趾),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
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儿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并指出肉刑一旦受之,“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汉文帝为缇萦的孝心感动,遂下诏说:“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生不息”,是“不德”,遂下令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死刑“弃市”。但是这些改革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随后,汉景帝在公元前156年和公元前144年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不过此种刑罚制度的弊端在于只留下最上的死刑和底部的笞刑……由此造成对犯罪事实的量刑困难。
——摘编自田琳《西汉初年的刑制改革》
(1)根据材料,指出西汉初年刑制改革的中心措施,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改革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西汉初年刑制改革的历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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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根据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古代肉刑之一,在脸上刺字),其小女儿缇萦上述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以替父罪,并指出肉刑一旦受之,“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汉文帝为缇萦的孝心感动,遂下诏说:“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生不息”,是“不德”,遂下令废除肉刑,并着手改革刑制:“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死刑“弃市”(将犯人暴尸街头),但实施中受笞刑者大多死亡。随后,汉景帝在公元前156年和公元前144年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同时规定笞杖的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经历文景时期的改革,国家刑罚体系的中间部分被废除了,只保留了最上的死刑和底部的笞刑。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西汉初年刑制改革的过程并分析其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西汉初年的刑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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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古代肉刑之一,在脸上刺字),其小女儿缇萦上述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以替父罪,并指出肉刑一旦受之,“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汉文帝为缇萦的孝心感动,遂下诏说:“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生不息”,是“不德”,遂下令废除肉刑,并着手改革刑制:“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死刑“弃市”(将犯人暴尸街头),但实施中受笞刑者大多死亡。
随后,汉景帝在公元前156年和公元前144年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同时规定笞杖的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经历文景时期的改革,国家刑罚体系的中间部分被废除了,只保留了最上的死刑和底部的笞刑。
——田琳《西汉初年的刑制改革》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西汉初年刑制改革的过程并分析其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西汉初年的刑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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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秦汉以来,“刑罚类杂、频异,且严酷”。《北魏律》规定了死、流、宫、徒、鞭、杖六种法定刑,《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北齐律》废除宫刑,北周进一步废除肉刑。……北魏之前的缘坐的范围甚广,特别是出嫁妇女既随夫家受诛,又随父家受戮。北魏孝文帝以诏令特加缩小:非犯干名犯义之重罪者,缘坐处死皆止其身。北齐、北周更多次明令轻罪“重教化、轻刑罚”。……此外,自先秦以来,大刑之间就缺乏过渡、差等较大。如罪重于徒,不至死,怎么判定?……从北魏开始,大刑之间出现弹性,北齐时流刑已成为一种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北周又将流刑按里程分为五等,使流刑更为规范化,进而填补了自汉文帝以来死刑与徒刑之间的差等。这一时期的刑法制度改革,为隋唐以后封建五刑的定型奠定了基础。
——据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北朝刑法制度改革的主要趋势。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北朝刑法制度改革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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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秦汉以来,“刑罚类杂、频异,且严酷”。《北魏律》规定了死、流、宫、徒、鞭、杖六种法定刑,《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北齐律》废除宫刑,北周进一步废除肉刑。……北魏之前的缘坐的范围甚广,特别是出嫁妇女既随夫家受诛,又随父家受戮。北魏孝文帝以诏令特加缩小:非犯干名犯义之重罪者,缘坐处死皆止其身。北齐、北周更多次明令轻罪“重教化、轻刑罚”。……此外,自先秦以来,大刑之间就缺乏过渡、差等较大。如罪重于徒,不至死,怎么判定?……从北魏开始,大刑之间出现弹性,北齐时流刑已成为一种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北周又将流刑按里程分为五等,使流刑更为规范化,进而填补了自汉文帝以来死刑与徒刑之间的差等。这一时期的刑法制度改革,为隋唐以后封建五刑的定型奠定了基础。
——据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北朝刑法制度改革的主要趋势。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北朝刑法制度改革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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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明朝中后期,驿站成为官员集体腐败的场所。驿站来往官员对驿夫大肆勒索敲诈,百般要求,如果不能满足,就故意将马匹典当、摧残,逼迫驿夫们出钱消灾;官员们来往所凭借的堪合(介绍信),使用之后也不再交还发放机构,他们长期持有,终身使用。驿役成为了“最为民害,情罪可恨”的重役。面对这样的情况,万历三年(1575年),制定了新的《给驿条例》,对驿递制度进行改革:严格规定各驿站、驿力的使用条件,若非公差和军务,皆不得使用;大力消减驿站的供应,对于过往官员,驿站只能提供米粮、蔬菜、烛碳等必需品;撤销合并驿站,减少驿站数目;严格勘合的使用。新的驿递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很好的贯彻执行。改革前驿站中广泛存在的弊端和腐败,如勘合的长期使用、过往官员的敲诈勒索等都得到了很好的治理。
——摘编自魏海荣《明中后期驿递制度改革研究》等
(1)根据材料,概括指出万历年间驿递改革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万历年间驿递改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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