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曲礼》认为父仇不共戴天,为父祖复仇被视为孝义之举。汉代董仲舒在春秋决狱案例中对子误伤父的结论是:“臣愚以……春秋之义……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魏律规定:“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这表明汉魏时期的法律呈现出
A. 宗法家族的特色
B. 以儒入法的特色
C. 同态复仇的特色
D. 严刑峻法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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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曲礼》认为父仇不共戴天,为父祖复仇被视为孝义之举。汉代董仲舒在春秋决狱案例中对子误伤父的结论是:“臣愚以……春秋之义……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魏律规定:“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这表明汉魏时期的法律呈现出
A. 宗法家族的特色
B. 以儒入法的特色
C. 同态复仇的特色
D. 严刑峻法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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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曲礼》认为父仇不共戴天,为父祖复仇被视为孝义之举。汉代董仲舒在春秋决狱案例中对子误伤父的结论是:“臣愚以……春秋之义……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魏律规定:“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这表明汉魏时期的法律呈现出
A. 宗法家族的特色
B. 以儒入法的特色
C. 同态复仇的特色
D. 严刑峻法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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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曲礼》认为父仇不共戴天,为父祖复仇被视为孝义之举。汉代董仲舒在春秋决狱案例中认为儿子帮助父亲打架而误伤父亲的行为应当宽恕。魏律规定:“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这表明汉魏时期的法律呈现出
A. 宗法家族的特色
B. 以儒入法的特色
C. 野蛮残酷的特色
D. 严刑峻法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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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比》中有一典型案例:父亲和别人因口角发生斗殴,对方用刀刺父亲,儿子拿棍子相救,结果误伤了父亲。官府认为儿子犯了殴打父亲的重罪,要按律处死。但董仲舒根据孔子的观点,认为儿子的动机不是打父亲,所以应免罪。对材料解读错误的是
A.孝治天下、儒家独尊 B.原心定罪、以礼入法
C.德主刑辅、以人为本 D.纲常为主、刑法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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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武帝时期,某人父亲与他人斗殴,其子帮忙用木棍去打他人,不料却误伤其父。
按照当时法律,殴伤父亲是应处枭首的死罪。廷尉张汤请教董仲舒应如何处理。董仲舒
认为:父子是最亲近的,听说父亲与人斗殴,儿子自然紧张,要拿木棍去救护父亲,至于
误中父亲并非本意,应该无罪释放。该段材料反映了西汉
A.已经废除了严刑峻法 B.儒家伦理思想影响到法律
C.开始推行判例审判制 D.儒学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统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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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武帝时期,某人父亲与他人斗殴,其子帮忙用木棍去打他人,不料却误伤其父。按照当时法律,殴伤父亲是应处枭首的死罪。廷尉张汤请教董仲舒应如何处理。董仲舒认为:父子是最亲近的,听说父亲与人斗殴,儿子自然紧张,要拿木棍去救护父亲,至于误伤父亲并非本意,应该无罪释放。该段材料反映了西汉( )
A.已经废除了严刑峻法
B.儒家伦理思想影响到法律
C.开始推行判例审判制
D.废除了原始社会同态复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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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在评论一件寡妇改嫁的案例时指出,依《春秋》大义,“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故寡妇改嫁“皆无罪名,不当坐”。这折射出汉代
A.司法判案“重情轻法”
B.妇女的整体社会地位较高
C.婚姻受礼教束缚相对较小
D.妇女拥有婚姻自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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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在评论一件寡妇改嫁的案例时指出,依《春秋》大义,“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故寡妇改嫁“皆无罪名,不当坐”。这折射出汉代
A.司法判案“重情轻法”
B.妇女的整体社会地位较高
C.婚姻受礼教束缚相对较小
D.妇女拥有婚姻自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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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西赛罗(公元前106-前43年),古罗马著名的法学家,其“自然法“思想对西方罗马法系形成起了重要作用。他认为自然定律是最高的理性。这种理性在人类心智中的凝化和充分发展就体现为法律。正义的源头就是法律……若是真正的法,就不会在罗马一个样而在雅典另一个样:或者明日之法与今日之法有所不同。如果正义原则的立足点是公民的决议、国王的敕令和法官的判决,那么在民众投票下,正义将会被认可为抢劫、通奸和伪造遗嘱。后来,基督教神学受其影响巨大。
——摘编自(爱尔兰)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材料二 董仲舒(公元前198-前106年),西汉广川郡(今河北枣强县人)。他是西汉时代最重要的政治法学家,其“以礼入法“思想对中华法系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他据此的相关断狱案例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被经常引用。例如:甲没有儿子,拣了个弃婴,作为养子乙。乙长大后杀了人,甲把乙藏起来。按照当时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但《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董仲舒认为他们是父子关系,所以甲不能判罪。后来,唐律明确规定了父子相互隐匿不属犯罪。
——摘编自马勇《帝国设计师:董仲舒传》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西塞罗与董仲舒的法制观念。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两种法制观念产生的背景及历史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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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汉代董仲舒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主张“德主而刑辅”。董仲舒主张司法中以儒家经典为指导,经律相矛盾时不惜以经破律。“春秋决狱”的特点是“以经断狱”和“原心定罪”,在量刑时要着重考虑犯罪的动机。在董仲舒看来,社会上的君臣民等级制都是天意的体现。“三纲五常”是上天赋予人类必须服从的美德,否则就是犯罪,皇帝就可“代天行罚”,皇帝既然是上天在人间的代理人,故“口含天宪”,言出即法。
——摘编自李文兰《试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
材料二西塞罗是罗马共和国晚期著名的法学家。他认同自然法源于自然的观点,并指出由于自然法具有至上性,依照自然的强制力实现和高于一切人定法,因而普遍存在,永恒不变。西塞罗主张,一切人的平等是基于理性的平等,“尽管人与人在知识、财产和社会地位上存在差别,但是,他们都具有推测、阐述、综合和做结论的智慧,这是人类理性所公有的。其次,他还认为法律应当具有权威性,法律的至高无上决定了它必须得到有效执行。
——摘编自孙银龙等《论西塞罗的法律思想承上启下的历史作用》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董仲舒和西塞罗的法治观念。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说明两种法治观念产生的社会背景及其共同的历史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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