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清代是中国传统法制发展的最后阶段,也最为完备。乾隆年间修成的《大清律例》体现了传统中国法的诸多特点,如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等。《大清律例》颁行后,清廷多次重申其稳定性,律文被视为“祖宗成宪”,不可更动,但每隔一段时期可以“酌修条例”,至清末时,条例规模已非常庞杂。
1902年,清政府着手进行法制革新。到1910年,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共36卷,30门,389条,附例1327条,后附“禁烟条例”12条,“秋审条款”165条。该律把传统刑律中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及外遣、充军等删改为罚金、徒刑、流刑、遣刑、死刑五种,废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严刑酷法;分别民事、刑事,把原来《大清律例》中关于继承、婚烟、田宅、钱债等民事部分,不再混杂在刑法范围内;还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毁坏铁路或电讯,妨害国交等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另外,在卷首列入律目、服制图、服制,保留律文中的“十恶”、“八议”等。
——摘编自李在全《清末修律制法述略》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大清现行刑律》出台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大清现行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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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清代是中国传统法制发展的最后阶段,也最为完备。乾隆年间修成的《大清律例》体现了传统中国法的诸多特点,如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等。《大清律例》颁行后,清廷多次重申其稳定性,律文被视为“祖宗成宪”,不可更动,但每隔一段时期可以“酌修条例”,至清末时,条例规模已非常庞杂。
1902年,清政府着手进行法制革新。到1910年,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共36卷,30门,389条,附例1327条,后附“禁烟条例”12条,“秋审条款”165条。该律把传统刑律中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及外遣、充军等删改为罚金、徒刑、流刑、遣刑、死刑五种,废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严刑酷法;分别民事、刑事,把原来《大清律例》中关于继承、婚烟、田宅、钱债等民事部分,不再混杂在刑法范围内;还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毁坏铁路或电讯,妨害国交等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另外,在卷首列入律目、服制图、服制,保留律文中的“十恶”、“八议”等。
——摘编自李在全《清末修律制法述略》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大清现行刑律》出台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大清现行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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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1901年,慈禧太后下诏变法,提出“欲求振作,须议更新”。此后不久,清政府“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清政府强调,修律“不戾乎我国世代相沿之礼教、民情”,“兼采列邦之良规,无违中国之礼数”。1908年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虽君民上下同处于法律范围之内,而大权仍统于朝廷,虽兼采列邦之良规,而仍不悖本国之成宪。”1910年颁行《大清新刑律》,在立法原则、法典体例等方面,都体现了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特征。1911年完成了《大清民律草案》,在结构和内容上大体仿效德国和日本民法,采用诚实信用、契约自由和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规定了法人制度、土地私有权制度等。民律草案的制定,改变了中国诸法合体的旧法律编纂体例,标志着私权观念在中国的兴起,是促进市民社会在中国成长的阶梯。
——据曹全来《国际化与本土化:晚清法制改革的两个目标》
(1)根据材料,指出晚清法制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晚清法制改革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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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1901年7月,两江总督刘坤一和湖广总督张之洞首先提出要修订刑律,以缓和全国人民的不满情绪。1902年初,英、日、美、葡等国也一再表示,愿在中国修订刑律后放弃领事裁判权。同年5月,清政府把修订《大清律例》作为实施“新政”的重要内容之一。刑部右侍郎沈家本和驻美公使伍廷芳参照西方和日本等国的刑律,将那些相互重复、已经停止以及特别残酷的封建判刑条例进行了合并与删除。一是把充军、流刑、徒刑改为服劳役;二是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和刺字等酷刑;三是把笞、杖改为处罚金,轻罪禁用刑讯;四是虚拟死罪改为流、徒。然而,清政府并不打算对其封建法制作根本的改革,沈家本和伍廷芳对《大清律例》的修订也就必然会受到种种限制,其结果只能是给清王朝这具封建僵尸涂上油彩而已。
——摘编自陈旭麓《近代中国八十年》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刑律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清末刑律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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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清顺治时设河道总督治理黄河,康熙时河道总督也兼治京杭大运河。雍正帝将河南、山东黄河段设为东河,江苏段设为南河,分置两河总督管理。乾隆时期,两河总督在各省设置了二十多个厅汛,每年用于河工的经费平均在七百万两左右,占当时国家收入的六分之一。1855年,黄河在河南决口,当时内争外扰几乎将大清王朝逼到了死亡边缘,堵筑黄河决口所需多达两千余万两白银,捉襟见肘的清廷迟迟没有解决,黄河终夺山东大清河入海,苏北河道遂断流,江苏南河总督成为摆设。1901年《辛丑条约》签订后,一代大政——河工,关系黄河、大运河治理的国家工程,失去了昔日的殊荣而走上了解体之路。当然,河政体制的消逝也与晚清海运、铁路运输和商品市场扩大等密切相关。摘编自贾国静《清代河政体制演变论略》
(1)根据材料,概括清朝前期河政体制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指出清朝晚期河政体制逐渐解体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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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文)(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宋朝官僚政治已经进入了一个相当完备成熟的阶段。皇帝与“士大夫治天下”成为宋朝政治的基本特色。宋朝选官制形成了三级考试、三年一考的制度。考试手段严格,力求做到公平竞争。唐朝登科总数为6603人,两宋达到45640人。在人事管理制度方面,法规细、条文多、任法而不任人。官员的实际职务和官阶制度比唐朝更加发达,职务迁转和官阶迁转的考核严格、程序复杂。宋朝皇子都不直接封亲王,只有少数人才有可能封为亲王,亲王上朝时位列宰相之下,官属亦从简。防范外戚、宦官预政。皇帝定时学习成为制度,即经筵制度。程颐在经筵讲书时以师道自居,表情严肃,使得皇帝畏惧。宋朝的御史台和谏官合一,即牵制宰相,也约束皇帝,有时还与宰相合作对抗皇帝。皇帝大多数时候也能做到从大局出发,节制私欲,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公天下”的面貌。
——摘编自张帆《中国古代简史》
(1)根据材料,概括宋朝文官政治发达的表现。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宋朝文官政治发达的原因,并简析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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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一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清代是我国自然灾害多发的历史时期,政府的粮食储备制度用于赈济的投入很大。公元1793年,乾隆发现,较之康熙年间的人口“计增十五倍有余”。并担忧:“以一人耕种而供十数人之食。盖藏已不能如前充裕”。实际上早在康熙时代,人均耕地面积减少的问题已经在南方一些地区有所显现。当时为解决北方粮食供应问题,朝廷不得不考虑在关外东北地区和蒙古地区发展农业生产。从此,东北的大片土地和内蒙古河套地区成为新的产粮区。清代的农业技术并无突破性发展,但单产却高于明代,这源于南方的“一岁数收”,提高复种指数,高产作物玉米、甘薯种植面积的扩大等。此外,马铃薯也在1705年左右传入我国,并在一些地区成为粮食的替代品。康熙十八年(公元1679年)后,浙江沿海兵民贩米出洋,大量出口导致浙江米价不断提高,为此朝廷下令:“商民除自用米粮外,严禁装载50石以上贩卖”。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定舶来米谷免税。此后乾隆时期又细化了进口政策。乾隆初,仅晋、鲁、豫、陕等北方4省的烧锅(酒厂),不计农民自酿估算,“城镇之坊,大小相折,以县四十为率,每岁耗谷已千数百万石”。于是,清政府下令4省永禁造酒,节约粮食。
——摘编自刘坚《中国粮食储备制度的历史沿革》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代康乾时期的粮食问题及其应对措施。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清代康乾时期应对粮食问题采取措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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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北魏皇朝在封建化的过程中,十分注重法律的修订,一百多年间,先后修律达十多次其中以神麚(jiā)律、太和新律、正始律最有代表性。神麚律体现了北魏前期的法律特点,主要是来自汉律,以传统法制为基准。太和新律吸收了河西因素,正始律则加入了江左因素在历次修律时,又不断揉进儒家学说,故北魏律令集汉、晋、南朝律学之大成,为北齐、隋唐律令之源头。
——摘自白寿彝《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北魏修订法律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北魏修订法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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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中国传统户籍制度源远流长,发展于春秋,定型于秦汉,以后各朝各代历经变化。传统户籍制度是与中国王朝体制相联系的一项基本制度。这种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体现了维护社会治安、教化乡里、规定身份等级、稳定宗族组织、限制人口自由迁徙等诸项社会综合功能。科举考试也往往与户籍联系在一起,考生必须要有籍贯,这是参加科举考试的首要条件。在唐代初期,士人是由户籍所在地举送。宋朝时期,政府有明确的规定,士子只能在本籍应试。此后,科举制与户籍制度的结合渐趋加强,清朝更是按省划分科举名额,并为官籍、商籍等设立科举名额,创立宗室科举制度。为了贯彻分省取士制度,清政府还要求严查考生的户籍。
——摘编自李文芝《明清科举冒籍研究》等
请回答:
(1)根据材料,说明中国古代户籍制度在秦汉以后发生变化的原因。
(2)根据材料,概括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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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土司土官制度是元明清时期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职官制度,始于元代,盛行于明代,衰落于清代。
“改土归流”自明代中叶以后便逐步开始。广大人民不断的反抗斗争又动摇了土官制度的统治。与此同时,土官又日益与封建王朝闹对立,反对封建王朝对它的管辖。于是“改土归流”是势在必行的了。
雍正四年(1726年),云贵总督鄂尔泰大力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即由中央政府选派有一定任期的流官直接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务,“改流之法,计擒为上策,兵剿为下策,令其投献为上策,敕令投献为下策。”,“制苗之法,固应恩威并用”。雍正帝对此甚为赞赏,令其悉心办理。清政府在改土归流地区清查户口,丈量土地,征收赋税,建城池,设学校;同时废除原来土司的赋役制度,与内地一样,按地亩征税,数额一般少于内地。云南、贵州改土归流的目标,到雍正九年基本实现。
——据《清史稿》等
(1)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改土归流”推行的背景。
(2)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说明雍正“改土归流”的特点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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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改土归流中国明清两朝在西南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制,实行流官制的政治改革。以下为清代雍正年间改土归流相关材料。
材料一 “土司虽依例输粮,其实占据私享者不止十数倍,而且毒派夷人,肆顽梗故。欲靖地方,须先安苗猓(对少数民族的泛称);欲安苗猓,须先制土司;欲制土司,须先令贫弱。臣方思设法鼓舞,济以威严,俾各土司自报田亩按则升增”。
材料二 “土司改土归流原属正务,但有应改者,有不应改者;有可改可不改者,有必不可改者;必不可不改者;有必应改者而不得不缓改者,有可不改而不得已竟改者。审时度势,顺情得理”。“改归之法计擒为上策,兵剿为下策;令自投为上策,勒令投献为下策”。
——以上两则材料来自(清)鄂尔泰《改土归流疏》
材料三 为更好地进行改土归流,清政府在西南区调整疆界,归并事权;清查土地,清理财粮;选拔官吏,推进改土归流;建城池,设学校;同时废除原来土司的赋役制度,与内地一样,按地亩征税,数额一般少于内地,土民所受的剥削稍有减轻。
(1)根据材料,分析清代改土归流的特点。
(2)根据材科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改土归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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