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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清代是中国传统法制发展的最后阶段,也最为完备。乾隆年间修成的《大清律例》体现了传统中国法的诸多特点,如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等。《大清律例》颁行后,清廷多次重申其稳定性,律文被视为“祖宗成宪”,不可更动,但每隔一段时期可以“酌修条例”,至清末时,条例规模已非常庞杂。

1902年,清政府着手进行法制革新。到1910年,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共36卷,30门,389条,附例1327条,后附“禁烟条例”12条,“秋审条款”165条。该律把传统刑律中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及外遣、充军等删改为罚金、徒刑、流刑、遣刑、死刑五种,废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严刑酷法;分别民事、刑事,把原来《大清律例》中关于继承、婚烟、田宅、钱债等民事部分,不再混杂在刑法范围内;还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毁坏铁路或电讯,妨害国交等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另外,在卷首列入律目、服制图、服制,保留律文中的“十恶”、“八议”等。

——摘编自李在全《清末修律制法述略》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大清现行刑律》出台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大清现行刑律》。

高三历史非选择题中等难度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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