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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一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开始对人民公社制度进行调整。1962年6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即著名的“六十条”),确立“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土地权属模式。该模式的特点为:第一,土地属于人民公社集体组织所有。公社规模大为缩小,平均大约只有原来土地和人口的1/3。第二,土地直接控制权利由属于第三层级的“生产队”行使。生产队是个大约有20户家庭、100人的组织,其规模和结构形式相当于过去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平时的农业经营和集体财富的分配.基本上由生产队做主。需要指出的是,“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基本模式也是经过多次调整才稳定下来的。在这一模式实施之初,政府曾经实行了“包产到组、到户”的政策。尽管这些措施大大调动了农民积极性,然而中央一些领导“深切感到’自发资本主义势力在农村复辟了”。于是,我国在1964年开始抛弃包产到组、到户的做法,重新确定由生产队统一进行集体耕作。

——摘编自赖丽华《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变迁及改革展望》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20世纪60年代初调整人民公社制度的背景,并概括调整前后发生的主要变化。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对人民公社制度的调整。

高三历史材料分析题简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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