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中的“同姓不婚”被规定于《唐律》中,尽管唐以后的政府在司法实践中不干涉同姓为婚,但直到清代,“同姓不婚”在立法中却始终未能废止。诸如此类立法和司法实践脱离的现象在中国古代社会普遍存在这反映了
A. 唐代以来法律的儒家化
B. 法制理念追求礼法结合
C. 社会进步弱化宗法现念
D. 制度建构经常不拘常规
高二历史单选题简单题
《周礼》中的“同姓不婚”被规定于《唐律》中,尽管唐以后的政府在司法实践中不干涉同姓为婚,但直到清代,“同姓不婚”在立法中却始终未能废止。诸如此类立法和司法实践脱离的现象在中国古代社会普遍存在这反映了
A. 唐代以来法律的儒家化
B. 法制理念追求礼法结合
C. 社会进步弱化宗法现念
D. 制度建构经常不拘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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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中的“同姓不婚”被规定于《唐律》中,尽管唐以后的政府在司法实践中不干涉同姓为婚,但直到清代,“同姓不婚”在立法中却始终未能废止。诸如此类立法和司法实践脱离的现象在中国古代社会普遍存在。这反映了( )
A.唐代以来法律的儒家化 B.法制理念追求礼法结合
C.社会进步弱化宗法观念 D.制度建构经常不拘常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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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中的“同姓不婚”被规定于《唐律》中,尽管唐以后的政府在司法实践中不干涉同姓为婚,但直到清代,“同姓不婚”在立法中却始终未能废止。诸如此类立法和司法实践脱离的现象在中国古代社会普遍存在。这反映了( )
A.唐代以来法律的儒家化 B.法制理念追求礼法结合
C.社会进步弱化宗法观念 D.制度建构经常不拘常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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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周公制礼,礼刑互补。秦朝制定《秦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成为中国古代法成熟的标志和中华法系的代表。……自此,“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家族国家本位,息讼无讼,实现社会和谐等成为古代中国基本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影响后世。……而古罗马法,私法(保护私人利益有关所有权、债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发展异常充分,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权力服从于法律,公开审判,追求正义,法治精神贯穿于罗马法律体系之中。
——改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材料二 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利用不平等条约获取的政治、经济、法律特权,迫使中国匆匆迈入到近代,这种被动的社会转型导致社会结构发生巨大断裂,社会现实和法律制度严重脱节。1902年,两湖总督张之洞以兼办通商大臣身份,与各国修订商约。在此期间,英、日、美、葡四国提出在清政府改良司法现状“皆臻完善”以后,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清政府随后下诏:“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开启了清末司法改革,以因应形势变化,挽救权力危机。但在引进西方法律原则、制度的过程中,遭到传统礼教派的强烈反对,清廷秉持“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惟是刑法之源,本乎礼教”的修律宗旨,在移植和妥协中,艰难推进。
——改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律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的差异,并分析产生这一差异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绪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司法改革的历史背景,并作简要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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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按要求作答。
材料一 在立法方面,早在西周,周公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等主张,经过两汉儒家对于刑德的论证,至唐代,《唐律疏议》开篇即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明太祖在《大明律》中更是宣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值得指出的是,隋唐将“不孝”列为十恶重罪之一,此项规定一直延续至晚清。同时历代对于鳏寡孤独、废疾犯法当刑者,法律都制定了“减刑”“宽宥”以恤刑的规定,清朝还实行存留养亲制度。
在司法方面,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了“法为治具”思想,后来成为了历代传统。晋刘颂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都沿用了这一司法思想,这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的“罪刑法定”,显示了中华法制文明的灿烂。唐太宗多次强调“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进而要求“人有所犯,一断于法”;主持变法的王安石盛赞商鞅以诚信执法,取得成功。在古代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既援法,又考量理与情的影响,形成了“执法”、“准理”、“原情”司法程式,提高了法律的权威和影响力。
——张晋藩《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与史鉴价值》
材料二 罗马共和国时期刑法的罪名,多有处死“以祭谷神、奉献于神”的规定。只对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刑罚,如“故意杀害他人”与“不希望杀害他人但不幸发生杀害他人的行为”,前者处予死刑,后者可通过交付一只公绵羊替罪;这一原则长期沿用。进入帝国时期,出现了大量包括宗教犯罪在内的新罪名。执法官根据社会地位确定刑罚的差别,同一种犯罪一般有两种刑罚,一种针对体面者,一种针对下层百姓。罗马私法发达、公法相对滞后的状况深刻影响了罗马刑法发展进程,罗马刑法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在整个古代罗马法制史中,犯罪与刑罚始终散见于大量的单行法律之中,且二者之间对应的随意性相当大。
——郭静《罗马刑法的发展进程及其影响》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2)据材料二指出古代罗马刑法体现的法制理念与中国古代法制理念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形成这些不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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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问题。
材料一 唐初的统治者在法制方面,处处以过去的王朝为鉴,形成了自己的法制指导思想。唐太宗认为,秦朝之所以二世而亡,是因为“恣其奢淫,好行刑罚”。魏征说过这样一句话,集中体现了古代的法制思想,他说:“设礼以待之,执法以御之,为善者蒙赏,为恶者受罚,安敢不企即乎?”这一思想注入了唐律,《唐律疏议》首篇便开宗明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对唐以后封建王朝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也被东亚其他国家所接受。
——摘编自王立民《中国法制史》
材料二 《法学阶梯》是罗马法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东罗马帝国立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公元527~565年)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书名取自罗马帝国鼎盛时期盖尤斯(Gaius)等法学家的同名著作。书中简要阐明了法学原理,如“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奴役是违背自然法的(因为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而自由)”。但《法学阶梯》随着罗马帝国的分治和西罗马帝国的灭亡,逐渐湮没在欧洲中世纪的历史中,直到人类走出中世纪迈向近代,其命运又发生了变化。
——摘编自徐国栋译《法学阶梯》
(1)根据材料,指出古代中西方在法制思想上有何不同?结合所学知识,分别指出它们产生的时代背景。
(2)结合材料和所学知识,简析近代以前两部法律的命运为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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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斗讼》规定,对于“挟私弹事不实者”,“挟私饰诈,妄作纠弹者”,处以与“诬告之罪”相等的“反坐”。清代制定了非常完整的互监法,规定“凡定差不公,考核不当,巡按贤者不荐,不肖者不纠,诸御史亦得论劾。”上述古代监察制度的基本特点是
A. 监察组织体制不断完善和系统化
B. 监察机关与监察权逐步独立
C. 立法加强对监察官吏的监督与惩处
D. 监察权限和范围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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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制定《吕刑》。秦朝制定《秦律》,这是一部十分严苛的法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死刑多达十几种。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它集成了古代立法传统,将各种法规融为一炉,采取了刑事立法的形式,全部法律都围绕“罪”和“刑”分别加以规定解释,唐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唐律还规定如果赃证已经明确,“理不可疑”,犯人即使不招,也可根据犯罪事实进行判决。《唐律疏议》成为以后历代刑律蓝本,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
材料二 古希腊有多次著名立法活动,但大都限于城邦内部,从未出现过统一而体系化的法典。古希腊的法律中没有发达的专业术语,成文法对后世影响不大,但其关于城邦民主政制的立法,即对于国家政体的思考对以后欧洲国家的公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摘编自王加卫《古希腊与古罗马法律制度的差异及其成因》等
材料三 罗马法广泛借鉴外邦人法规,着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适应了帝国时期社会发展要求。在古罗马社会经常使用的“债权”“继承权”“契约”“借贷”“租赁”等法律术语,注重协调经济和社会关系,在今天仍被广泛使用。3世纪以后形成了著名的查士丁尼法典,内容包括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人与人关系、财产关系和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不同时期法学家对罗马法提出的各种学说和解释。它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是现代资本主义法制的先声,19世纪以来,欧洲大多数国家皆以罗马法为法律基础制定本国法律制度。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代中国法制的基本特点。
(2)阅读材料二和材料三,结合所学知识,比较古希腊法律与古罗马法律的不同。
(3)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分析古代中国与古代罗马帝国在公法与私法方面侧重点不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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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罗马的法律和雅典的法律并不会不同,今天的法律和明天的法律也不会不同。
法是一种自然权利,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
——西塞罗
礼义法度者,是圣人之所生也……圣人积思虑习伪,故以生礼义而起法度。……故顺情性则弟兄争矣,化礼义则让乎国人矣。
——荀子
材料二 唐代统治者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唐律继承了古代立法传统,“以礼入法”,然后将各种法规熔为一炉,采取了刑事立法的形式,全部律条都围绕着“罪”和“刑”分别加以规定、解释。唐律规定了严惩十恶,依次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唐律还规定如果赃证已经明确,“理不可疑”,犯人即使不招,也可根据犯罪事实进行判决。《唐律疏议》成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中华法系以自己独特的风采影响着亚洲与其有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摘编自叶孝信《中国法制史》
(1)根据材料一,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荀子和西塞罗关于法律的认识有什么不同?
(2)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及所学知识,比较罗马法系和《唐律疏议》代表的中华法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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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6年7月20日,孙中山《在沪金星公司等欢送两院议员会上的演说》中提出:“我国制定宪法之初,则尚可乘机采用,且此之所谓三权者,如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固可弗论,其他二权,各国之所无者,我国昔已有之。其一为御史弹劾,即皇帝亦莫能干涉之者;其二为考试,即尽人之所崇拜者也。”下面四位同学对此评论正确的是
A. “该设想早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即已得到完整体现”
B. “说明孙中山推崇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和科举选官制度”
C. “可见孙中山认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优越于欧美代议制”
D. “反映孙中山完成了从旧三民主义到新三民主义的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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