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至清,我国逐渐形成并完善了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以前称御史台)“三法司”的中央司法体系。如明清实行“三司会审”,判决不当的或死刑案件由皇帝裁决。这反映了
A. 司法出现了分权倾向
B. 统治者重视司法建设
C. 司法系统的独立运行
D. 君主专制的高度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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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至清,我国逐渐形成并完善了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以前称御史台)“三法司”的中央司法体系。如明清实行“三司会审”,判决不当的或死刑案件由皇帝裁决。这反映了
A. 司法出现了分权倾向
B. 君主专制的高度强化
C. 司法系统的独立运行
D. 统治者重视司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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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至清,我国逐渐形成并完善了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以前称御史台)“三法司”的中央司法体系。如明清实行“三司会审”,判决不当的或死刑案件由皇帝裁决。这反映了
A. 司法出现了分权倾向
B. 统治者重视司法建设
C. 司法系统的独立运行
D. 君主专制的高度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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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时建立三司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三者共同审理案件,称“三司推事”,到清时,除沿用“三司”制外,如遇重大案件,则实行九卿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和通政司的官员共同审理。上述制度规定的实行
A. 表明监察机构逐渐呈现出独立性
B. 利于增强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C. 使皇帝权威不断得到强化
D. 易造成权力交叉,行政效能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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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时建立三司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三者共同审评案件,称“三司推事”,到清时,除沿用“三司”制外,如遇重大案件,则实行九卿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和通政司的官员共同审理。上述制度规定的实行( )
A.表明监察机构逐渐呈现出独立性 B.有利于增强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C.使皇帝权威不断得到强化 D.易造成权力交叉,行政效能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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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凡“国之大狱”,即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由以上三个机关各派官员进行会审,称为“三司推事”。对这一设计理解正确的是
A. 反映司法分权的趋势
B. 实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C. 体现司法制度的完善
D. 有利于君主对司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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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许多朝代,重大案件组织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会审。谓之三司会审或三堂会审。这反映了
A.君主专制的加强 B.司法制度的完备
C.官僚机构的膨胀 D.高度重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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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时由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三者共同审理案件,称“三司推事”;到清朝时,除沿用“三司”制外,如遇重大案件,则实行九卿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督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和通政司的官员共同审理。上述制度规定的实行
A. 有利于增强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B. 表明监察机构逐渐走向独立
C. 易造成权力交叉行政效能低下
D. 使君主的权威不断得到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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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朝时大理寺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但关乎死刑判决等重大问题时需由御史中丞(中央监察机关负责人)与刑部侍郎、大理寺卿一起,组成“三司推事”,类似近代的特别法庭,并把会审的结果,最后报皇帝审批。这说明唐朝
A. 司法与监察有机结合 B. 大理寺权力已经旁落
C. 监察机构丧失独立性 D. 司法制度己经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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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萌芽于夏商周时期。秦汉时期,我国古代监察体系初步建立。魏晋至隋朝,御史台是国家最高监察机构。唐朝设立了台院、殿院、察院,三者共同构成了一个严密的监察系统,此外,还建立了系统的谏官制度。宋代沿袭唐制,又在地方上的州内设通判监察行政,设提点刑狱司专司刑讼,设转运使监督财政,大大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明朝初年,中央台、殿、察三院合并为都察院,同时,设置独立于都察院的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活动,科道并立,地方设按察使司。清朝形成了“科道合一”的监察体系,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至此,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实现了高度的严密统一。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里,监察权力来源于皇权。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虽然具有其独特性,但也难免会受到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具有其局限性。
——摘编自高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探析》
材料二 按照分权制衡理论,美国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制约的主要方面是议会与司法机关的监督。但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传媒的发展,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的主要方面正逐步演进为民众的民主监督,即借助互联网和报纸、电视等传媒,用社会舆论对行政机关形成压力,……此外,近些年来,美国行政机关还逐步加强了自身的内部监督制约,如建立行政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情报信息披露制度等。1978年,还根据《政府道德法》设立了政府道德署,直接向总统和国会负责,地位独立,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规范;审核和批准各行政部门制定的道德行为附则;监督行政部门官员公开和秘密的财产申报的执行情况;审核总统政治任命是否有经济方面的利益冲突等。这些都对行政权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
——摘编自宋欢欢《美国监督机制浅析》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与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相比,美国行政监督机制的不同之处,并谈谈你对古今中外监察机制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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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清朝的司法机构基本沿袭了封建旧制,中央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分掌审判、复核和监察,地方审判权由行政长官兼领。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得了“治外法权”。19世纪末,清政府已经认识到丧失司法主权的危害性,1902年清廷下诏“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改。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906年,清政府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具有审判职能,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法部设置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1907年,在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府(直属州)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清政府还引进了西方近现代诉讼制度,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确定了审判公开、允许辩论等原则,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摘编自贾孔会《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司法改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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