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朝时大理寺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但关乎死刑判决等重大问题时需由御史中丞(中央监察机关负责人)与刑部侍郎、大理寺卿一起,组成“三司推事”,类似近代的特别法庭,并把会审的结果,最后报皇帝审批。这说明唐朝
A. 司法与监察有机结合 B. 大理寺权力已经旁落
C. 监察机构丧失独立性 D. 司法制度己经近代化
高二历史选择题困难题
府朝时大理寺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但关乎死刑判决等重大问题时需由御史中丞(中央监察机关负责人)与刑部侍郎、大理寺卿一起,组成“三司推事”,类似近代的特别法庭,并把会审的结果,最后报皇帝审批。这说明唐朝
A. 司法与监察有机结合 B. 大理寺权力已经旁落
C. 监察机构丧失独立性 D. 司法制度己经近代化
高二历史选择题困难题查看答案及解析
唐代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凡“国之大狱”,即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由以上三个机关各派官员进行会审,称为“三司推事”。对这一设计理解正确的是
A. 反映司法分权的趋势
B. 实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C. 体现司法制度的完善
D. 有利于君主对司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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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清朝的司法机构基本沿袭了封建旧制,中央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分掌审判、复核和监察,地方审判权由行政长官兼领。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得了“治外法权”。19世纪末,清政府已经认识到丧失司法主权的危害性,1902年清廷下诏“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改。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906年,清政府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具有审判职能,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法部设置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1907年,在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府(直属州)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清政府还引进了西方近现代诉讼制度,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确定了审判公开、允许辩论等原则,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摘编自贾孔会《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清末司法改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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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卷78载:“有大狱即命中丞、刑部侍郎、大理卿鞫之,谓之大三司使。又以刑部员外郎、御史、大理寺官为之,以诀疑狱,谓之三司使。”由此可知,唐代大三司使和三司使的主要职责是
A.司法审判 B.中央监察
C.宗庙祭祀 D.选拔官员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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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至清,我国逐渐形成并完善了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以前称御史台)“三法司”的中央司法体系。如明清实行“三司会审”,判决不当的或死刑案件由皇帝裁决。这反映了
A. 司法出现了分权倾向
B. 君主专制的高度强化
C. 司法系统的独立运行
D. 统治者重视司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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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至清,我国逐渐形成并完善了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以前称御史台)“三法司”的中央司法体系。如明清实行“三司会审”,判决不当的或死刑案件由皇帝裁决。这反映了
A. 司法出现了分权倾向
B. 统治者重视司法建设
C. 司法系统的独立运行
D. 君主专制的高度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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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清朝的司法机构基本沿袭了封建旧制,中央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分掌审判、复核和监察,地方审判权由行政长官兼领。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得了“治外法权”。19世纪末,清政府已经认识到丧失司法主权的危害性,1902年清廷下诏“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改。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906年,清政府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具有审判职能,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法部设置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1907年,在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府(直属州)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清政府还引进了西方近现代诉讼制度,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确定了审判公开、允许辩论等原则,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摘编自贾孔会《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司法改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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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1906年,清廷颁布中央官制改革方案,规定“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晚清司法改革由此开始。大理院效仿西方,是近代意义上的最高法院,时人称其为三权分立之肇端。“改寺为院”的理由十分牵强——出洋考察的大臣们认为大理院名称更接近西方和日本的“大审院”,操作更为简单易行,实际上是地位较低的大理寺改为最高法院,可减少对皇权的制约,实现清政府大权统于朝廷的改革目标。法部与大理院分权后,一切司法事权全归以往参与陪审、复核死刑的大理院掌握,昔日大权在握的刑部竟成“闲曹”,于是部院相争,改革遭遇重重阻力。正是由于清廷“大权统于朝廷”的内在需求,导致其官制改革方案,对于司法机构的改革路径,设计并不合理——为了以行政掌控司法,将位高权重、实质具有最高法院功能的刑部改设为最高司法行政机构,而将位卑权轻、并无最高司法审判权力的大理寺改为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仍然压低其品秩,以便控制。这种角色错位,导致大理院与法部之间龃龉不断,据理力争的大理院与负隅顽抗的法部,陷入激烈冲突的漩涡,严重影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同时,这种改革路径,致使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出身卑微,一开始就低人一等,位居行政机构之下,为司法独立埋下了观念障碍。
——摘编自韩涛《晚清官制改革中的“改寺为院”》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晚清司法改革的特点并分析其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司法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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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中外历史上重大改革)
材料 1906年预备立宪开始两个月后,清廷颁布中央官制改革方案,规定“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晚清司法改革由此开始。大理院效仿西方,是近代意义上的最高法院,时人称其为三权分立之肇端。“改寺为院”的理由十分牵强——出洋考察的大臣们认为大理院名称更接近西方和日本的“大审院”,操作更为简单易行,实际上是地位较低的大理寺改为最高法院,可减少对皇权的制约,实现清政府大权统于朝廷的改革目标。法部与大理院分权后,一切司法事权全归以往参与陪审、复核死刑的大理院掌握,昔日大权在握的刑部竟成“闲曹”,于是部院相争,改革遭遇重重阻力。正是由于清廷“大权统于朝廷”的内在需求,导致其官制改革方案,对于司法机构的改革路径,设计并不合理——为了以行政掌管控司法,将位高权重、实质具有最高法院功能的刑部改设为最高司法行政机构,而将位卑权轻、并无最高司法审判权力的大理寺改为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仍然压低其品秩,以便控制。这种角色错位,导致大理院与法部之间龃龉不断,据理力争的大理院与负隅顽抗的法部,陷入激烈冲突的漩涡,严重影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同时,这种改革路径,致使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出身卑微,一开始就低人一等,位居行政机构之下,为司法独立埋下了观念障碍。
——摘编自韩涛《晚清官制改革中的“改寺为院”》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晚清司法改革的特点并分析其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司法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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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秦统一以后,建立御史府,长官为御史大夫,掌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皇帝派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官吏。但御史府不是独立的监察机关,它附设在九卿之一的少府衙内。两汉时,中央最高的监察机构——御史台,从原有的行政体系中分离出来,成为与行政系统平行、独立的国家监察机构,并制定了监察法规《监御史九条》和《刺史六条》。唐朝时,监察体制呈现出系统化和完善化的特色,中央形成了一台三院制和谏官制度,在御史台下设台院、察院和殿院,分别掌管对中央官员的监察、对地方官员的监察以及维护皇帝威仪和尊严。宋代时监察法规内容开始增多,对文武官员的监察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御史台和谏官系统合二为一,发挥着中央监察职能;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属皇帝。元朝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监察法规《宪台格例》。明代废除御史台三院制,变为都察院一院制,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13道监察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监察网络。清沿明制,设都察院纠察百官,六科给事中为都察院的下属,从制度上改变了过去科道分设的体制,从组织上实现了科道合一;清朝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监察法典——《钦定台规》,至此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到顶峰时期。
——摘编自李青《中国古代监察机构的演变及其改革的经验教训》
(1)根据材料,指出古代中国监察制度变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古代监察制度变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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