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卷78载:“有大狱即命中丞、刑部侍郎、大理卿鞫之,谓之大三司使。又以刑部员外郎、御史、大理寺官为之,以诀疑狱,谓之三司使。”由此可知,唐代大三司使和三司使的主要职责是
A.司法审判 B.中央监察
C.宗庙祭祀 D.选拔官员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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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卷78载:“有大狱即命中丞、刑部侍郎、大理卿鞫之,谓之大三司使。又以刑部员外郎、御史、大理寺官为之,以诀疑狱,谓之三司使。”由此可知,唐代大三司使和三司使的主要职责是
A.司法审判 B.中央监察
C.宗庙祭祀 D.选拔官员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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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凡“国之大狱”,即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由以上三个机关各派官员进行会审,称为“三司推事”。对这一设计理解正确的是
A. 反映司法分权的趋势
B. 实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C. 体现司法制度的完善
D. 有利于君主对司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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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朝时大理寺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但关乎死刑判决等重大问题时需由御史中丞(中央监察机关负责人)与刑部侍郎、大理寺卿一起,组成“三司推事”,类似近代的特别法庭,并把会审的结果,最后报皇帝审批。这说明唐朝
A. 司法与监察有机结合 B. 大理寺权力已经旁落
C. 监察机构丧失独立性 D. 司法制度己经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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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时由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三者共同审理案件,称“三司推事”;到清朝时,除沿用“三司”制外,如遇重大案件,则实行九卿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督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和通政司的官员共同审理。上述制度规定的实行
A. 有利于增强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B. 表明监察机构逐渐走向独立
C. 易造成权力交叉行政效能低下
D. 使君主的权威不断得到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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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时建立三司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三者共同审理案件,称“三司推事”,到清时,除沿用“三司”制外,如遇重大案件,则实行九卿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和通政司的官员共同审理。上述制度规定的实行
A. 表明监察机构逐渐呈现出独立性
B. 利于增强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C. 使皇帝权威不断得到强化
D. 易造成权力交叉,行政效能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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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时建立三司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三者共同审评案件,称“三司推事”,到清时,除沿用“三司”制外,如遇重大案件,则实行九卿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和通政司的官员共同审理。上述制度规定的实行( )
A.表明监察机构逐渐呈现出独立性 B.有利于增强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C.使皇帝权威不断得到强化 D.易造成权力交叉,行政效能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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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许多朝代,重大案件组织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会审。谓之三司会审或三堂会审。这反映了
A.君主专制的加强 B.司法制度的完备
C.官僚机构的膨胀 D.高度重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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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至清,我国逐渐形成并完善了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以前称御史台)“三法司”的中央司法体系。如明清实行“三司会审”,判决不当的或死刑案件由皇帝裁决。这反映了
A. 司法出现了分权倾向
B. 君主专制的高度强化
C. 司法系统的独立运行
D. 统治者重视司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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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至清,我国逐渐形成并完善了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以前称御史台)“三法司”的中央司法体系。如明清实行“三司会审”,判决不当的或死刑案件由皇帝裁决。这反映了
A. 司法出现了分权倾向
B. 统治者重视司法建设
C. 司法系统的独立运行
D. 君主专制的高度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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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从乾德元年(963年)开始,朝廷陆续“命大理正奚屿知馆陶县、监察御史王祐知魏县、杨应梦知永济县、屯田员外郎于继徽知临清县(知,即兼理、兼管之意)”。北宋知县的设立表明
A. 中央集权得到了加强
B. 地方行政区划的变迁
C. 提高了君主的权力
D. 县取代州成为基层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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