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时,司法官员经常引用《公羊春秋》《诗》《礼记》《尚书》等作为判案量刑的依据;到魏晋时期,法律中增加了不少突出上下尊卑,同罪而不同罚的条文。这说明
A.儒法并用成为汉魏时期的主流观念
B.法律深受社会主流思想的影响
C.法律制度化降低了判案时的随意性
D.儒家经典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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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时,司法官员经常引用《公羊春秋》《诗》《礼记》《尚书》等作为判案量刑的依据;到魏晋时期,法律中增加了不少突出上下尊卑,同罪而不同罚的条文。这说明
A.儒法并用成为汉魏时期的主流观念
B.法律深受社会主流思想的影响
C.法律制度化降低了判案时的随意性
D.儒家经典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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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时期,官员审判案件时如果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将《诗》、《书》、《礼》、《易》、《乐》、《春秋》等经义作为判案依据,史称“春秋决狱”。这说明
A.新原则使社会矛盾更加激化 B.法律实施受儒家思想影响
C.汉武帝推崇依法治国的理念 D.法律效力已高于儒家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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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断狱案例被汇编成《春秋决事比》,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被经常引用。有一则案例:甲没有儿子,拣了个弃婴,作为养子乙。乙长大后杀了人,甲把乙藏起来。如果按照当时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但是《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董仲舒认为他们是父子关系,所以甲不能判罪。这一案例说明,两汉时期
A. 儒家道德与法律地位等同
B. 法律体系儒家化最终完成
C. 儒家道德已经渗入法律
D. 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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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春秋战国时期,列国之间的边界已以山川作为标志。两汉魏晋的州界比起郡国边界来,要更符合山川界线。隋代不但简化层级,省并州郡,而且郡界也都以山川形势而定。秦汉时期萌芽的犬牙相入原则为历代所沿用。即使隋唐大部州郡都遵从山川形便原则,犬牙相入的措施也并未弃而不用。如以出琼花而名闻天下的扬州,隋炀帝时改为江都郡,该郡就地跨江南北。又如以今江西抚州为中心的临川郡境也踞武夷山之东西,唐代的陕州(治今河南三门峡市)也地跨黄河两岸,就是明证。宋代的路比唐代的道更偏离山川形便的原则。唐后期武宁军节度使虽辖有淮南北之地,但其所领四州,仅有一州在淮南。北宋淮南东路虽以淮南为名,却有半路在淮水之北。而且该路与其北面的京东东路边界还形成犬牙交错的曲折状。两汉的豫章郡与唐后期的江南西道和今天江西省几近全等,是一个比较完整的地理单元,在宋代则把它一分为二,东北部归入江南东路,其余部分则与今湖北的东南角组成江南西路。元代幅员过于辽阔,即使小省也有数十万平方公里,且行省长官握有大权,加之行政区划层次既多又复杂,为防止分裂的发生,唯一的手段只有利用犬牙相入的原则。因此元代完全一反过去汉州、唐道、宋路的划分方法,无视历来与划界密切相关的几条最重要的山川边界——秦岭、淮河、南岭、太行山——的存在,使任何一省都不能成为完整的形胜之区。
——据周振鹤《犬牙相入还是山川形便?》
材料二清代学者储大文说:“元代分省建制,惟务侈阔,尽废《禹贡》分州、唐宋分道之旧。合河南河北为一,而黄河之险失;合江南江北为一,而长江之险失;合湖南湖北为一,而洞庭之险失;合浙东浙西为一,而钱塘之险失;淮东、淮西、汉南、汉北州县错隶,而淮汉之险失;汉中隶秦,归州隶楚,又合内江、外江为一,而蜀之险失。故元、明二季流贼之起也,来无所堵,去无所侦,破一县,一府震;破一府,一省震;破一省,各直省皆震。”
——据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代中国行政区划发展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元代的行省区划造成的不良后果并加以简要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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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经决狱”是开始于汉武帝时期一种审判方式,这种审判方式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一些法律条文中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然有规定却和儒家经义相违背的案例时,司法官就得引援《春秋》等儒家经典中的“微言大义”作为裁判案件的主要依据。这反映出“引经决狱”
A. 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
B. 审判完全依据于儒家经典
C. 有利于加强君主专制
D. 是儒学官方化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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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时期,《春秋》一书所记史事在判案时常被用作参考,东汉以来马融、郑玄等经学大师对法律的注释也具有法律效力。这说明魏晋时期
A. 注重对法律的解释
B. 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
C. 士族对法律的垄断
D. 儒家理念逐步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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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汉代中期董仲舒提出的一种审判案件的方式,即在司法实践中以《春秋》中的原则与精神作为案件裁量的依据: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的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董仲舒的断狱案例还被汇编成《春秋决事比》,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被经常引用。据此可知当时
A.“三纲五常”成为法律规范 B.儒家刑罚思想取得正统地位
C.国家法制遭到严重玻坏 D.春秋以来百家争鸣局面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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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折狱”。它要求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汉代初期,统治者推行黄老无为而治的休养生息政策,使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社会环境相对宽松。然而,自周而秦,刑罚带有浓厚的原始色彩,统治者高度重视肉刑。秦朝继承法家“以法治民,重刑轻罪”的传统,使得“秦法繁于秋茶,而网密于凝脂”,而汉朝的法律制度也依然是继承前朝,以法家思想为主导,以重刑治民,在这种情况下,汉朝的法律无论是其思想还是体制都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需求了。于是汉朝统治者借鉴秦朝灭亡的教训,采用了相对较轻的刑罚,这种轻刑制度为汉朝中期春秋决狱提供了生存的空间。
——摘编自梁晓颖《春秋决狱法内涵的重新审视》
材料二 一提及“春秋决狱”,但凡对中国法律史有了解者就会想到:“原心定罪”四个字。即根据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愿望来确定其是否有罪和量刑的轻重,而动机的判断方式则根据其是否符合《春秋》儒家经典所体现的儒家道德,符合春秋中的“微言大义”就是“志善”,即使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反儒家倡导的“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被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除“原心定罪”外,根据儒家道德要义,在推行春秋决狱时,还有“亲亲尊尊”“恕及妇孺”等原则,在程树德《九朝律考》中,还从春秋决狱具体的案例中抽象和引申出了“父子相隐”“夫死无男得更嫁”等原则,这些原则都对后世法律和判例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摘编自冀慎增《论春秋决狱及影响》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汉朝中期“春秋决狱”出现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概括春秋决狱的原则,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春秋决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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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汉代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开始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原则与精神作为案件裁量依据的司法审判模式。据此可知( )
A. “三纲五常”成为法律规范 B. 西汉中期国家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C. 司法审判渗透儒家伦理 D. 春秋以来百家争鸣局面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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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汉代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开始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原则与精神作为案件裁量依据的司法审判模式。据此可知
A. “三纲五常”成为法律规范
B. 西汉中期国家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C. 儒家刑罚思想取得正统地位
D. 春秋以来百家争鸣局面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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