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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1942年12月29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土地租佃条例草案》,在法律上对不的租佃形式的租额进行减免或者规范。在中央政策与地方习惯发生冲突后,中共中央做了适当的调适,指出:“边区各地减租率不一定限于二五,而地主所得地租也不一定就是千分之三七五,……我们认为各地应当维持过去合法的减租率。”由于中共中央在减租政策上的变通,使地方政府有了随时调整减租率的权力。1943年春,某些地区有地主未经佃户同意将土地佃权大加变动,或不顾佃户生活,而随便撤回租地,致使佃户不安心,生产亦难进行。于是,在政府的调查落实下,佃户的佃权问题得到解决。在减租斗争中,发动群众,培养积极分子,成立各种群众团体,如农会、减租会、租户会、减租保地会等,议定实施减租的办法。农民在各种减租组织的领导下清算了地主多收的地租,在减租清算中地主用土地顶替退租,或出卖土地。地主富农出卖土地而从事工商业得到了中共中央的肯定

——摘编自黄正林《地权、佃权、民众动员与减租运动》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陕甘宁边区减租运动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陕甘宁边区减租运动的意义。

高三历史材料分析题中等难度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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