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初年规定:租佃土地须“命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如有纠纷,“只凭契照为之定夺”。其目的是
A.保护佃农利益
B.增加政府收入
C.维护地主特权
D.规范租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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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初年规定:租佃土地须“命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如有纠纷,“只凭契照为之定夺”。其目的是
A.保护佃农利益
B.增加政府收入
C.维护地主特权
D.规范租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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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 北宋初年规定:租佃土地须“命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如有纠纷,“只凭契照为之定夺”。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诏:“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佃户)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予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年收田日毕,商量去处,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
——摘编自《续资治通鉴》等
材料二 知大名府韩琦言:“臣准散青苗诏书,务在惠小农,不使兼并乘急以要倍息,而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所立条约,乃自乡户一等而下皆立借钱贯陌,三等以上更许增借。”
——摘编自《宋史 食货志》
(1)根据材料一、二,分别概括其中制度规定的目的。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相关制度规定的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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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 北宋初年规定:租佃土地须“命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如有纠纷,“只凭契照为之定夺”。
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诏:“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佃户)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予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年收田日毕,商量去处,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
——摘编自《续资治通鉴》等
材料二 知大名府韩琦言:“臣准散青苗诏书,务在惠小农,不使兼并乘急以要倍息,而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所立条约,乃自乡户一等而下皆立借钱贯陌,三等以上更许增借。”
——摘编自《宋史 食货志》
(1)根据材料一、二,分别概括其中制度规定的目的。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相关制度规定的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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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北宋初年规定:租佃土地须“明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shì,种植)。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如有纠纷,“只凭契照为之定夺”。
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诏:“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佃户)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予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年收田日毕,商量去处,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果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
――摘编自《续资治通鉴》等
材料二知大名府韩琦言:“臣准散青苗诏书,务在惠小农,不使兼并乘急以要倍息,而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所立条约,乃自乡户一等而下皆立借钱贯陌,三等以上更许增借。”
――摘编自《宋史・食货志》
(1)根据材料一、二,分别概括题中制度规定的目的。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相关制度规定的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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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15分)
北宋年间,面对严峻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以王安石为首的有识之士为实现富国强兵的目的,进行改革。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北宋初年规定:租佃土地须“命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如有纠纷,“只凭契照为之定夺”。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诏: “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佃户)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予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年收田日毕,商量去处,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
——摘编自《续资治通鉴》等
材料二 知大名府韩琦言:“臣准散青苗诏书,务在惠小农,不使兼并乘急以要倍息,而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所立条约,乃自乡户一等而下皆立借钱贯陌,三等以上更许增借。”
——摘编自《宋史 食货志》
材料三 王安石变法的经济措施,主要是通过限制大地主阶级的利益和通过政府利用商人专营某些商业行业,来获取财政收入,这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变法较多地反映中小地主和中小商人的要求,尤其是南方地主的商人的要求……总的来说,变法是代表地主阶级革新派的一种主张,其主流应该肯定。
——据《王安石变法与商品经济》
材料四 王安石不应算做是中小地主的政治代表,使用大、中、小地主代表以及革新派、守旧派等概念,都不能确切地反映当时的客观史实,应该分为官户、乡村上户和坊郭上户(北宋文献中的概念)三个阶层。从出身看,变法派与反变法派分子同属官户……客观上,王安石变法增加了农民负担,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三冗”问题,但从流通领域进行了利益分配,将权力收归中央,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应予基本否定。
——据《王安石变法简论》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二,分别概括其规定或“建言”的目的。(7分)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相关制度规定的历史背景。(4分)
(3)材料三、四研究王安石变法,采用的相同方法是什么?结论有何不同?(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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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太宗年间规定,各地如有缺少种子、土田、男丁者,农师与本乡耆老可明立要契,召集余夫,举种借粮,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这一规定
A. 体现了农业生产中的雇佣劳动
B. 推动了租佃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C. 加深了农夫对地主的人身依附
D. 顺应了农产品商品化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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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初年规定,“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如少事长之礼”,但到中后期,佃农不再像以前那样逆来顺受,甚至出现“佃户嚣然动其不义不信之心”的现象。这一变化反映了
A. 工商业发展冲击社会关系
B. 农业中租佃经济日趋衰落
C. 重农政策提高了农民地位
D. 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败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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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租佃契约关系大约在两晋隋唐时期逐步发展起来,至北宋占据主导地位。安史之乱后,包括均田制在内的各种形式的国家土地所有制日越衰落,宋朝顺应土地私有的历史趋势,鼓励和支持土地的私人占有,允许土地自由买卖,这使得宋代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再加上社会阶层流动的变化无常,使宋代土地所有权的转换非常频繁。在此基础上,宋代租佃制得到了较快发展。较之以往的庄园农奴制,在宋代租佃制下,地主与佃户间的主仆关系只存在于租佃关系中,不再具有世袭性的永久性,一旦租佃关系解除,人身依附也随之消失,佃户与田主之间形成了相互依存的关系。尽管佃户依然背负着沉重的地租负担,田租征收以实物为主,但他们基本上摆脱了地主对生产过程的干预,很大程度上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当然,租佃制的不断膨胀也对社会发展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摘编自杨宁一主编《历史学习新视野新知识》
材料二英国的圈地运动于16世纪开始大规模兴起,持续了三个世纪。较早时期的圈地是由于新航路开辟后羊毛价格的上涨促成的,许多领主买下农民的土地,领主的自营地得到扩大,将自营地作为租地农场加以出租,因此,土地多被用于放牧。在较后的时期中,为迅速发展的城市生产更多的粮食变得尤为重要,因此,被占的土地由人们用现代农业手段加以耕种。据统计,在当时的英国,面积超过100英亩的农场和牧场占多数,其在土地经营的共同特点是与市场发生着密切的联系,且以雇佣劳动为主要劳动形式,而这正是农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和发展。这种农业生产方式,在18世纪后半期至19世纪中期形成了以资本主义大农场为主要生产单位的的大农业经营体制,尽管圈地运动致使贫穷的农民失去了自己的部分甚至全部土地,被迫沦为工人,但对于英国近代农业、英国社会发展而言,毋庸置疑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特折点作用。
——摘编自石强《英国圈地运动与农业革命》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宋代租佃制发展的历史背景和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英国圈地运动与宋代租佃制的本质不同,并简析二者对本国社会发展的主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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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时期,政府规定买卖田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请“文牒”,作为转让产权的依据,经有司批准后方可买卖。这一规定
A. 表明土地兼并愈演愈烈
B. 推动租佃关系日益规范
C. 反映了土地转让制度化
D. 限制了土地买卖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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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时期,政府规定买卖田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请“文牒”,作为转让产权的依据,经有司批准后方可买卖。这一规定
A. 表明土地兼并愈演愈烈
B. 推动租佃关系日益规范
C. 得益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D. 限制了土地买卖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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