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以降,朱熹强调刑与教的实施可“或先或后”,“或缓或急”。经此一说,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这表明朱熹
A.礼制观念淡化 B.认为礼和法均是理的体现
C.崇尚法家思想 D.为专制集权确定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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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以降,朱熹强调刑与教的实施可“或先或后”,“或缓或急”。经此一说,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这表明朱熹
A.礼制观念淡化 B.认为礼和法均是理的体现
C.崇尚法家思想 D.为专制集权确定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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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法律在秦律基础上制定,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汉律特别强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在无法律明文规定时,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主要说明汉代法律
A. 适应了外法内儒的治国理念
B. 逐渐儒家化的发展特点
C. 继承了秦代法律的刑事法规
D. 宣扬了君权神授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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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独尊儒术”后形成了德主刑辅、先礼后刑的法律观念。东汉末年,在法律思想上出现了刑、礼比较的争论。曹操不单纯强调刑为先或礼为先,主张“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这反映了,当时
A. 儒学正统地位受到了冲击
B. 法律更加注重以人为本
C. 礼法并施思想有所发展
D. 儒学哲学化倾向日趋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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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载,春秋时期,晋国铸刑鼎,以法治国,孔子对此发表评论说:“晋其亡乎!失其度也。”这是因为他主张
A. 适时改革
B. 宽刑薄赋
C. 贵贱有序
D. 德主刑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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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中国青铜时代的法律,注重法以“刑”为核心的同时,“纳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大夫、士、庶民成一道德团体”,制度和礼皆是道德之器械。这种纳法律于道德的传统,流衍于后世。
——梁治平《中华文明读本。法律体系篇》
汉朝以亡秦为鉴,约法省刑,简易疏阅,强调法自君出,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唐律继承了汉晋以礼入律的传统,明确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宋代法制基本沿袭了唐律。清代强调“以德化民,以刑弼教”,一般较为宽松。晚晴,在西方列强入侵的冲击下,逼迫统治者对法律条文做了一些修改。但是,最终也未能走上立法民主化、司法化的近代化道路。
——摘编自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
材料二 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有关财产所有权和契约的各项规定,都是由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经典性规范构成。它留给世人的是浩如烟海的私法规定及私法学说。《民法大全》几乎全部为私法,五大法学家的主要著作也大部分为私法。罗马法利用有利的客观地理环境,吸收了其他民族的优秀思想文化和法律制度,成为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法系之一。
——摘编自庞朝骥《中国、古希腊、古罗马法律起源特点之比较》
材料三 政治意义上的“宪法”一词在英美两国含义迥然不同。于美国意味着某个特定时刻颁布的作为国家最高法律的称谓法律文件,而对于英国人而言意味着其实际的社会政治秩序——经由数个世纪渐积而成的——从前代继承下来的且规范当下政府操作行为的法律、习惯和先例。
——英沃尔特·白芝浩《英国宪法》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指出中国古代法律和罗马法内容的特点及它们出现的背景。
(2)根据材料三说出“宪法在英美两国迥然不同”的表现形式,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英国宪法特点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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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问题:
材料一 古代中国自西汉始,便将礼教炳常奉为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明礼以导民”、“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是古代中国法制的基本原则。并从“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出发,将孝移作忠,将父权延伸为君权,从而将维系血缘家庭的伦理道德同维护君主政权和社会秩序的国家法律彼此相通。家庭伦理与法律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我国古代社会是典型的宗法家族和君主专制社会,这种传统社会不断发展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法律自我发展的张力匮乏,法律成为伦理道德体系和行政命今的附庸。
——摘编自张历凭《中闯古代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及特点》
材料二 在古代中国人眼里,法即是刑,是镇压手段,是用以维护封建国家的工具,而忽略对个体权利的追求。君主始终掌握最高立法权,皇帝诏赦往往直接成为法律,皇帝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形成了以维护皇权为核心的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这在西方封建时代是不曾有过的。在西方,以古希腊、罗马法为代表,在起源时就被看作社会关系的调节者。是一种确立权利义务的准则和保障权利义务的手段。尤其在古罗马法中已包括了大量的私法规定和私法学说。而古雅典法律,则根据民主原列,规定凡是多数公民要求做的,政府必须去做,多数公民反对的,政府就不能去做。
——摘编自杨明霞《古代中国与西欧法起源的法律价值观之比较研究》
材料三 古代中国和西方都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但是,不同的是,中国的道德后来发展成了君臣分离、自上而下的“民本”;而西方的道德后来则发展成了君权源自臣民、自下而上的“民主”。正是由于“道德”不同的内核,中国“亲亲尊尊”的道德观,使法律一直是政治统治的一种工具,而且还是次要的工具,而西方后世学者将“道德”与平等自由和民主等“价值”联系了起来;当法治与个人主义“价值理想”联系起来之后,西方近现代“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才得以产生。
——摘编自徐爱国:《古代中西方法律工具论的比较分析》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特征,并分析其形成原因。
(2)据材料二、三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古代希腊罗马与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不同,这种差异对后世造成了怎样不同的历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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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问题:
材料一古代中国自西汉始,便将礼教炳常奉为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明礼以导民”、“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是古代中国法制的基本原则。并从“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出发,将孝移作忠,将父权延伸为君权,从而将维系血缘家庭的伦理道德同维护君主政权和社会秩序的国家法律彼此相通。家庭伦理与法律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我国古代社会是典型的宗法家族和君主专制社会,这种传统社会不断发展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法律自我发展的张力匮乏,法律成为伦理道德体系和行政命今的附庸。
——摘编自张历凭《中闯古代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及特点》
材料二在古代中国人眼里,法即是刑,是镇压手段,是用以维护封建国家的工具,而忽略对个体权利的追求。君主始终掌握最高立法权,皇帝诏赦往往直接成为法律,皇帝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形成了以维护皇权为核心的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这在西方封建时代是不曾有过的。在西方,以古希腊、罗马法为代表,在起源时就被看作社会关系的调节者。是一种确立权利义务的准则和保障权利义务的手段。尤其在古罗马法中已包括了大量的私法规定和私法学说。而古雅典法律,则根据民主原列,规定凡是多数公民要求做的,政府必须去做,多数公民反对的,政府就不能去做。
——摘编自杨明霞《古代中国与西欧法起源的法律价值观之比较研究》
材料三古代中国和西方都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但是,不同的是,中国的道德后来发展成了君臣分离、自上而下的“民本”;而西方的道德后来则发展成了君权源自臣民、自下而上的“民主”。正是由于“道德”不同的内核,中国“亲亲尊尊”的道德观,使法律一直是政治统治的一种工具,而且还是次要的工具,而西方后世学者将“道德”与平等自由和民主等“价值”联系了起来;当法治与个人主义“价值理想”联系起来之后,西方近现代“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才得以产生。
——摘编自徐爱国:《古代中西方法律工具论的比较分析》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特征,并分析其形成原因。
(2)据材料二、三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古代希腊罗马与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不同,这种差异对后世造成了怎样不同的历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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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汉初统治者汲取秦亡教训,采用了道、法结合的黄老思想。黄老之学主张清静无为,正好适应了当时的现实要求。但是,该思想不利于统治者的治理和中央集权制的巩固,因此,汉武帝最终接受了董仲舒的建议,奉儒家思想为正统。董仲舒创立了天人感应的理论体系,宣扬天道的精神以阴阳来体现,阳主德而阴主刑,阳为主而阴为辅;主张“大德小刑”,“德主刑辅”。当然,汉统治者从来不单纯依靠儒家维持自己的统治,汉宣帝教训他的儿子:“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唐初统治者认为以仁义治天下才能得到长治久安,反对专任刑罚制裁。唐朝法律以礼为准则,主张刑礼合一,推动了儒家思想的法律化,法律制度的儒家化。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家,用哲学化的形式取代落后的“天人合一”思想,主张“德礼”是本,“政刑”是用,在治理国家的时候,决不可以忽视“政刑”,甚而主张“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将封建统治思想发展到新的阶段。
————摘编自成怀洋《中国古代治国经验及启示》
材料二 明清时期的海外贸易主要集中在闽广商人手中,长期以来在朝贡贸易下,海外商人属于非法商人,直到1567年开放海禁以后才获得合法身份,但商船、数量和贸易地区仍受到严格限制,海关税饷虽有定额,但往往官吏“卖放指吓,倍索常例之外”。另外明朝政府刑法民法部分,有时“以罚代刑”,有时“以刑代罚”,更别说有独立的商法或海商法了。15到17世纪,中国海外贸易商人的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是独资和合伙制度,其雇佣的工人多由虚拟血缘关系的“义男”“义女”组成。这一时期商人群体虽然形成了商帮,但组织涣散,缺乏自发形成的海外贸易同业组织。
——摘编自王晶《明代海禁与海外贸易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治国思想融合发展的特点并分析其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明清时期海外贸易商人群体的状况,从思想角度分析其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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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汉初统治者汲取秦亡教训,采用了道、法结合的黄老思想。黄老之学主张清静无为,正好适应了当时的现实要求。但是,该思想不利于统治者的治理和中央集权制的巩固,因此,汉武帝最终接受了董仲舒的建议,奉儒家思想为正统。董仲创立了天人感应的理论体系,宣扬天道的精神以阴阳来体现,阳主德而阴主刑,阳为主而阴为辅;主张“大德小刑”,“德主刑辅”。当然,汉统治者从来不单纯依靠儒家维持自己的统治,汉宣帝教训他的儿子:“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唐初统治者认为以仁义治天下才能得到长治久安,反对专任刑罚制裁。唐朝法律以礼为准则,主张刑礼合一,推动了儒家思想的法律化,法律制度的儒家化。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家,用哲学化的形式取代落后的“天人合一”思想,主张“德礼”是本,“政刑”是用,在治理国家的时候,决不可以忽视“政刑”,甚而主张“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将封建统治思想发展到新的阶段。
——摘编自成怀洋《中国古代治国经验及启示》
材料二 言及中国近代融合中西文化思想的形成,郑观应在19世纪90年代前后著成的《盛世危言》中最早提出中国人要救亡存而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融会中西之学,贯通中西之理”。这一主张将中学和西学放到了同等的地位,而且还要使两者“融会”、“贯通”,这在相当程度上不同于那时占主导地位的中本西末、中体西用的观念。随之而起的康、梁维新派在治国思想方面要求融合中西的主张较之郑观应更为明确而具体,对融合中西更加重视。他们主张“采西人之意,行中国之法;采西人之法,行中国之意”,批判当时的中国”治中学者绝口不言西学,治西学者亦绝口不言中学”,认为“此两学……相互诟病,或水火不相入”,如此,不能养成改革所需的人才,“上师尧舜禹三代,外采东西强国,立行宪法”的最终目标也难达成。毋庸讳言,以上19世纪90年代前后的融合中西文化的主张虽然极具生命并不断社大,也因之带上了新的特色,但总体上看,其文化变革模式仍然是中体西用。
——摘编自崔运武《论中国近代的融合中西文化思想》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治国思想融合发展的特点并分析其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19世纪90年代前后出现中西文化融合思想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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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秦朝和古代雅典政治制度结构示意图:
材料二 “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利,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真正的法律,是广泛流传于所有人之中的、永恒不变的、与自然和谐一致的健全的理性。不得基于怀疑而惩罚任何人……与其判处无罪之人,不如容许罪犯逃脱惩罚。任何人不能仅因思想而受惩罚。
——摘编自古罗马法
材料三 汉初,儒家经义成为法理的基础,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奠定了此后法制体系“礼刑一体”的基本框架。
——摘自张岂之主编《中国历史十五讲》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指出古代东西方各自建立了怎样的政治制度,并试述雅典政治制度的发展基本历程。
(2)概括材料二中的古罗马法思想。综合材料二、三,比较汉朝的法治思想与古罗马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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