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新刑律》(1911年颁布)规定: “为庇护亲属而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不罚,放纵或便利亲属脱逃减轻处罚、为亲属利益伪证及诬告免刑”。这反映了《大清新刑律》
A.没有受到西方法律的影响 B.具有明显的封建等级思想
C.将传统价值观融入法律中 D.导致我国司法制度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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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新刑律》(1911年颁布)规定: “为庇护亲属而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不罚,放纵或便利亲属脱逃减轻处罚、为亲属利益伪证及诬告免刑”。这反映了《大清新刑律》
A.没有受到西方法律的影响 B.具有明显的封建等级思想
C.将传统价值观融入法律中 D.导致我国司法制度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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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唐律》规定刑罚定罪,不以小过而滥行诛杀;其用刑,在教人以善,非逞强权之威。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赦前断罪不当者,若处轻为重,宜改从轻,而处重为轻者,则从轻法毋须改判。循“礼之三本”……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十恶”条款的立法,在于宣示礼敬“天地君亲师”的立法要旨,宣示传统中国的核心价值理念。规定在一些特定情境下,当他人财产或人身遭遇困境、险境时,见知者要施以援手,否则,构成法律责任。对诬告和匿名书信告人实行严厉的惩罚。严格禁止“亲属相告”。为“不诚信”行为开辟专篇《诈伪》27条,《杂律》篇以刑罚惩罚民事行为中的违约、欺诈行为。《唐律》由正文、注释、疏议三部分组成,成为中国古代法成熟的标志和中华法系的代表,成为古代中国基本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影响后世。
——摘编自读《唐律》如见古君子
材料二 1911年初,清政府颁布了由沈家本主持修订的《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刑法近现代化的起点,是第一部与当代刑法有直接历史渊源关系的刑法典,体现了近代刑法精神。传统刑法中礼是刑法的重要原则,新刑律删去了以家天下和宗法制为根据的“八议”、“十恶”等具有礼教色彩的法律内容,引进了故意、过失、正当防卫等近代刑法理论。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在原清律中,君臣、官民、士庶、良贱、男女、旗人及汉人之间犯罪在法律程序和定罪量刑上都有着极大区别。而新刑律则取消了特权的存在,基本上确立了法律平等原则。新刑律还反对酷刑,废除肉刑,特别是将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废除,确立了文明的刑法体系。
——据《大清新刑律》改编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概括《唐律》体现的法律理念并指出其积极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指出《大清新刑律》相对于过去旧刑律的可取之处并简析其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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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1902年,清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派沈家本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修订法律。1904年至辛亥革命前夕,先后修订、制定和颁行了商法、刑法、法院组织法和《饮定宪法大纲》等多种重要的法典、法规和律例。
1904年公布的《公司律》是一部临时性的商事法规,计131条,以适应贸易和商事的需要。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了钦定宪法的准则,即“大权统于朝廷”,以维护君主的最高权力。它还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以及议院法要领和选举法要领。1911年1月颁行的《大清新刑律》,形式上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内容却带有浓厚的封建性,如保护皇室利益、维护封建礼教等。
——摘编自张岂之主编《中国历史·晚清民国卷》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20世纪初清政府法律制度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20世纪初清政府法律制度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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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司法中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指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可以首谋藏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曾有父亲藏匿了犯了杀人罪的义子也不治罪的判例。对此问题的正确理解是
A. 普遍存在司法权力滥用现象
B. 儒家伦理在司法实践中强化
C. 司法过程中法律与道德兼顾
D. 儒家经典成为法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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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司法中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指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可以首谋藏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曾有父亲藏匿了犯了杀人罪的义子也不治罪的判例。对此问题的正确理解是
A. 普遍存在司法权力滥用现象
B. 儒家伦理在司法实践中强化
C. 司法过程中法律与道德兼顾
D. 儒家经典成为法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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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一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在模仿西方国家的基础上,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第一部独立的商法《钦定大清商律》。1911年,正式颁布《大清新刑律》。新刑律删去了以家天下和宗法制为根据的具有礼教色彩的法律内容,引进了故意、过失、正当防卫等现代刑法理论。同时取消了君臣、官民、士庶等在法律程序和定罪量刑上的特权,基本确立了法律平等原则。民国时期北京政府效仿欧美、日本等国法律,制定了《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民法典》等重要法律共241件,建立了近代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废除了中国传统法律中的旧名词,西方习以为常的禁止刑讯、独立审判的原则及审判公开制度、陪审及辩护制度等也逐渐进入中国法律体系。清末民初的法制改革,为我国后来的法律近代化奠定了基础。
——摘编自杨智平、黄国耀《论清末“新政”时期的刑法变革》
(1)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概括清末民初法制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分析推动清末民初法制改革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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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汉代,《春秋》成为判案的参考,儒学大师对法律的注释也具有法律的效力。魏晋对法律进行重大改革,新律强调上下尊卑,同罪不同罚。唐律经过修订,“十恶”含侵犯朝廷和皇室的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涉及家族伦理道德的恶逆、不孝、不腔、内乱,以及不义、不道共十种不可赦免的重罪)“八议”(对于皇族高官等的减刑规定)成为法律主要内容,历代皇朝多为沿用。
——摘编自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等
材料二 庚子事变后,清政府开启“新政”。在法律方面,1902年委任沈家本主持修定《大清刑律》,后又聘请日本法学专家,仿行日本和西方法律进行修订。修订中明确体现了“罪刑法定”“人格平等”“罪刑相适应”三大原则。在立法宗旨上,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相区分,淡化伦理身份在量刑中的差异。例如:骂祖父母、父母,处绞刑的传统规定,现改为“公然侮辱尊亲属者,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草案遭到主张“礼法合一”的张之洞等礼教派的激烈批判,他们认为刑法根植于礼教,礼教来源于风俗,草案照搬西方模式,罔顾中国国情。最后法律修订作出妥协,以《附则五条》的形式保留了“十恶”罪名、“八议”制度。如犯相关之罪,按旧律惩处。1911年1月,新刑律最终颁布。
——摘编自吕峥《“大清刑律”出台始末》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汉朝以后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并分析其形成的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与古代法律相比,“大清刑律”草案的特点,并简析其修订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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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是中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也就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如以严苛著称的《大明律》中规定“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此司法原则不能( )
A. 影响明代司法活动的公正 B. 损害明代法律的权威性
C. 反映宗法观对法制的影响 D. 体现对人情伦理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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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是中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也就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如以严苛著称的《大明律》中规定“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此司法原则不能( )
A.影响明代司法活动的公正 B.损害明代法律的权威性
C.反映宗法观对法制的影响 D.体现对人情伦理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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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是中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也就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如以严苛著称的《大明律》中规定“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此司法原则不能
A. 确保了明代司法活动的公正
B. 损害了明代法律的权威性
C. 反映了宗法观对法制的影响
D. 认可了家庭在司法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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