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起筛选 ↑
试题详情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置刺史,以品级较低(秩六百石)的廷臣充任。分天下为十三部州,每部州派刺史一人,巡行诸郡国,以六条诏书纠察不法。刺史虽然品级较低,却可以纠劾比自身品级较高的官员。汉朝规定,刺史只能纠察秩比六百石以上的官员,不允许刺史问难下级官吏。刺史所纠察的范围,也只能以六条诏书为限。可见,刺史之设完全是实施监察,虽然监察权力很大,但无任何行政权。刺史督察,是奉诏行事,刺史是中央的派出官员,而不是地方官,但刺史的督查对象在地方。

———引自《中国历代官制》

材料二   清代学者顾炎武曰:“夫(刺史)秩卑而命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

(1)根据材料一、二,概括汉武帝时期刺史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说明刺史制度在当时的作用。

高二历史综合题极难题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试题答案
试题解析
相关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