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中第三条规定:“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者,不能见诸施行。”这说明清政府想要建立的政体是
A. 君主专制
B. 君主立宪
C. 民主共和
D. 联邦体制
高三历史选择题简单题
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中第三条规定:“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者,不能见诸施行。”这说明清政府想要建立的政体是
A. 君主专制
B. 君主立宪
C. 民主共和
D. 联邦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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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
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材料二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立法权属于参议院,行政权属于总统和内阁,司法权属于法院,国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自由,拥有选举被选举、请愿、诉讼等权利……资产阶级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受到临时政府保护。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根据材料一概括《钦定宪法大纲》的局限性。(6分)
(2)材料二与材料一相比有哪些变化?(3分)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变化的原因。(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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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年8月27日清朝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其中第三条规定:“凡法律岁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1911年11月3日清朝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其中第三条规定:“皇帝权以宪法规定为限”。导致这一变化的主要原因是
A. 维新变法取得重大成果
B. 革命形势的迅速发展
C. 民主共和趋势不可避免
D. 南北议和的策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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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年8月27日清朝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其中第三条规定:“凡法律岁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1911年11月3日清朝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其中第三条规定:“皇帝权以宪法规定为限”。导致这一变化的主要原因是
A. 立宪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B. 革命形势的迅速发展
C. 民主共和趋势不可避免
D. 南北议和的策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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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君上大权
一、大清立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欲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附臣民权利义务
附臣民权利义务
一、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二、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三、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
六、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材料二
一、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
二、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三、皇帝权以宪法规定为限。
……
五、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皇帝颁布之。
……
八、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官。
……
十三、官制官规,定自宪法。
十五、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概依国会议决。
十六、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1911年11月3日《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1)梁启超认为《钦定宪法大纲》是“吐饰耳目,敷衍门面”,也有学者认为《钦定宪法大纲》开启了中国立宪政治的先河,根据材料一结合所学知识从背景及内容层面对上述任一观点进行论证。
(2)与材料一相比,材料二有那些变化?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此种变卦的原因并简要说明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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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三、飲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頒布者,不能見诸施行。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襾大臣輔弼之,议院不得干预。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十、总揽司法权。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渉分岐。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須交议院協议。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钦定宪法大纲》(节选)
材料二:第三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第四条,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第五条,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第六条,天皇批准法律,命其公布及执行。第七条,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其开会、闭会、停会及日本众议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第八条,天皇为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灾厄,依紧急之需要,于帝国议会闭会期间,可发布代法律之敕令。此敕令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帝国议会,若议会不承诺时,政府应公布其将失去效力。第十条,天皇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俸给,任免文武官员,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须各依其规定。第十二条,天皇規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第十三条 天皇宣战媾和及缔结各项条约。第十四条,天皇宣告戒严。戒严要件及效力,由法律规定之。
——《大日本帝国宪法》(节选)
(1)依据材料,比较《钦定宪法大纲》和《大日本帝国宪法》有关君主权力内容的异同。
(2)结合所学知识,分析《钦定宪法大纲》产生的背景,并分别指出两部宪法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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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1908年《大清钦定宪法大纲》 |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
君上(皇帝)调遗全国军队,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君上有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唯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及其他国务大臣 | 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皇帝以帝国名义宣战,必须取得联邦议会的同意,除非联邦的领土或其海岸已遭受攻击。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之。帝国法律应取得两个议会必要的和充分的多数的同意。皇帝委派官吏,命令他们宣誓效忠帝国,并在必要情况下,命令他们退职 |
1910年,清政府在舆论压力下公布第一届内阁成员名单,其中满洲贵族九人,汉族官僚仅四人,而满洲贵族中皇族又占七人 | 1871年,德意志皇帝任命俾斯麦为首相,并根据俾斯麦的提议,由议会通过,皇帝颁布了内阁成员名单,无一名皇族 |
上表是晚清宪法大纲和近代德国宪法内容与实施对比简表。从表中提取相互关联的中外历史信息,自拟论题,并结合所学知识予以阐述。(要求:写明论题,中外关联,史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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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完成要求。
材料一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在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创立并逐步成熟的,基本标志是中央专门监察机构的出现和地方监察体系的初具规模,秦设御史大夫,且为副相,在郡设监郡御史监察郡政。汉设御史府,与丞相府并重;丞相遣刺史往地方监察,郡守以下设督邮,负责属地监察。魏晋时御史台独立,成为皇帝直接领导的国家专职监察机关,中央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职权有所扩大。唐宋时御史台内分设台院、殿院、察院三个各有侧重、分工合作的系统,在地方则建立起多重监察制。明清时,御史台易名为都察院,官员设置有所缩减,比较简约精干,大体与中央六部和地方十三布政使司行政系统相适应;分工比较明确,各司其职。
——改编自纪宝成《中国古代治国要论》
材料二 清政府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虽然它仍然规定“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但它首先要求“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钦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其次规定不经议院议决,君主就不能颁布法律,“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君主也无权“以命令更改废止”。这种一切权力都是法律监督对象的宪政观念的诞生、传播和逐步被接受是法律监督近代化的最大成就。在传统的监督体制中,监察机构独立承担着整饬吏治的职责。近代逐步确立了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审计监督等各种法律监督于一体的综合监督体制和分权制衡的法律监督原则。随着报纸、电台等新式传媒工具的出现和“庶政公诸舆论”等立宪指导思想的公布,“庶人不议”的禁令解除了。几千年的封建文化专制出现了松动,人们第一次可以合法地指陈时政,议论国事。同时“党禁”的解除使得政党政治第一次登上了中国的历史舞台。这些新生事物为中国法律监督体制注入了新的活力。
——摘编自刘双舟《简析我国法律监督体制的近代化》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近代中国监察制度的主要变化并分析原因。
(3)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国监察制度建立和发展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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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规定,皇帝可以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总揽司法,委任审判衙门。又仿照西方宪法,以附则形式规定“臣民”享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担任公职权利和自由,但强调必须在“法律范围”之内。这反映了
A. 清末宪政运作之权操诸于皇帝
B. 清政府实行的是君主立宪政体
C. 民众的自由权利缺乏有效保障
D. 以革命手段推翻满清时机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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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1901年,慈禧太后下诏变法,提出“欲求振作,须议更新”。此后不久,清政府“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清政府强调,修律“不戾乎我国世代相沿之礼教、民情”,“兼采列邦之良规,无违中国之礼数”。1908年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虽君民上下同处于法律范围之内,而大权仍统于朝廷,虽兼采列邦之良规,而仍不悖本国之成宪。”1910年颁行《大清新刑律》,在立法原则、法典体例等方面,都体现了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特征。1911年完成了《大清民律草案》,在结构和内容上大体仿效德国和日本民法,采用诚实信用、契约自由和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规定了法人制度、土地私有权制度等。民律草案的制定,改变了中国诸法合体的旧法律编纂体例,标志着私权观念在中国的兴起,是促进市民社会在中国成长的阶梯。
——据曹全来《国际化与本土化:晚清法制改革的两个目标》
(1)根据材料,指出晚清法制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晚清法制改革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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