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十二年,明王朝颁布了《大明律》,它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内乱等为“十恶”重罪,属于“常赦所不原”;“大臣专擅选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交结近侍官员”、“擅为更改变乱成法”等列罪条款又为明律所特有。这些规定
A.表明皇权专制的继续强 B.规范内阁机构的运作程序
C.协调了君权与相权的关 D.解决了中央与地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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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二年,明王朝颁布了《大明律》,它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内乱等为“十恶”重罪,属于“常赦所不原”;“大臣专擅选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交结近侍官员”、“擅为更改变乱成法”等列罪条款又为明律所特有。这些规定
A.表明了专制皇权的强化 B.规范了内阁机构的运作
C.协调了君权与相权的关系 D.致力于加强中央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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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二年,明王朝颁布了《大明律》,它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内乱等为“十恶”重罪,属于“常赦所不原”;“大臣专擅选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交结近侍官员”、“擅为更改变乱成法”等列罪条款又为明律所特有。这些规定
A.表明皇权专制的继续强化 B.规范内阁机构的运作程序
C.协调了君权与相权的关系 D.解决了中央与地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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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二年,明王朝颁布了《大明律》,它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内乱等为“十恶”重罪,属于“常赦所不原”;“大臣专擅选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交结近侍官员”、“擅为更改变乱成法”等列罪条款又为明律所特有。这些规定
A.表明皇权专制的继续强 B.规范内阁机构的运作程序
C.协调了君权与相权的关 D.解决了中央与地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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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认为,“建国之初,当先立纲纪”,1367年,颁布《律令直解》。洪武六年,朱元璋又亲自参与编定《大明律》,其中规定“凡除授官员,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在“胡惟庸案”后,又颁布《昭示奸党录》等法律文件。这说明朱元璋
A. 利用法律强化专制 B. 推行法家治国思想 C. 推行法治代替人治 D. 严查官员擅权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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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认为“建国之初,当先立纲纪”,1367年颁布《律令直解》。洪武六年,朱元璋参与编定《大明律》,规定“凡除授官员,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在“胡惟庸案”后,又颁布《昭示奸党录》等法律文件。这说明朱元璋
A. 强调法律治国作用
B. 推行法家治国思想
C. 加强君主专制统治
D. 严查官员擅权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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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问题。
材料一 朱元璋惩元末法制松弛之弊,对立法十分重视。《大明律》分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在对待谋反、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十恶”的行刑上,以及秘密宗教活动的处治,比以前严厉而且残酷。《大明律》增设“奸党”一条:“凡除授官员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明律专列“钞法”,保障货币秩序,并且还增订了《市廛》、《田宅》、《钱债》、《邮驿》、《营造》等编。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材料二 清末新政中的修律变法改革,主要包括删改旧律、制定新法两部分内容。删改旧律,基本完成了传统中国律法的轻刑化、人道化、平等化的改造工作;制定新法,大体完成了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等传统中国律法所没有的法律起草工作。经此改革,传统中国诸法合体的法律编纂体系基本被打破,初步建立较为完备的现代法律体系。
——摘编自李在全《清末修律制法述略》
材料三 到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40件、行政法规706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至此,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摘编自张金才《近十年来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及成就》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大明律》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与《大明律》相比,清末修律制法有哪些变化并分析其原因。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中国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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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明初注重立法,明朝统治者在“明主治吏不治民”的统治思想下,为了防止官吏职务犯罪,统治者们在立法、司法、行政等各方面都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明太祖时贪污腐败的官吏惩治格外的严厉,建国伊始就制定影响深远的《大明律》。
《大明律》雏形始于洪武元年,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明太祖开始效仿《唐律》进行多次修改,对体例、篇目不断修改完善,后于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颁行天下。
《大明律》改变了自唐以来的法律体系结构,便于诸司掌握和实施法律。《大明律》的内容共有460条,其中对于官吏犯罪的处罚规定较多,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轻者更为减轻,罪重者更为加重。《名例》一卷,分五刑、十恶、八议等,大部分的条款是对官吏履职情况的规定,特别是负责监督、裁判等重要职权的监临主守的失职犯罪行为制定了残酷刑罚;《吏律》二卷,由以侧重惩治官吏的职务犯罪行为的《职制律》和以侧重处罚官吏违反办事规程行为的《公式律》这两部分组成。前者主要指地主阶级内部的诉讼,后者主要指对谋反、大逆等民变的严厉措施。《大明律》重在整肃吏治,涉及官吏职务犯罪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吏律》和《刑律》,对官吏犯罪的处罚规定较之历朝更加明确具体和严厉。
——摘编自林颖瑜《明朝的廉政法制研究》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大明律》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明初《大明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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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根据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宋仁宗诏:“(西京)城内居民八十以上,免其家徭役,赐茶人三斤,帛一匹。”“其父母年八十者,与免一丁,著为式。”(即“侍丁”制度);据《宋刑统》的规定,除了谋反、内乱等死罪之外,罪人若家有祖父母、父母年八十岁以上,且“户内无周亲年二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者”,可以“申刑部具状上请听敕处分,若敕许充侍”(即“权留养亲”制度。)宋朝,宗族福利开始制度化,如范仲淹创设的范氏义庄。义庄就如一个公益基金,定期向族人或族中贫困、孤寒人口发放钱米。后宋朝士绅纷纷效仿,成立义庄赡养族人。南宋《新安志》载,新安“愚民嗜储积,至不欲多男,恐子益多,而赀分始少。苏公谪为令,与民相从为社,民甚乐之。”即民间结社互助养老。根据北宋末的一项立法:“居养鳏寡孤独之人,其老者并年满五十岁以上,许行收养,诸路依此。” 国家根据年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养济标准;后因为国家财力等原因将进入福利院的年龄线提高到60岁以上。宋政府设立的福利院,包括京城的福田院、遍设于各州县的居养院、养济院,收养的对象包括“鳏寡孤独贫乏不得自存者”、“非鳏寡孤独而癃老废疾、委实贫乏不能自存者”。
——据吴钩《宋代养老制度对今天的启示》等
(1)据材料概括宋朝尊老养老的举措。
(2)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宋朝尊老养老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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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法中,“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属于各罪之首,而侵害皇权专制统治的犯罪又是十恶之首。材料说明古代中国
A. 皇帝统治罪恶深重
B. 皇权至上的司法原则
C. 中央集权不断加强
D. 刑法只是皇帝的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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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周公制礼,礼刑互补。秦朝制定《秦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成为中国古代法成熟的标志和中华法系的代表。……自此,“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家族国家本位,息讼无讼,实现社会和谐等成为古代中国基本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影响后世。……而古罗马法,私法(保护私人利益有关所有权、债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发展异常充分,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权力服从于法律,公开审判,追求正义,法治精神贯穿于罗马法律体系之中。
——改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材料二 中国古代在自然经济和专制统治环境下,不具备产生诸如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近代民法观念的条件。现今中国民法,是清朝末期从外国继受而来。甲午战败和庚子事变后,清廷推行新政,1907年设立修订法律馆,“参酌西洋法制”,起草民刑各法典。1908年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1910年底,“大清民律草案”完成。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基础上继续主持起草民刑法典,称为“第二次民律草案”。1930年,国民政府在此前民律基础上修订的《中华民国民法》颁布实施。此前,在清政府、国民政府和列强续签商约时,提出废除领事裁判权,列强均以颁布民商法典、法治完善为放弃该权的条件。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序言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的差异,并分析产生这一差异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民法精神并归纳中国制定民法典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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