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吴王阖闾元年说:“吾国僻远,顾在东南之地,险阻润湿,又有江海之害,君无守御,民无所依,仓库不设,田畴不垦。”而中原又处于大动乱的时期。面对着这种严峻的局势,要“安君治民”“兴霸成王”,必须进行社会改革。阖闾元年,“始任贤使能”,“举伍子胥为行人,以客礼事之,而与谋国政”。“阖闾知孙子能用兵,卒以为将,西破强楚,入郢,北威齐晋,巫名诸侯,孙子与有力焉。”今伍子胥修法制。《越绝书·越绝请籴内传》云:“其形繁法。”《吴越春秋·夫差内传》云:“吴王刚猛而毅,能行其令。百姓习于守,明于法禁。”
——摘编自辛土成《论阖闾的社会改革和吴国的兴亡》
根据材料,概括吴王阖闾改革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吴王阖闾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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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吴王阖闾元年说:“吾国僻远,顾在东南之地,险阻润湿,又有江海之害,君无守御,民无所依,仓库不设,田畴不垦。”而中原又处于大动乱的时期。面对着这种严峻的局势,要“安君治民”“兴霸成王”,必须进行社会改革。阖闾元年,“始任贤使能”,“举伍子胥为行人,以客礼事之,而与谋国政”。“阖闾知孙子能用兵,卒以为将,西破强楚,入郢,北威齐晋,巫名诸侯,孙子与有力焉。”今伍子胥修法制。《越绝书·越绝请籴内传》云:“其形繁法。”《吴越春秋·夫差内传》云:“吴王刚猛而毅,能行其令。百姓习于守,明于法禁。”
——摘编自辛土成《论阖闾的社会改革和吴国的兴亡》
根据材料,概括吴王阖闾改革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吴王阖闾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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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东南滨海之地,以贩海为生,其来已久,而闽为甚。闽之福、兴、泉、漳,襟山带海,田不足耕,非市舶无以为助衣食,其民恬波涛而轻生死,亦其习使然,而漳为甚。先是海禁未通,民业私贩,……当事者尝为厉禁。然急之而盗兴,盗兴而倭入。于是隆庆初年(1567年),前任抚臣涂泽民用鉴前辙,为因势利导之举,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议止通东西二洋,不得往日本倭国,亦禁不得以硝黄铜铁违禁之物夹带出海,奉旨允行,几三十载。幸大盗不作,而海宇宴如。
——摘自樊树志《晚明大变局》
(1)据材料概括“隆庆开关”的基本含义。
(2)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分析“隆庆开关”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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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康熙帝晚年的“宽仁”之政导致官场贪污盛行、吏治腐败。雍正帝即位后,从维护王朝统治出发,决心整饬纲纪,进行吏治改革。雍正元年(1723年),首先从中央户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钱粮大清理,仅户部就查出250万两的库银亏空。采取革职与抄没家产的手段,对贪赃者予以最高强度的经济惩罚。同年,改革“耗羡”①这一社会陋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耗羡归公之制”,并提出“火耗宜减不宜增”的原则。这些举措沉重打击了贪腐行为,减轻了官吏对百姓的经济掠夺,但也使清代官俸较低的问题逐渐尖锐。因此,雍正帝下令将归公的“耗羡”拨出一部分作为地方官吏的经济补助。这一制度后来也行之中央,形成了清朝的“官员养廉银制度”。建立养廉银制度的同时,又禁革“陋规”②,规定在议给养廉后,各级官员除俸禄和养廉银之外,不得另有所取。
注:①“耗”即火耗,是始自明代的田赋附加税;“羡”即羡余,是地方以奉献皇帝为名在正赋之外的加派,但多被地方私自截留。②“陋规”是指各级官员除薪俸外的各种虽属非法但又相沿日久形成惯例的收入。
——赵毅、赵轶峰主编《中国古代史》
(1)根据材料,概括清朝雍正帝吏治改革的主要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朝雍正帝吏治改革的特点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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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康熙帝晚年的“宽仁”之政导致官场贪污盛行、吏治腐败。雍正帝即位后,从维护王朝统治出发,决心整饬纲纪,进行吏治改革。雍正元年(1723年),首先从中央户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钱粮大清理,仅户部就查出250万两的库银亏空。采取革职与抄没家产的手段,对贪赃者予以最高强度的经济惩罚。同年,改革“耗羡”①这一社会陋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耗羡归公之制”,并提出“火耗宜减不宜增”的原则。这些举措沉重打击了贪腐行为,减轻了官吏对百姓的经济掠夺,但也使清代官俸较低的问题逐渐尖锐。因此,雍正帝下令将归公的“耗羡”拨出一部分作为地方官吏的经济补助。这一制度后来也行之中央,形成了清朝的“官员养廉银制度”。建立养廉银制度的同时,又禁革“陋规”②,规定在议给养廉后,各级官员除俸禄和养廉银之外,不得另有所取。
注:①“耗”即火耗,是始自明代的田赋附加税;“羡”即羡余,是地方以奉献皇帝为名在正赋之外的加派,但多被地方私自截留。②“陋规”是指各级官员除薪俸外的各种虽属非法但又相沿日久形成惯例的收入。
——赵毅、赵轶峰主编《中国古代史》
(1)根据材料,概括清朝雍正帝吏治改革的主要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朝雍正帝吏治改革的特点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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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辽圣宗时期,太后与圣宗承景宗改革之势进一步改革。其中,律法改革是景宗朝改革的重要内容。统和元年(983年)四月,诏夸“北府司徒颇德译南京(夺北京)所进律文”。迭里说的“律文”,虽不能肯定就是《唐律》或《宋刑统》,但可以肯定就是中原王朝的律文。《辽史》栽;“统和十二年(994年),五院部民有自坏铠甲者,其长佛奴杖杀之,上怒其用法太峻,诏夺官。吏以故不敢酷。”又栽“先是,叛逆之家,兄弟不知情者亦连坐,阿没里谏曰:‘夫兄弟虽日同胞,赋性各异,一行逆谋,虽不与知,辄坐以法,是刑及无罪也’。”因此,他建议:“自夸,虽同居兄弟,不知情者免连坐”。太后嘉纳,著为夸。原先,“寡民殴汉人死者,偿以牛、马;汉人则斩之,仍没其亲属为奴婢”,至此,改为“一以汉法论”。太平六年(1026年)下诏:“若贵贱异法,则怨必生。夫小民犯罪不能动有司以达于朝,惟内族、外戚多恃思行贿,以图苟免,如是则法废矣。自今责成以事被告,不以事之大小,并令所在官司按问……”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圣宗朝律法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圣宗朝律法改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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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汉)昭帝在位十三年,大权掌握在霍光手中。……昭帝始元元年(公元前86年),即派遣使者王平等五人巡行郡国,举用贤良,了解造成民间疾苦的问题。自始元二年至元平元年(公元前87—前74年),曾连续九次颁发减免田租、给贫户借贷粮食及种子、免除军马负担、赐给孤老残疾者以衣被、减少马口钱及口赋钱,减少及停止漕运、裁减官府冗员以减轻民众负担等项诏令。”……第二年七月,宣布罢去酒的专卖。又据《盐铁论·铁取》下篇云,并罢关内铁官。
——摘编自白寿彝《中国通史》
(l)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霍光改革的措施。
(2)根据材科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霍光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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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李诵(761—806年),即唐顺宗,永贞元年(805年)即位。他重用王叔文、王伾、韦执谊、柳宗元、刘禹锡等人进行改革,史称“永贞革新”。第一,罢宫市。宫市是宦官在长安东西两市掠夺民间财富的手段。德宗晚年,宦官在市上购买宫中所需要的物品,往往用宫中无用的东西换取高价货物。第二,罢五坊小儿。“五坊”是指宫中的雕坊、鹘坊、鹞坊、鹰坊、狗坊,“小儿”是指在五坊的服役者。五坊小儿经常借口五坊需要而敲榨人民的财物。第三,罢盐铁使月进钱。盐铁使月进钱,也就是在正课以外每月向皇帝送羡余钱,供皇帝私用。第四,欲剥夺宦官的兵权。顺宗欲取代宦官俱文珍等人的兵权,由于宦官有所准备,未能如愿。第五,抑制藩镇的势力。剑南西川节度使韦皋派人到长安,要求兼领三川,王叔文严词拒绝。以上改革,虽然都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顺宗的去世,改革破产。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永贞革新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永贞革新的作用,并归纳其破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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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登国元年(386),在鲜卑贵族的拥戴下,拓跋珐复建代国,建年号登国,天兴元年(398)改国号为魏,史称北魏。北魏初期的国家组织是一种鲜卑与华夏的混合体。针对魏晋以来九品官人法中“以等级差别的形式,叙列担任公卿至于郎吏这些官职所需要的人品等级”的官品制度,北魏孝文帝在太和十九年(495)太和二十三年进行两次重大改革,将官分品、从,品与从品再分阶,进一步细化了官品的等级。这使官品由人品到官阶的性质转变,实现了汉唐间政治制度的一次重要变革,它进一步完善、明!晰了古代官员的分级层管理制度,奠定了中古以后官员等级管理制度的基本模式。
——摘编自陈长琦《官品的起源》
(1)根据材料概括魏晋时期和北魏孝文帝时官品制度的区别。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北魏孝文帝官品制度改革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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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驻外使臣制度初创之时,清朝一开始就有别于科举制度下选用一般官员的成例,其依据主要是王公大臣的保荐。光绪元年总理衙门奏定,出使大臣由“在京王公大臣等,如真知有熟悉洋务,洞澈边防,兼胜出使之任者,具疏保荐”。
1901年外务部成立,是驻外使臣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外务部奏定《变通出使章程》,其中规定:“嗣后简派各国二等公使定为二品实官,届时由臣部将历充外国参赞随员多年及通晓外国语言文字之合格人员开单请简。如办理交涉得力,不妨接充联任,恳恩晋秩增俸,俾终身于外交一途,以尽其才。嗣后出使大臣办理交涉得力者,三年任满,亦准给假回国,假满回任,俾得久於其职,驾轻就熟。”由此,驻外使臣的选用权集中到外务部,作为一种制度完全确立起来。章程中,明确要求驻外使臣职业化,“俾终身于外交一途”。这样,晚清驻外使臣从其隶属、官职到升迁之途,均开始与国际职业外交官制度接轨。……职业化要求,已成为清政府使臣选拔的首要条件。
——摘自戴东阳《晚清驻外使臣与政治派系》
(1)根据材料,指出晚清驻外使臣制度“初创之时”的特点
(2)根据材料,评述20世纪初晚清驻外使臣制度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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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明朝建立前,即开始制定律令,成律285条、令145条,于洪武元年(1368年)颁行。洪武六年(1374年),在此基础上颁行《大明律》30卷,606条。此后又反复增删修订,于洪武三十年(1397年)重颁《大明律》30卷,460条,成为定稿。重颁《大明律》的篇目由《唐律》十二篇改为七篇,依次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位居“十恶”前列的谋反、谋大逆之罪,唐律规定犯者斩,其父及年十六岁以上者绞,其余亲属不处死。明律则把犯者凌迟处死,亲族男子如祖、父、伯叔父、兄弟、子、侄、孙、不限籍异同,以及异姓同居之人,但年十六以上一律处斩。唐律对此类大罪注意区分情节,如“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及“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能服人”之类,皆适当从轻处理,明律则无此区别。又如私铸铜钱之罪,唐律流三千里,明律则论绞。不过有关典礼、风俗、教化等虽危害政权、社会,但并不严重的犯罪行为,明律量刑比唐律为轻。
——摘编自张帆《中国古代简史》
(1)根据材料,概括明代法律制度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大明律》制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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