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第一条,立法权属于国会,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第二条,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同时又是陆、海、空总司令,执掌最高军事指挥权。总统经参议院同意,有任命高级官吏包括国务卿、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经参议院同意,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第三条,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最高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如无失职行为,得终身任职。
——摘编自1787年联邦宪法
材料二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摘编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1787年联邦宪法规定的美国政体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中华民国政体的相同之处,并说明不同之处及其产生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的作用。
高三历史非选择题中等难度题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第一条,立法权属于国会,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第二条,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同时又是陆、海、空总司令,执掌最高军事指挥权。总统经参议院同意,有任命高级官吏包括国务卿、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经参议院同意,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第三条,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最高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如无失职行为,得终身任职。
——摘编自1787年联邦宪法
材料二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摘编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1787年联邦宪法规定的美国政体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中华民国政体的相同之处,并说明不同之处及其产生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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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本宪法所授予之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众议院以各州人民每二年所选举之议员组成之……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大总统。大总统之任期为四年,同任副总统之任期亦然,大总统与副总统,应依照下列手续选举之……”
材料二:宪法规定立法权归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两院制议会。总统任期7年,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的最高统帅……经参议院同意有权解散众议院。议会采取两院制,参议院通过间接选举产生,有权否决众议院通过的法律。
材料三:“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过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材料四:第12条:“皇帝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以及使议会延期或结束。”第15条:“由皇帝任命帝国宰相。第18条:(皇帝)“有创制法律之权。”
请回答:
(1)上述四段材料分别出自欧美国家的什么政治文献?
(2)以上材料反映了资本主义国家代议制的哪两种基本类型?
(3)对君主和议会的关系,材料3和材料4的规定有什么不同?
(4)根据上述材料归纳,就大多数国家而言,资产阶级代议制具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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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本宪法所授予之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众议院以各州人民每二年所选举之议员组成之……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大总统。大总统之任期为四年,同任副总统之任期亦然,大总统与副总统,应依照下列手续选举之……”
材料二 宪法规定立法权归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两院制议会。总统任期7 年,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的最高统帅……经参议院同意有权解散众议院。议会采取两院制,参议院通过间接选举产生,有权否决众议院通过的法律。
材料三 “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过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材料四 第12条:“皇帝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以及使议会延期或结束。”第15条:“由皇帝任命帝国宰相。第18 条:(皇帝)“有创制法律之权。”
(1)上述四段材料分别出自哪些政治文献?
(2)以上材料反映了资本主义国家代议制的哪两种基本类型?
(3)材料三和材料四对君主和议会的关系的规定有什么不同?
(4)根据上述材料归纳,资产阶级代议制具有哪些共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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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20分)
材料一 “本宪法所授予之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众议院以各州人民每二年所选举之议员组织之……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大总统。大总统之任期为四年。同任副总统之任期亦然。大总统与副总统,应依照下列手续选举之……”
材料二 宪法规定立法权归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两院制议会。总统任期7年,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的最高统帅……经参议院同意有权解散众议院。议会采取两院制.参议院通过间接选举产生,有权否决众议院通过的法律。
材料三 “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过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议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材料四 第12条:“皇帝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以及使议会延期或结束。”第15条:“由皇帝任命帝国首相。”第18条:“(皇帝)有创制法律之权。”
请回答:
(1)上述四则材料分别出自欧美国家的什么政治文献?(8分)
(2)以上材料反映了资本主义国家代议制的哪两种基本类型?(4分)
(3)对君主和议会的关系,材料三和材料四的规定有什么不同?(4分)
(4)根据上述材料归纳,就大多数国家而言,资产阶级代议制具有哪些特征?(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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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法国1875年宪法的主要规定:立法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行使,众议院用普选的方式选出(妇女、军人无投票权)。
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掌握。共和国总统由参众两院联合组成的国民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任期七年,可连选连任。总统是国家元首、军队最高统帅。总统与参众两院议员有创议法律之权。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可解散尚未届满的众议院。内阁部长由总统任命。总统的命令须经各部部长副署。总统和内阁部长共同向议会负责。
材料二:1871年颁布的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主要规定:
帝国元首是“德意志皇帝”。皇帝有权任命帝国首相和帝国官员;有权召集和解散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有权签署和公布帝国法律并监督法律的实施;帝国军队由皇帝统帅,军官均由皇帝任命。首相主持帝国政府,只对皇帝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是立法机构,行使立法权。联邦议会由加入帝国的各邦代表组成。帝国国会由选举产生,但它不能组成代议制政府,不能通过任何一项对政府不利的法案,对政府没有任何监督权,惟一对政府起压力作用的就是批准预算。
(1)结合材料,概括指出法国1875年宪法和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异同点。(14分)
(2)结合法德两国的历史发展进程,分析产生这些差异的原因。(10分)
(3)这两部宪法对法国和德国各有何影响?(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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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材料分别摘自17世纪末和19世纪后期欧美四大国的历史文献:(16分)
材料一:“本宪法所授与之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众议院以各州人民每二年所选举之议员组织之。……行政权属于合众国大总统。大总统之任期为四年,同任副总统之任期亦然,大总统与副总统,应依照手续选举之。”
材料二:“宪法规定立法权归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两院制议会。总统任期7年,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的最高统帅,……,经参议院同意有权解散众议院。议会采取两院制,参议院通过间接选举产生,有权否决众议院通过的法律。”
材料三:“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过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材料四:宪法第15条:“由皇帝任命帝国宰相”;第18条:(皇帝)“有创制法律之权”;第12条:“皇帝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以及使议会延期或结束。” “帝国议会按普遍、平等的选举法选举产生。”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四段材料分别出自欧美国家的什么政治文献?(4分)
(2)以上材料反映出资本主义国家代议制的哪两种基本类型?(2分)
(3)对于君主和议会的关系,材料三和材料四规定有什么不同点?(4分)
(4)结合当时两国政治形势,探究形成材料二和材料四两国民主政治各自特点的主要原因?(4分)
(5)根据上述材料归纳,就大多数国家而言,资产阶级代议制具有哪些特征?(2分)
高三历史综合题中等难度题查看答案及解析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1787年宪法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部分,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掌握立法权。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军队总司令,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总统对宪法负责,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但国会复议时若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即为有效;总统有权提名任命政府高级官员;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得到国会的批准方可生效。最高法院掌握司法权,对法律拥有最高司法解释权,经过审查可以宣布国会的立法违宪,可以宣布总统或政府行为违宪。三者独立平等,但互相制约,以防止专制的出现,这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原则。
根据现行的美国宪法第二十二修正案,美国总统任期4年,可以连任一届。法律上说总统由选举人团于选举年12月“间接选举”产生,但选举人投票意向由选民事先决定,绝大多数州和首都实行“胜者全得”制度。
——摘编自人教版《历史必修一》等
材料二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审判机构,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其判例对全国有约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即有权通过具体案例宣布联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违宪。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终身制可以保证法官不受来自行政机构的压力,确保司法不偏不倚,当政府成为诉讼一方当事人时,法官也不用违背法律与良心作出有利于政府的裁决。
因为在该部门任职是终身的,所以必然很快消除对任命他们的权力的一切依赖思想。因此,虽然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是由参议院提名及同意,总统任命的,但一旦这些被提名人当上终身制的法官,他们就无需再服从其原先的政党、总统、参议院的意志来审判。
——摘编自庄崴《论美国宪法的特点》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美国总统与最高法院之间的关系,并予以说明。
(2)根据材料,指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与美国总统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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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根据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1919年7月,德国国民会议通过了《魏玛宪法》,宪法规定: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另设参议院,由各邦选派的代表组成。最高法院有权裁决联邦政府与政府之间、各邦之间的争执。国家政府即内阁,由总理与各部部长组成,由总统任免,向国会负责,内阁成员必须得到国会的信任,否则需辞职。总统有统帅军队、任免总理和文、武官员以及解散国会之权。宪法第48条特别授予总统“国家强制执行”权:当德国境内公共秩序受到扰乱时,总统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力,届时公共基本权利“全部或一部停止之”。
材料二 1949年5月,联邦德国制定了《基本法》,规定:设立“建设性不信任条款”,规定只有当联邦议院选不出新的总理,或者对总理的不信任案得不到议院法定多数票支持时,联邦总统才有权根据联邦总理的建议解散联邦议院;联邦总理只有当联邦议院在提出不信任案的48小时内以多数票选出新总理时,才得下台。联邦总统所颁布的法令必须得到联邦总理和有关部长的副署才能生效。
——以上材料摘自丁建弘《德国通史》
(1)根据材料一和所学知识,指出《魏玛宪法》所体现的原则和存在的主要局限。
(2)比较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基本法》关于“建设性不信任条款”的规定如何避免了《魏玛宪法》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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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 1919年7月,德国国民会议通过了《魏玛宪法》,宪法规定: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另设参议院,由各邦选派的代表组成。最高法院有权裁决联邦政府与政府之间、各邦之间的争执。国家政府即内阁,由总理与各部部长组成,由总统任免,向国会负责,内阁成员必须得到国会的信任,否则需辞职。总统有统帅军队、任免总理和文、武官员以及解散国会之权。宪法第48条特别授予总统“国家强制执行”权:当德国境内公共秩序受到扰乱时,总统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力,届时公共基本权利“全部或一部停止之”。
材料二 1949年5月,联邦德国制定了《基本法》,规定:设立“建设性不信任条款”,规定只有当联邦议院选不出新的总理,或者对总理的不信任案得不到议院法定多数票支持时,联邦总统才有权根据联邦总理的建议解散联邦议院;联邦总理只有当联邦议院在提出不信任案的48小时内以多数票选出新总理时,才得下台。联邦总统所颁布的法令必须得到联邦总理和有关部长的副署才能生效。
——以上材料摘自丁建弘《德国通史》
(1)根据材料一和所学知识,指出《魏玛宪法》所体现的原则和存在的主要局限。(6分)
(2)比较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基本法》关于“建设性不信任条款”的规定如何避免了《魏玛宪法》的消极影响。(9分)
高三历史综合题中等难度题查看答案及解析
【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
1919年7月,德国国民会议通过了《魏玛宪法》,宪法规定: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另设参议院,由各邦选派的代表组成。最高法院有权裁决联邦政府与政府之间、各邦之间的争执。国家政府即内阁,由总理与各部部长组成,由总统任免,向国会负责,内阁成员必须得到国会的信任,否则需辞职。总统有统帅军队、任免总理和文、武官员以及解散国会之权。宪法第48条特别授予总统“国家强制执行”权:当德国境内公共秩序受到扰乱时,总统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力,届时公共基本权利“全部或一部停止之”。
材料二
1949年5月,联邦德国制定了《基本法》,规定:设立“建设性不信任条款”,规定只有当联邦议院选不出新的总理,或者对总理的不信任案得不到议院法定多数票支持时,联邦总统才有权根据联邦总理的建议解散联邦议院;联邦总理只有当联邦议院在提出不信任案的48小时内以多数票选出新总理时,才得下台。联邦总统所颁布的法令必须得到联邦总理和有关部长的副署才能生效。
——以上材料摘自丁建弘《德国通史》
(1)根据材料一和所学知识,指出《魏玛宪法》所体现的原则和存在的主要局限。
(2)比较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基本法》关于“建设性不信任条款”的规定如何避免了《魏玛宪法》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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