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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一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中国古代的法律,总体来说,一直有注重刑事诉讼而轻视民事诉公的特点,大多数的民事纠纷,都划归州县自行处理。相对而言,宋代较前面的朝代民事诉讼制度有一定进步。《宋刑统•户婚律》有“婚田入务”专条:“谓诉田宅、婚姻债负,起十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曰检校,以外不和,并先有文案,交相侵夺者 (侵夺財产案件),不在此例。”又附“臣等参祥”: “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債负之类,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多司受理,至(次年)正月三十日住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毕,如未毕,具停滞刑狱事由闻奏。如是交相侵夺及诸般诉讼,但不干农人户者,所在官司随时受理断遣,不拘上件月日之限。”为维护交易秩序的安全和稳定, 法律还规定了民事诉讼时效,超过时效的诉讼,官府不再受理,如宋太祖时规定因战乱出走又平安返回认领田宅者,超过十五年,官府不再受理。

——摘编自何平《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的演变》

(1)   依据材料指出宋代的民事诉讼制度有哪些进步。

(2)   依据材料及所学知识,分析宋代民事诉讼制度进步的原因。

高三历史连线题中等难度题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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