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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入清以后,因“年代久远”,匠籍日益混乱,特别是经过明末农民战争的冲击,“原匠子孙逃故无遗”.顺治二年(1645年),宣布“除豁直省匠籍,免征京班匠价”,明令废除匠籍制度,手工业工匠不再交纳班匠代役银(即匠班银)。十五年,工部因京师“工程尚繁,需用不赀”,又恢复了班匠银的征收。但当时许多地方早已籍存丁亡,只得“或派民户代完,或有司自行赔补”。十七年,山西潞安府的织绸机工进行了焚烧织机的斗争。由于班匠银数量较少,如浙江平湖县只有一百九十余两,若归入条鞭(一条鞭法)或摊入地亩(摊丁入地),民户负担并不特别加重,而银额则可得到保证,清政府乃于康熙三年(1664年)规定班匠银改入条鞭内征收;从三十六年起,以浙江为始,各省又陆续将其摊入地亩。随着代役银负担的解除,匠籍制度实际不再存在。    

                                ——摘编自朱绍侯主编《中国古代史》

(l)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政府废除匠籍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政府废除匠籍的影响。

高三历史非选择题中等难度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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