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规定
A.日本臣民无条件享受选举和被选举的民主权利 | B.法官由选举产生 |
C.内阁只对议会负责而不对天皇负责 | D.天皇神圣不可侵犯,是国家最高的统治者 |
高二历史选择题中等难度题
1989年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规定
A.日本臣民无条件享受选举和被选举的民主权利 B.法官由选举产生
C.天皇神圣不可侵犯,是国家最高的统治者 D.内阁只对议会负责而不对天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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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规定
A.日本臣民无条件享受选举和被选举的民主权利 | B.法官由选举产生 |
C.内阁只对议会负责而不对天皇负责 | D.天皇神圣不可侵犯,是国家最高的统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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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的立宪派,是当时中国政治风云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对其历史作用表述准确的是( )
①主张暴力革命,废除君主专制政体 ②追求政治民主,与革命派殊途同归
③颁布宪法大纲,规定臣民自由权利 ④策动多省独立,清朝统治土崩瓦解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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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的立宪派,是当时中国政治风云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对其历史作用表述准确的是( )
①主张暴力革命,废除君主专制政体 ②追求政治民主,与革命派殊途同归
③颁布宪法大纲,规定臣民自由权利 ④策动多省独立,清朝统治土崩瓦解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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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分)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包括正文14条和“臣民权利义务”“议院法要领”“选举法要领”三个附录。规定皇权“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统治国家之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总揽”。第三条规定:“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者,不能见诸施行。”第五条规定:“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摘自岳麓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必修Ⅰ》
材料二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之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3.为伸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摘自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请回答:
(1)材料一是在怎样的背景下颁布的?(2分)如何评价材料一的规定?(2分)
(2)材料二是在怎样的背景下颁布的?(2分)概括其核心内容?(2分)
(3)结合所学知识,对材料二作出简要评价?(3分)
(4)从材料一到材料二反映出世界政治发展的什么趋势?(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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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5年法国宪法规定:“立法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行使,参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众议院用普选方式选出……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掌握。”对此理解不正确的是,当时的法国
A.内阁只对总统负责
B.实行民主共和制
C.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
D.奉行分权制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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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大日本帝国宪法》确定的近代政治体制。日本的议会( )
A.议会的召开、闭会、停会由天皇决定
B.贵族院的议员由选举产生,任期4年
C.议会可以限制天皇的权利,天皇必须对内阁负责
D.由贵族院和参议院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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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在评价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时指出,宪法的颁布宣告德国“臣民”的灭亡和“公民”的诞生,为资产阶级和各种势力提供了合法活动的讲坛,因而它的选举具有广泛的吸引力和影响力,促进了德国政党的发展,有助于政治民主化的发展。能够证明此结论的依据有
A. 帝国依据本宪法规定在联邦领土内行使立法权,帝国法律应高于各邦法律
B. 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以帝国的名义宣战与媾和,同外国缔约
C. 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帝国议会通过秘密投票直接或间接选出
D. 帝国法律应取得议会充分的多数的同意,但建议并公布法律之权属于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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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德意志皇帝拥有极高权力,首相只对皇帝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但宪法同时也规定,帝国国会由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的选举产生。这一规定
A. 说明统一后德国无民主可言 B. 带有军国主义和专制主义色彩
C. 表明国会对政府拥有监督权 D. 体现当时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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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1688年英国议会策划宫廷政变,荷兰执政威廉继承英国王位,并于1689年被迫签署了国会提出的《权利法案》。《权利法案》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颁布法律或终止法律的效力,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收,在和平时期不得招募和維持常备军;议员有在议会期间自由发言的权利;议员的选举是自由的,国王不得干涉;应定期召开议会等。《权利法案》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所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它的制定标志着具有近代意义的英国宪法的初步形成。
——摘编自宗传军《英国宪法形成过程》
材料二:德国的统一使新宪法的制定和推行成为可能。1871年4月,俾斯麦亲自领导制订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在新选出的德意志帝国议会上原样通过。根据宪法,帝国的主权属于各邦的代表,由邦代表组成的联邦议会是帝国最重要的机构,掌握国家权力。普鲁士国王是世袭的德意志帝国皇帝,任命宰相和其他扞政官员,也可免除他们的职务。皇帝还有召集立法机构或宣布解散的权力,法律由皇帝签署并领布。帝囯议会是人民的代表机构,但实际权力很小。它没有一个对它负责的政府,所以有人说帝国议会只能发表“独白”。
——摘编自羊海飞、丁建弘《浅谈德国统一与德国现代化》
(1)根据材料一、二,概括指出《权利法案》、德意志帝国宪法有关议会规定的主要不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导致不同的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权利法案》、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共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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