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
第一条 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
第三条 天皇神圣不可侵犯。
第四条 天皇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并依此宪法之条规行使之。
第五条 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
第七条 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命其开会、闭会、停会及解散众议院。
第五十五条 国务大臣辅拥天皇而负其责任。(第二款)凡法律、敕令及有关国务之敕诏,须有国务大臣之副署。
第五十六条 枢密顾问依枢密院官制规定,应天皇之咨询审议重要国务。
——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
材料二
第一条 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日本国民之意志为依据。
第三条 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与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九条 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第四十一条 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
第五十五条 对有关议员资格的争议,由两院自行裁决。但撤销议员资格,必须有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决议。
第六十五条 内阁按照法律规定由其首长内阁总理大臣及其分国务大臣组织之。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必须是文职人员。内阁行使行政权,对国会负连带责任。
——1946年《日本国宪法》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指出日本近代以来形成的两种政治体制的不同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这两部宪法对日本的影响。
高二历史综合题中等难度题
【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
第一条 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
第三条 天皇神圣不可侵犯。
第四条 天皇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并依此宪法之条规行使之。
第五条 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
第七条 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命其开会、闭会、停会及解散众议院。
第五十五条 国务大臣辅拥天皇而负其责任。(第二款)凡法律、敕令及有关国务之敕诏,须有国务大臣之副署。
第五十六条 枢密顾问依枢密院官制规定,应天皇之咨询审议重要国务。
——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
材料二
第一条 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日本国民之意志为依据。
第三条 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与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九条 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第四十一条 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
第五十五条 对有关议员资格的争议,由两院自行裁决。但撤销议员资格,必须有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决议。
第六十五条 内阁按照法律规定由其首长内阁总理大臣及其分国务大臣组织之。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必须是文职人员。内阁行使行政权,对国会负连带责任。
——1946年《日本国宪法》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指出日本近代以来形成的两种政治体制的不同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这两部宪法对日本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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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
第一条 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
第三条 天皇神圣不可侵犯。
第四条 天皇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并依此宪法之条规行使之。
第五条 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
第七条 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命其开会、闭会、停会及解散众议院。
第五十五条 国务大臣辅拥天皇而负其责任。(第二款)凡法律、敕令及有关国务之敕诏,须有国务大臣之副署。
第五十六条 枢密顾问依枢密院官制规定,应天皇之咨询审议重要国务。
——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
材料二
第一条 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日本国民之意志为依据。
第三条 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与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九条 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第四十一条 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
第五十五条 对有关议员资格的争议,由两院自行裁决。但撤销议员资格,必须有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决议。
第六十五条 内阁按照法律规定由其首长内阁总理大臣及其分国务大臣组织之。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必须是文职人员。内阁行使行政权,对国会负连带责任。
——1946年《日本国宪法》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指出日本近代以来形成的两种政治体制的不同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这两部宪法对日本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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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1.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
3.天皇神圣不可侵犯。
4.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
5.天皇在帝国议会协赞下,行使立法权。
6.天皇裁可法律
7.天皇召集帝国议会……
11.天皇统率陆海军。
——《大日本帝国宪法》(1889年)
材料二
43.国王人身神圣不可侵犯……
45.执行权属于国王一人,他任免大臣,他下令颁布法律……
46.国王对军队发布最高命令。
47.国王任命全部军官以及国家其他部门官员……
51.国王召集两院开会……他可同时解散两院……
——《普鲁士宪法》(1850年)
(1)根据材料一、二,概括日本仿效普鲁士确立近代宪政的主要内容。结合所学知识,比较日本与英国的君主在近代宪政中的权力差异。(5分)
(2)日本在明治维新后迅速走上对外扩张道路。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对此加以评析。(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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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分)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1 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
3 天皇神圣不可侵犯。
4 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
5 天皇在帝国议会协赞下,行使立法权。
6 天皇裁可法律
7 天皇召集帝国议会……
11 天皇统率陆海军。
——《大日本帝国宪法》(1889年)
材料二
43 国王人身神圣不可侵犯……
45 执行权属于国王一人,他任免大臣,他下令颁布法律……
46 国王对军队发布最高命令。
47 国王任命全部军官以及国家其他部门官员……
51 国王召集两院开会……他可同时解散两院……
——《普鲁士宪法》(1850年)
回答:
(1)根据材料一、二,概括日本仿效普鲁士确立近代宪政的主要内容。结合所学知识,比较日本与英国的君主在近代宪政中的权力差异。(8分)
(2)日本在明治维新后迅速走上对外扩张道路。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对此加以评析。(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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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 国家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人民是国家主权的主体、拥有者和行使者。主权“是完全绝对的、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主权“永远不可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只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本人”;“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一样,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人民主权只能通过直接民主实现。
——摘编自卢梭《社会契约论》
材料二 生民之初,本无所谓君臣,则皆民也。民不能相治,亦不暇治,于是共举一民为君。夫曰共举之,则非君择民,而民择君也。夫曰共举之,则且必可共废之。君也者,为民办事者也;臣也者,助办民事者也。
——摘自谭嗣同《仁学》
(1)根据材料一、二,概括卢梭和谭嗣同民主思想的异同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两人民主思想对各自国家社会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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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规定
A.日本臣民无条件享受选举和被选举的民主权利 B.法官由选举产生
C.天皇神圣不可侵犯,是国家最高的统治者 D.内阁只对议会负责而不对天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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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规定
A.日本臣民无条件享受选举和被选举的民主权利 | B.法官由选举产生 |
C.内阁只对议会负责而不对天皇负责 | D.天皇神圣不可侵犯,是国家最高的统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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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1908年,清政府正式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首先,它以日本1889年公布的《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但对清廷不利的一些内容都被删除了,如《日本帝国宪法》中限制天皇权力的一些条款都不见了。其次,它把臣民权利和义务列在附录上,共9条,而君上大权却列在正文上,共14条。武昌起义爆发后,为挽救垂危的统治,资政院(带有国会性质的机构)仅用三天就起草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20条》,简称《十九信条》,采用英国虚君共和制模式,皇帝权力大大缩小,国会与责任内阁权力大为增强。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皇位继承顺序也由宪法规定,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国会议员由国民公选。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国会有权弹劾总理,总理也有权一次性解散国会。
——整理自王立民《中国法制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比较《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的不同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修订的这两部法律文献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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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颁布。该宪法明示天皇的权力:“神圣不可侵犯”、“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并依此宪法之条规行使之”、“裁可法律,命公布执行”、“统帅陆海军”……由此可以看出,该宪法
①弘扬资产阶级民主精神 ②规定法律制约天皇
③突出强调天皇独裁专制 ④具有浓厚的封建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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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颁布。该宪法明示天皇的权力:“神圣不可侵犯”、“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并依此宪法之条规行使之”、“裁可法律,命公布执行”、“统帅陆海军”……由此可以看出,该宪法
①弘扬资产阶级民主精神 ②规定法律制约天皇
③突出强调天皇独裁专制 ④具有浓厚的封建性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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