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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明朝十三道监察御史表面上受到都察院的管辖,但在行使职权时,往往可以不受约束,直接受皇帝控制。相对于都察院来说,六科给事中的独立性更强,科道不互相统属。与前代相比,都御史拥有纠劾百司的三劾权,有考察和罢免官吏的权力,还有最高司法权。同时,在监察范围上,明朝则进一步扩大。行政、司法、军事都在监察范围之内,甚至包括思想、文化方面也都纳入监察之列。明朝监察官员的品级一般都不高,只有中央都察院的上官品级较高。这使得监察官员不易受到权力的蛊惑,坚持自己的立场,同时,他们执行任务的过程中权力重大,也往往能够为朝廷立功。

——整理自刘洁君《浅析明朝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的启示》

材料二在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的性质从一开始就被规定为皇帝的“耳目”。对此,历朝历代的敕谕、法律都讲得很清楚。所以,所谓的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的“独立”,仅仅是限于形式,其实根本无独立可言;所谓的“垂直”体制,实质是不统属于任何相府或地方机关,而直接由皇帝统领。御史们弹奏可以不请示台主或院主,甚至可以弹劾台主或院主,但不得不听命于皇帝。从制度设计的宗旨而言,中国古代历朝设立监察机关的首要目的是纠察百官、防治腐败,事实上,在这方面也收到了相当的成效。但是,它又带来了另一个严峻的问题,即监察官员因拥有过大的权力而自身严重腐败。

——整理自艾永明《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利弊的理性分析》

(1)根据材料一,概括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2)分析材料反映的本质问题,综合上述材料及所学知识,简要说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影响。

高二历史非选择题中等难度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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