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1902年清政府任命精通中国传统法律和西方法律的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谕令“按照所陈各节”,“修改删并”,但“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庶以维天理民彝不蔽。”在这次修订法律工作中,沈家本等秉承“洋为中用”的指导思想,规定禁止刑讯、删减死罪条目,改革行刑旧制、禁革买卖人口、删除奴婢旧制、统一满汉刑律、变通秋审制度,还制定了《商律》、《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法院编制法》、《违警律》、《大清新刑律》、《国籍法》、《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现行刑律》等新律。以上十个新律虽代表了当时先进的法文化,如引入西方的陪审员制度和律师制度,但由于清政府的迅速垮台,其中大部分只是颁布而未及实施即告废止。
——《清末修宪与沈家本》
(1)依据材料和所学知识,指出清末修律“中西结合”的表现。
(2)依据材料和所学知识,试对清末修律进行简评。
高三历史材料分析题困难题
( 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1902年清政府任命精通中国传统法律和西方法律的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谕令“按照所陈各节”,“修改删并”,但“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庶以维天理民彝不蔽。”在这次修订法律工作中,沈家本等秉承“洋为中用”的指导思想,规定禁止刑讯、删减死罪条目,改革行刑旧制、禁革买卖人口、删除奴婢旧制、统一满汉刑律、变通秋审制度,还制定了《商律》、《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法院编制法》、《违警律》、《大清新刑律》、《国籍法》、《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现行刑律》等新律。以上十个新律虽代表了当时先进的法文化,如引入西方的陪审员制度和律师制度,但由于清政府的迅速垮台,其中大部分只是颁布而未及实施即告废止。
——《清末修宪与沈家本》
(1)依据材料和所学知识,指出清末修律“中西结合”的表现。
(2)依据材料和所学知识,试对清末修律进行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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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早在甲午后,应诏陈言的刘坤一、张之洞在《江楚会奏变法三摺》中强调,为造就有用的人材,传统的教育制度必须改革。1901年,清廷谕令从1902年起各省科举考试要考试能够解说四书五经及西学政治、艺学的“策论”,度除八股文章;将各省的书院改为学堂,学生毕业后可获得功名;选派学生出国留学,毕业后“分别赏给进士举人出身”,自费留学学生也“一体考验奖励”。1904年公布了《奏定学堂章程》,对学校体系、课程设置、管理通则等作了具体规定。1905年,清廷下令停止科举考试,科举的废除加快了学堂建立的步伐。到1905年,除去教会学堂,官、公、私立和大中小学、师范、专门学校等各类学堂8277所,学生达25万人。随着形势的发展,作为专管全国学堂事务的机构——学部,于1905年正式设立。这样,一个不同于旧式文人和封建士大夫的新知识分于群体活跃于历史舞台,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摘编自李侃《中国近代史》
根据材料及所学知识,分析晚清教育改革的背景。
根据材料及所学知识,分析晚清教育改革的特点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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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1901年7月,两江总督刘坤一和湖广总督张之洞首先提出要修订刑律,以缓和全国人民的不满情绪。1902年初,英、日、美、葡等国也一再表示,愿在中国修订刑律后放弃领事裁判权。同年5月,清政府把修订《大清律例》作为实施“新政”的重要内容之一。刑部右侍郎沈家本和驻美公使伍廷芳参照西方和日本等国的刑律,将那些相互重复、已经停止以及特别残酷的封建判刑条例进行了合并与删除。一是把充军、流刑、徒刑改为服劳役;二是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和刺字等酷刑;三是把笞、杖改为处罚金,轻罪禁用刑讯;四是虚拟死罪改为流、徒。然而,清政府并不打算对其封建法制作根本的改革,沈家本和伍廷芳对《大清律例》的修订也就必然会受到种种限制,其结果只能是给清王朝这具封建僵尸涂上油彩而已。
——摘编自陈旭麓《近代中国八十年》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刑律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清末刑律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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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 定于乾隆年间《大清律例》共1485条,继任者虽有增加,未有实质变化。
1902年,清廷按照与列强交涉情形,参照各国法律,细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设修订法律馆,延聘东西各国精通法律博士、律师,更派大臣充实修订法律馆人员,译出一些法典,修改、制定了几部法典和一些单行法规,删除了旧例344条,废除了许多酷刑和缘坐。1903年准令成立商部,订立商律,“力行保商”,保护“出洋商民回华”。1906年改大理寺院“专掌审判”规定各审判衙门分民、刑,行政长官和检察官不得违涉。1909年诏示:三纲五常是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今固不宜墨守故常,致失通变宜民之意。]
材料二 1914年,袁世凯颁布了《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规定“凡未设法院各县之司法事务,委任县知事处理之。”1923年修订,1927年8月12日南京国民政府下令暂准援用。
——摘编于白寿彝《中国通史》等。
(1)据材料一概括指出晚清法律改革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其原因。(9分)
(2)结合材料二,简要评价近代中国司法改革的效果。(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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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 定于乾隆年间《大清律例》共1485条,继任者虽有增加,未有实质变化。
1902年,清廷按照与列强交涉情形,参照各国法律,细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设修订法律馆,延聘东西各国精通法律博士、律师,更派大臣充实修订法律馆人员,译出一些法典,修改、制定了几部法典和一些单行法规,删除了旧例344条,废除了许多酷刑和缘坐。1903年准令成立商部,订立商律,“力行保商”,保护“出洋商民回华”。1906年改大理寺院“专掌审判”规定各审判衙门分民、刑,行政长官和检察官不得违涉。1909年诏示:三纲五常是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今固不宜墨守故常,致失通变宜民之意。
材料二 1914年,袁世凯颁布了《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规定“凡未设法院各县之司法事务,委任县知事处理之。”1923年修订,1927年8月12日南京国民政府下令暂准援用。
----摘编于白寿彝《中国通史》等。
(1)据材料一概括指出晚清法律改革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其原因。(9分)
(2)结合材料二,简要评价近代中国司法改革的效果。(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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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1902年,帝国主义抛出有条件地放弃治外法权的诱饵。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联衔会奏,建议从速修订法律,清廷斟酌利弊后下达了修律的上谕。……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03—1907年)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此次修订的《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此外,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如《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破产律》等。第二阶段(1907—1911年)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公布的单行商事法规有《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章程》等。
商事立法是清末修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了清政府“参酌中西”、“务期中外通行”的修律指导方针,是外国商事法律与中国传统商事习惯的混合物。商事法律的修订,开启了中国商事法律近代化的历程,为中国近代商事立法打下了基础。
——摘编自《清末商事立法评析》
(1)据材料概括清末商事立法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清末商事立法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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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的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清末,传统的中华法系走向崩溃,中国的法律发展开始向西方看齐,近代中国司法改革由此开始了艰难、复杂的转型过程。引发这场法律改革的事件便是发生在1895~1910年的清末维新运动和预备立宪。1906年,清政府参照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改刑部为负责司法的法部,大理寺改名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并负责法律解释。同年,清政府通过《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及其后几部法律,第一次在中国历史上规定了辩护法和律师制度,被告人有权对自己所受到的控诉进行辩护,并随时可以自己选择或由法定代理人为其选任辩护人。1910年,颁布《法院编制法》,规定全国审判机关的分类以及独立监察机关的配置。
(1)根据材料,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末司法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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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1902年5月,清政府发布上谕:“现在通商交涉事宜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907年朝廷成立修订法律馆,由沈家本、伍廷芳任修律大臣,并聘请日本法律专家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帮助修律。在修律过程中,西方法律文献被纷纷翻译过来,成为拟定新法律的重要蓝本。并且清末修律大抵上按照西方法制的模式对中国传统法律体系进行结构性改造。到晚清政权垮台前,已经基本上移植了西方大陆法系的结构框架,形成了以《钦定宪法大纲》、《重大信条十九条》、《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钦定大清商律》以及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为骨干的系统的成文法体系。
﹣﹣摘编自朱勇《清末新政:一场真正的法律革命》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末修律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清末修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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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北魏皇朝在封建化的过程中,十分注重法律的修订,一百多年间,先后修律达十多次其中以神麚(jiā)律、太和新律、正始律最有代表性。神麚律体现了北魏前期的法律特点,主要是来自汉律,以传统法制为基准。太和新律吸收了河西因素,正始律则加入了江左因素在历次修律时,又不断揉进儒家学说,故北魏律令集汉、晋、南朝律学之大成,为北齐、隋唐律令之源头。
——摘自白寿彝《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北魏修订法律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北魏修订法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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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一: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1902年5月,清政府发布上谕:“现在通商交涉事宜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907年朝廷成立修订法律馆,由沈家本、伍廷芳任修律大臣,并聘请日本法律专家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帮助修律。在修律过程中,西方法律文献被纷纷翻译过来,成为拟定新法律的重要蓝本。并且清末修律大抵上按照西方法制的模式对中国传统法律体系进行结构性改造。到晚清政权垮台前,已经基本上移植了西方大陆法系的结构框架,形成了以《钦定宪法大纲》、《重大信条十九条》、《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钦定大清商律》以及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为骨干的系统的成文法体系。
——摘编自朱勇《清末新政:一场真正的法律革命》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末修律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清末修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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