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两晋中央监察官员中有11人曾经担任过廷尉、治书侍御使、司隶等官,且均从事监察、司法之类的官职,更有甚者,三司官职都曾担任过。这一现象说明两晋
A.选官制度陷入僵化保守的局面 B.中央监察机构设置较为简单
C.重视中央监察官员的履历经验 D.注重监察制度的体系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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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两晋中央监察官员中有11人曾经担任过廷尉、治书侍御使、司隶等官,且均从事监察、司法之类的官职,更有甚者,三司官职都曾担任过。这一现象说明两晋
A.选官制度陷入僵化保守的局面 B.中央监察机构设置较为简单
C.重视中央监察官员的履历经验 D.注重监察制度的体系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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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两晋中央监察官员中有11人曾经担任过廷尉、治书侍御使、司隶等官,且均从事监察、司法之类的官职,更有甚者,三司官职都曾担任过。这一现象说明两晋
A.选官制度陷入僵化保守的局面 B.中央监察机构设置较为简单
C.重视中央监察官员的履历经验 D.注重监察制度的体系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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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时期的官制有一些重要特点,如重复设官(三司使、通判等)、官职分离(官员实际担任的职务与官名不符)。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
A. 加强中央集权
B. 提高行政效率
C. 分散官员权力
D. 加强君主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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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凡“国之大狱”,即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由以上三个机关各派官员进行会审,称为“三司推事”。对这一设计理解正确的是
A. 体现司法制度的完善
B. 实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C. 反映司法分权的趋势
D. 有利于君主对司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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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凡“国之大狱”,即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由以上三个机关各派官员进行会审,称为“三司推事”。对这一设计理解正确的是
A. 实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B. 体现司法制度的完善
C. 反映司法分权的趋势
D. 有利于君主对司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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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明朝废行中书省后的三司体制使省一级行政、司法、军事三个系统各自独立,难以形成与中央抗衡的力量。但同时地方的稳定是以牺牲行政效率为代价的。地方上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权威,遇事各个系统之间难以协调,容易造成互相推谈,拖延不决。洪熙元年(1425年)明朝开始设置巡抚,主要负责巡视地方、抚安军民、提督军务。巡抚在沟通中央与地方、加强行政效能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巡抚的制度化进程较快,制度化程度也较高。明后期虽然巡抚已具有地方官员的某些特征,但在制度形式上,他们仍是中央官,是一种差遣。但巡抚在清代最终完成地方官化,没有摆脱监察官外化为行政官员的历史轮回
——吴宗国《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明朝设置的巡抚具有哪些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明朝设置巡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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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规定未曾担任过两任县令者,不得任监察御史之职,明代御史的人选,一般都必须是进士、举人出身才能应选。这说明中国古代
A. 通过司法介入维护纲纪 B. 明确监察机构相关职责
C. 加强监察官员权力制约 D. 重视监察官员选拔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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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监察机关御史台与刑部(司法行政机构)大理寺(最高审判机构),合成三司。每遇重大案件,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和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三司推事”。这一制度的实行
A. 有利于中央集权
B. 有利于司法公正
C. 强化了君主专制
D. 降低了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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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唐朝有关不作为犯罪绝大部分是职务不作为犯罪,其犯罪主体是担任一定公职或从事特定职务的官员。这些官员不作为犯罪涉及行政、司法、军事,甚至民事等各个领域。如在行政方面“官员应直不直罪“大祀不予申报罪”“里正不觉脱漏增减罪”“应受而不授罪”“部内田畴荒芜罪”“应言及妄言部内灾害罪”等。司法方面“监临知犯法不举劾罪”“强盗杀人不告主司罪”“越诉罪”“囚应禁不禁罪”“领徒囚应役不役罪”“不即遣送人犯罪”等。军事方面“诸烽候不警”“乏军兴罪”“应给发兵符不给罪”“征人羁留罪”“校阅违期罪”“主将守城弃去罪”等。
——孔亮亮《论唐律中的不作为犯罪》
材料二
1907年,《大清新刑律草案)第二十八章“关于遗弃之罪”中第325条第2项规定了作为特殊主体的警察、官吏等发现有被遗弃的老弱病残等需要帮助的人,而不及时给予求助的,构成特殊人员不求助被遗弃之人罪。此罪属于官吏渎职罪的一种,其行为方式是不作为。这里警察、官吏等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是职务上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该条的第1款对于一般的主体见到被遗弃之人而不予以求助的也科以刑罪。警察、官吏不求助被遗弃之人时刑罚更重。量刑由普通身份犯的五等有期徒刑变为三等有期徒刑。
——赵晓阳《《大清新刑律>职务犯罪立法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代对官员“不作为犯罪”规定的特点和作用。
(2)根据材料二指出《大清新刑律草案》与《唐律》相比,关于“不作为犯罪”的规定有何变化,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形成此变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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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卷78载:“有大狱即命中丞、刑部侍郎、大理卿鞫之,谓之大三司使。又以刑部员外郎、御史、大理寺官为之,以诀疑狱,谓之三司使。”由此可知,唐代大三司使和三司使的主要职责是( )
A.司法审判 B.中央监察 C.宗庙祭祀 D.选拔官员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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