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选修——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元朝至元五年(1268年),制定了《定台纲三十六条》,随后,《行台(行御史台)体察条例》等法规陆续出台并录入《元典章》。这些法规改变了历朝奉行的“以卑察尊”传统,第一次使监察制度得到国家法律保障。元在中央设御史台,在地方置行台和廉访司,对御史台负责,《定台纲三十六条》规定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地位等同,并有权弹劾这些部门。《定台纲三十六条》规定行台具有“弹劾行中书省、宣慰司及以下诸司官吏、奸邪”的权力,行省行政体系与行台监察体系各自平行,互不统属。廉访司负责监察行省以下路、府、州、县。元代监察体系覆盖全国,为明清监察体系的完善奠定了基础,是现代中央、省、市(县)三级监察体系的最早模型。
——摘编自李晓春《从制度改革看元代监察体制的历史贡献》
(1)根据材料,概括元代监察体制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元代监察体制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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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元朝至元五年(1268年),制定了《定台纲三十六条》,随后,《行台(行御史台)体察条例》等法规陆续出台并录入《元典章》。这些法规改变了历朝奉行的“以卑察尊”传统,第一次使监察制度得到国家法律保障。元在中央设御史台,在地方置行台和廉访司,对御史台负责,《定台纲三十六条》规定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地位等同,并有权弹劾这些部门。《定台纲三十六条》规定行台具有“弹劾行中书省、宣慰司及以下诸司官吏、奸邪”的权力,行省行政体系与行台监察体系各自平行,互不统属。廉访司负责监察行省以下路、府、州、县。元代监察体系覆盖全国,为明清监察体系的完善奠定了基础,是现代中央、省、市(县)三级监察体系的最早模型。
——摘编自李晓春《从制度改革看元代监察体制的历史贡献》
(1)根据材料,概括元代监察体制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元代监察体制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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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元朝至元五年(1268年),制定了《定台纲三十六条》,随后,《行台(行御史台)体察条例》等法规陆续出台并录入《元典幸》。这些法规改变了历朝奉行的“以卑察尊”传统,
第一次使监察制度得到国家法律保障。元在中央设御史台,在地方置行台和廉访司,对御史台负责,《定台纲三十六条》规定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地位等同,并有权弹劾这些部门。 《定台纲三十六条》规定行台具有“弹劾行中书省、宣懋司及以下诸司官吏、奸邪”的权力, 行省行政体系与行台监察体系各自平行,互不统属。廉访司负责监察行省以下路、府、州、 县。元代监察体系覆盖全国,为明清监察体系的完善奠定了基础,是现代中央、省、市(县) 三级监察体系的最早模型。
——摘编自李晓春《从制度改革看元代监察体制的历史贡献》
(1) 根据材料,概括元代监察体制的特点。
(2)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元代监察体制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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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周武帝宇文邕(560—578年在位),鲜卑族,聪明有远识,性果决,有智谋,能断大事。武成二年(560年),即帝位。在“六条诏书”的基础上,制定了“刑书要制”。宣布重新铸钱,与五铢钱并行。周武帝还颁发了统一的度量衡,便利于商业交往;多次下诏为官奴婢者,已令放免;继续推行均田制,注重广辟农田,兴修水利,于“蒲州开河渠,同州开龙首渠,以广灌溉”。禁佛、道二教,经书、佛像尽毁,并令沙门、道士还俗为民。改进和发展府兵制度,将府兵指挥权从中外都督诸军事府收回由皇帝掌握,并开始招募均田户农民充当府兵,扩大兵源,充实军事力量。建德六年(577年)正月,灭北齐。宇文邕在位期间,摆脱鲜卑旧俗。整顿吏治,使北周政治清明,百姓生活安定,国势强盛。宇文邕生活俭朴,能够及时关心民间疾苦。
——摘编自《北史周本记》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宇文邕改革的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宇文邕改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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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至元六年(1269年),刘秉忠奉旨与许衡等议定官制,其后又主特制朝仪,在前金故老和许衡、徐世隆等人的指导下,“稽诸古典,参以时宜”,主要参照唐《开之礼》斟酌损益,定为新制。并搜访乐师,配备了音乐……朝仪既定,元世祖观礼后十分满意,刘秉忠又奏立侍仪司掌之。从至元八年(1271年)天寿节(世祖生日)开始举行,此后凡即位、元旦、天寿节、诸王及外国使臣朝见、封册、上尊号、祭祀及群臣朝贺等典礼,一律行朝会仪礼。太宗即位时(1229年)曾初行朝仪,但不完善,未能改变蒙古旧俗,至此始为定制。这是对蒙古朝廷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摘编自白寿彝《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概括刘秉忠朝仪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刘秉忠朝仪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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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从曹魏开始,御史台正式成为独立的中央监察机构,直属皇帝。但由于门阀士族势力的发展,加上长期战争,政局不稳,王朝更迭频繁,致使监察机构或置或废,监察职权时大时小,监察官的地位时高时低,呈现出无规则的紊乱现象。唐王朝建立伊始,将隋的司隶台统一到御史台里来,由御史台总监察之职,使得机构统一,监察权集中。御史台长官“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正副职品秩尊崇。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人员编制固定,分工合理,各自职掌明确。《唐六典》规定:监察御史“若在京都,则分察尚书六司,纠其过失”,“凡尚书省有会议,亦监其过谬”。尚书省诸司七品以上官开会,都要先通知御史台派人去监察,说明这时已从对官吏个人的监察,开始转向重视对机构的监察。德宗时御史中丞弹劾吏部选曹乖谬,结果吏部主要负责人皆坐削一阶,就是一个实例。
——摘编自胡沧泽《唐代监察体制的变革》
(1)根据材料,概括指出唐朝初期监察制度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唐初监察制度改革的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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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行御史台制度是元代地方监察制度的一大创新,在此前的历朝均无行御史台的建制。元代疆域辽阔非前代所能及,事务之多亦非前代所能比,如何加强中央监察机构与地方监察机构间的联系成为蒙古建国以来最为重要的事情之一。有鉴于行中书省的设立加强了中书省与地方州郡的联系,元统治者在参考了行中书制度的基础上,设立了行御史台。元代地方监察实践中始终突出“肃政(纠察非违)”与“镇遏军民”的双重功用。元政府对于地方常设监察体系的构建极为尽心,在前期的地方监察中也确实发挥了极大作用,但好景不长,随之而来的便是台察腐败问题。精心构筑的地方监察体系何以会如此,归根结底是封建皇权体制与蒙古陋习使然。……明人在《续文献通考》中就曾指出,行御史台只在元代设立,然其职能却为明代的总督巡抚所继承。
——摘编自陈銮《元代地方监察法制研究》
(1)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元朝行御史台设立的原因。
(2)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元代地方监察体制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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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一: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唐宋时期的中央监察制度由御史、谏官、封驳官三大体系组成。唐朝前期,御史掌“纠绳不法”,监察百官;谏官掌“侍从赞相,规谏讽谕”,规谏皇帝;门下省掌审议、驳奏,监督决策,正如唐太宗所说:“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
宋初曾仿唐设谏官,如谏议大夫、司谏、正言。那时谏官多出外任职,用以消弭藩镇。至真宗天禧元年(1017年)时,设专门机构置谏官六员,并规定三年内不得差出,并使之有专言事的责任。谏官的职务得以确定,使谏院初具规模,仁宗明道元年将门下省的旧址改建成谏院,谏院开始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宋王朝分散监察权,在中央和地方上设各级监察机构,实行层层监督。
——摘编自贾玉英《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唐代相比,宋代监察制度有哪些变化。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宋代监察制度改革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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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唐代对地方监察体制进行改革。贞观时期扩大监察御史人数,划分全国为十道监察区。开元二十一年(733年)改为十五道,于各道设采访使长驻,后逐渐与地方官融为一体,成为中央派出的、州之上、道一级的监察官,道从此成为真正的监察区。监察官员多选用科举士子中的佼佼者担任。玄宗时,大多出自京官高品及地方长官;肃宗时,“中书门下”直接负责录用御史台人员。职责方面,首先,“察官人善恶”,使监察的覆盖面扩展到所有的官僚;其次,将户口、赋役、农桑、库存等经济指标列为监察的内容;最后,司法监察成为监察的重点,皇帝派出巡按地方的监察御史多奉命察大案、要案、冤案。除《监察六法》外,武德律、贞观律等都有针对各级监察官员违法行为的具体律文,皇帝对御史每次巡行的监察重点都会作出明确的指示。
——摘编自肖光伟《唐代地方监察制度的演变及其特点》
(1)根据材料,概括唐朝地方监察制度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唐代地方监察制度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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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明朝的厂、卫是皇帝的私人警察部队,其运行的独立性不用做多的解释。都察院的都御史和十三道监察御史都是由皇帝亲自任命,都直接对皇帝负责。道监察御史虽然名义上属都察院,但对省级行政区域执行监察业务时,道监察御史是“代天子巡狩”,有事直接上奏章给皇帝,甚至连都察院也是道监察御史的监督对象。六科给事中监督六部,虽然品秩仅为七品,但也由皇帝钦点,有事直奏皇帝。这也是对都察院的制约,它分化了都察院的权力。提刑按察使司虽然受制于都察院,但监察工作中遇到大事,是联合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共同决断,拥有完整的地方监察权,当然这种权力受到巡按御史、巡抚、总督的监督。
——摘自江军《浅析明朝监察制度的成败》
(1)根据材料,归纳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明朝行政监察体系的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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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清代在地方监察方面,除设十五道监察御史及不定期的巡按御史外,还设有督抚、按察使、道员等专职或兼职监察官员等履行监察职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地方监察体系”。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清代地方监察体制出现了实质性的“缺位”,缺乏对地方官员实质上的监督。在清朝的地方行政体制中,总督和逕抚管辖一省或数省,成为身兼行政、司法、军事监察权的“无事不包”的地方最高军政长官。……拥有弹劫、考察、荐举、罢免官吏之权,实际上掌握包括监察员在内地方官员的考核。按察使司和驻道监察官员为其属吏,受其控制。
——摘编自明晨《反思与借鉴:清代地方监察制度探析》
(1)根据材料,归纳清代地方监察制度的特点。
(2)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材料中清代地方监察体制出现实质性“缺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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