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清代在地方监察方面,除设十五道监察御史及不定期的巡按御史外,还设有督抚、按察使、道员等专职或兼职监察官员等履行监察职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地方监察体系”。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清代地方监察体制出现了实质性的“缺位”,缺乏对地方官员实质上的监督。在清朝的地方行政体制中,总督和逕抚管辖一省或数省,成为身兼行政、司法、军事监察权的“无事不包”的地方最高军政长官。……拥有弹劫、考察、荐举、罢免官吏之权,实际上掌握包括监察员在内地方官员的考核。按察使司和驻道监察官员为其属吏,受其控制。
——摘编自明晨《反思与借鉴:清代地方监察制度探析》
(1)根据材料,归纳清代地方监察制度的特点。
(2)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材料中清代地方监察体制出现实质性“缺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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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清代在地方监察方面,除设十五道监察御史及不定期的巡按御史外,还设有督抚、按察使、道员等专职或兼职监察官员等履行监察职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地方监察体系”。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清代地方监察体制出现了实质性的“缺位”,缺乏对地方官员实质上的监督。在清朝的地方行政体制中,总督和逕抚管辖一省或数省,成为身兼行政、司法、军事监察权的“无事不包”的地方最高军政长官。……拥有弹劫、考察、荐举、罢免官吏之权,实际上掌握包括监察员在内地方官员的考核。按察使司和驻道监察官员为其属吏,受其控制。
——摘编自明晨《反思与借鉴:清代地方监察制度探析》
(1)根据材料,归纳清代地方监察制度的特点。
(2)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材料中清代地方监察体制出现实质性“缺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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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唐代对地方监察体制进行改革。贞观时期扩大监察御史人数,划分全国为十道监察区。开元二十一年(733年)改为十五道,于各道设采访使长驻,后逐渐与地方官融为一体,成为中央派出的、州之上、道一级的监察官,道从此成为真正的监察区。监察官员多选用科举士子中的佼佼者担任。玄宗时,大多出自京官高品及地方长官;肃宗时,“中书门下”直接负责录用御史台人员。职责方面,首先,“察官人善恶”,使监察的覆盖面扩展到所有的官僚;其次,将户口、赋役、农桑、库存等经济指标列为监察的内容;最后,司法监察成为监察的重点,皇帝派出巡按地方的监察御史多奉命察大案、要案、冤案。除《监察六法》外,武德律、贞观律等都有针对各级监察官员违法行为的具体律文,皇帝对御史每次巡行的监察重点都会作出明确的指示。
——摘编自肖光伟《唐代地方监察制度的演变及其特点》
(1)根据材料,概括唐朝地方监察制度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唐代地方监察制度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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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明朝的厂、卫是皇帝的私人警察部队,其运行的独立性不用做多的解释。都察院的都御史和十三道监察御史都是由皇帝亲自任命,都直接对皇帝负责。道监察御史虽然名义上属都察院,但对省级行政区域执行监察业务时,道监察御史是“代天子巡狩”,有事直接上奏章给皇帝,甚至连都察院也是道监察御史的监督对象。六科给事中监督六部,虽然品秩仅为七品,但也由皇帝钦点,有事直奏皇帝。这也是对都察院的制约,它分化了都察院的权力。提刑按察使司虽然受制于都察院,但监察工作中遇到大事,是联合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共同决断,拥有完整的地方监察权,当然这种权力受到巡按御史、巡抚、总督的监督。
——摘自江军《浅析明朝监察制度的成败》
(1)根据材料,归纳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明朝行政监察体系的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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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一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武后、中宗、韦后以来,官吏的正常铨选官员选阻塞,内外科封官充斥,“政出多门,温官充溢”。开元二年(公元714年)五月,玄宗下令免去全部员外官、试官、检校官,除非有战功,或特诏录用外,吏、兵二部不得任用。撤销、合并闲散司、监、署十余所。
开元四年,玄宗降诏日:“选京有才识者,除都督、刺史;都督、刺史有政迹者,除京官,使出入常均,永为恒式。”内外官员互相交流,将任地方官作为简选京官的一项条件,鼓励官员外任,有利于吏治风习的转化。
玄宗专门颁布了《整饬吏治诏》,明确规定:“每年十月,委当道按察使较量理行殿最,从第一等至五等奏闻较考,仍使吏部长官总详核。”考评的结果作为官更升降奖惩的依据。在中央发挥御史台监督百官的作用,在地方各道设采访使督察地方。开元二十一年,玄宗下令把监察区十道扩充为十五道,每道设采访使,成为地方常设机构,代表朝延“以六条检非法”,纠察该地违法官吏。
——徐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革新与变法》
(1)根据材料,概括指出唐玄宗吏治改革的主要原因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唐玄宗吏治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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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督察院十三道御史分道出京,巡查地方官吏,称为巡按御史。洪武十年(1377年),朱元璋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此为御史巡按之始。“御史巡按岁一更代,正以防上下稔情之故。”巡按御史身仅七品之官,监察对象却是地方上布政使、按察使等二、三品大员。巡按对地方府州县官吏兼有考察、荐举、纠劾之权,职能较前代更全面。巡按出巡,“代天子巡狩”,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巡按御史虽为督察院属官,但“凡差御吏出巡,并追问、审理等事,督察院具事目,请旨点差,回京之日,不需经由本院,径赴御前复命。”从它诞生之日起,巡按的实际地位就不断上升,直至超越三司。巡按以贱履贵,常有压制地方、作威作福之事,甚至随意凌辱、责打地方守令。
——摘编自吴宗国主鳊《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
(1)根据材料,概括明朝御史巡按制度的主要特点。
(2)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朝御史巡按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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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督察院十三道御史分道出京,巡查地方官吏,称为巡按御史。洪武十年(1377年),朱元璋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此为御史巡按之始。“御史巡按岁一更代,正以防上下稔情之故。”巡按御史身仅七品之官,监察对象却是地方上布政使、按察使等二、三品大员。巡按对地方府州县官吏兼有考察、荐举、纠劾之权,职能较前代更全面。巡按出巡,“代天子巡狩”,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巡按御史虽为督察院属官,但“凡差御吏出巡,并追问、审理等事,督察院具事目,请旨点差,回京之日,不需经由本院,径赴御前复命。”从它诞生之日起,巡按的实际地位就不断上升,直至超越三司。巡按以贱履贵,常有压制地方、作威作福之事,甚至随意凌辱、责打地方守令。
——摘编自吴宗国主编《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
(1)根据材料,概括明朝御史巡按制度的主要特点。
(2)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朝御史巡按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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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督察院十三道御史分道出京,巡查地方官吏,称为巡按御史。洪武十年(1377年),朱元璋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此为御史巡按之始。“御史巡按岁一更代,正以防上下稔情之故。”巡按御史身仅七品之官,监察对象却是地方上布政使、按察使等二、三品大员。巡按对地方府州县官吏兼有考察、荐举、纠劾之权,职能较前代更全面。巡按出巡,“代天子巡狩”,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巡按御史虽为督察院属官,但“凡差御吏出巡,并追问、审理等事,督察院具事目,请旨点差,回京之日,不需经由本院,径赴御前复命。”从它诞生之日起,巡按的实际地位就不断上升,直至超越三司。巡按以贱履贵,常有压制地方、作威作福之事,甚至随意凌辱、责打地方守令。
——摘编自吴宗国主编《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
(1)根据材料,概括明朝御史巡按制度的主要特点。
(2)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朝御史巡按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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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明朝时期,监察制度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洪武年间,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永乐始定为十三道监察御史,共110人,置按察司,设按察使分别掌管地方监察事务。洪武六年(1373)设立“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百司,永乐时六科给事中作为对朝中六部的监察机构,和十三道监察御史作为对地方的监察机关同时并行,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
明朝还建立了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洪武十年(1377)明太祖诏遣监察御史巡按州县,名为巡按御史。洪武时派遣亲信、重臣带宪衔出巡,谓之巡抚。正统四年(1439)正式制定颁布了《宪纲条例》,对监察官的地位、职权、选用、监察对象以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察纪律作了详细的规定。万历十五年(1587)成书的《大明会典》所载都察院法规和六科给事中法规,不仅对监察职能、履行职务的效益等方面规定得极为详尽,而且制定了具体的部门监察法规及施行细则。
——摘编自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明时期(上册)》
(1)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概括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指出明朝监察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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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阶)
材料 明初,地方机构沿袭元朝行省旧制。洪武九年,废行省,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号称“三司”,共同组成省级政权机构别执掌行政、司法和军事,“三司”各司其职,每遇“大事”,布政使须再申报有关部门批准。特别是遇到地方“民变”或动乱,布、按二司无权调动军队,须向朝廷申报,往往形成被动局面。
宣德八年,朝廷发布设置“巡抚”的谕旨。及至万历年间,“巡抚”总统一省军民大政,“三司”悉听节制的新体制已逐步形成。但一般“巡抚”只是管辖一个省,而在正德年间农民起义及“倭寇”入侵往往涉及数省,于是明朝加派兵部高书都察院御史以“总督”去总管教省,“总督”一职出现。督抚制度初步形成。但是官方法定规章上仍以“三司”分治省政为主,“巡抚”和“总督”始终是临时差派,仍被视为京官。清代,总督、巡抚正式演变成为省级最高地方行政长官,并且有较为完备的机构建制。
——摘编自唐进(中国国家机构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明朝督抚制度的内容。
(2)根据材料井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明朝督抚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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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行御史台制度是元代地方监察制度的一大创新,在此前的历朝均无行御史台的建制。元代疆域辽阔非前代所能及,事务之多亦非前代所能比,如何加强中央监察机构与地方监察机构间的联系成为蒙古建国以来最为重要的事情之一。有鉴于行中书省的设立加强了中书省与地方州郡的联系,元统治者在参考了行中书制度的基础上,设立了行御史台。元代地方监察实践中始终突出“肃政(纠察非违)”与“镇遏军民”的双重功用。元政府对于地方常设监察体系的构建极为尽心,在前期的地方监察中也确实发挥了极大作用,但好景不长,随之而来的便是台察腐败问题。精心构筑的地方监察体系何以会如此,归根结底是封建皇权体制与蒙古陋习使然。……明人在《续文献通考》中就曾指出,行御史台只在元代设立,然其职能却为明代的总督巡抚所继承。
——摘编自陈銮《元代地方监察法制研究》
(1)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元朝行御史台设立的原因。
(2)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元代地方监察体制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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