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一位思想家说:“法律的条文是经过协议达成的,并不是自然形成的。然而自然的律令(指客观世界发展规律)却不是人们约定的;法律所确定的利益是自然的桎梏,自然所确定的利益却是自由自在的。”这位思想家是
A. 苏格拉底 B. 亚里士多德
C. 普罗泰格拉 D. 柏拉图
高二历史单选题简单题
古希腊一位思想家说:“法律的条文是经过协议达成的,并不是自然形成的。然而自然的律令(指客观世界发展规律)却不是人们约定的;法律所确定的利益是自然的桎梏,自然所确定的利益却是自由自在的。”这位思想家是
A. 苏格拉底 B. 亚里士多德
C. 普罗泰格拉 D. 柏拉图
高二历史单选题简单题查看答案及解析
古希腊一位思想家说:“法律的条文是经过协议达成的,并不是自然形成的。然而自然的律令(指客观世界发展规律)却不是人们约定的;法律所确定的利益是自然的桎梏,自然所确定的利益却是自由自在的。”这位思想家是
A. 苏格拉底 B. 亚里士多德
C. 普罗泰格拉 D. 柏拉图
高二历史选择题简单题查看答案及解析
古希腊哲学家安提丰说:“因为法律的规定是任意的(人为的),而自然的指示则是必然的。此外,法律的规定是人们约定的结果,并非产生于自身(自然的产物);而自然的指示则与生俱来(源于自身),并非人们之间约定的产物。”在他看来
A. 人应该要服从自然指示
B. 法律制度与人性相违背
C. 法律制度源于人的契约
D. 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
高二历史选择题中等难度题查看答案及解析
古希腊哲学家安提丰说:“因为法律的规定是任意的(人为的),而自然的指示则是必然的。此外,法律的规定是人们约定的结果,并非产生于自身(自然的产物);而自然的指示则与生俱来(源于自身),并非人们之间约定的产物。”在他看来
A. 人应该要服从自然指示 B. 法律制度与人性相违背
C. 法律制度源于人的契约 D. 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
高二历史选择题中等难度题查看答案及解析
古希腊哲学家安提丰说:“因为法律的规定是任意的(人为的),而自然的指示则是必然的。此外,法律的规定是人们约定的结果,并非产生于自身(自然的产物);而自然的指示则与生俱来(源于自身),并非人们之间约定的产物。”在他看来
A.人应该要服从自然指示
B.法律制度与人性相违背
C.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
D.法律制度源于人的契约
高二历史选择题简单题查看答案及解析
安提丰是古希腊智者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认为:“法律的规定是人们约定的结果,并非产生于自身;而自然的指示则与生俱来,并非人们之间约定的产物。……根据自然,我们大家在各方面都是平等的,并且无论是蛮族人,还是希腊人,都是如此。”安提丰的思想中体现了
A. 人是万物尺度 B.人治优于法治
C.人生而平等 D.人要回归原始
高二历史选择题中等难度题查看答案及解析
古希腊哲学家安提丰(公元前426年一公元前373年)说:“因为法律的规定是任意的(人为的),而自然的指示则是必然的。此外,法律的规定是人们约定的结果,并非产生于自身(自然的产物);而自然的指示则与生俱来(源于自身),并非人们之间约定的产物”。在他看来
A.自然法即可成为人为法 B.人性与自然法是相违背的
C.法律的产生与契约有关 D.自然法取代人为法是一种必然
高二历史选择题中等难度题查看答案及解析
古希腊哲学家安提丰(公元前426年一公元前373年)说:“因为法律的规定是任意的(人为的),而自然的指示则是必然的。此外,法律的规定是人们约定的结果,并非产生于自身(自然的产物);而自然的指示则与生俱来(源于自身),并非人们之间约定的产物”。在他看来( )
A.人应该无条件服从自然法律 B.法律制度与人性相违背
C.法律制度源于人的契约 D.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当是平等的
高二历史选择题中等难度题查看答案及解析
西汉建立后,“约法三章”不再适应现实需要,新的法令条文不断增加,形成《九章律》。汉武帝时,《九章律》之外的“旁章科条”迅速增至359“章”,仅关于死罪的法律条文便有1000多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例汇编越编越多,《春秋》一书所记史事在判案时也用作参考。三国魏初,沿用的“秦汉旧律”竟多达906卷,770余万字,东汉以来马融、郑玄等儒学大师对法律的注释也具有法律效力。
魏晋时对法律进行了重大改革。大量行政法规被编辑为“令”,由具体行政部门掌握。改定的新律以刑法为主体,共20篇、620条、27600字,大大降低了官吏判案时任意引用法令条文的可能性。与汉代明显不同的是,新律不少条文突出上下尊卑,同罪而不同罚。
——摘编自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魏晋法律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说明儒学对西汉、东汉、魏晋时期法律的影响
高二历史综合题简单题查看答案及解析
阅读下列材料后回答问题。
材料: 西汉建立后,“约法三章”不再适应现实需要,新的法令条文不断增加,形成《九章律》。汉武帝时,《九章律》之外的“旁章科条”迅速增至359“章”,仅关于死罪的法律条文便有1000多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例汇编越编越多,《春秋》一书所记史事在判案时也用作参考。三国魏初,沿用的“秦汉旧律”竟多达906卷,770余万字,东汉以来马融、郑玄等儒学大师对法律的注释也具有法律效力。魏晋时对法律进行了重大改革。大量行政法规被编辑为“令”,由具体行政部门掌握。改定的新律以刑法为主体,共20篇、620条、27600字,大大降低了官吏判案时任意引用法令条文的可能性。与汉代明显不同的是,新律不少条文突出上下尊卑,同罪而不同罚。
——摘编自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魏晋法律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说明儒学对西汉、东汉、魏晋时期法律的影响。
高二历史综合题中等难度题查看答案及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