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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一:历史上的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明代的巡视监察是整个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渊源,可远溯于西汉刺史察郡之制。这一制度盖因其“传车周流,匪有定镇”,被顾炎武称为“百代不易之良法”。明以前对地方的监察主要有两种方式,由长驻一地的监察官员(专官),或临时派遣的监察官员(特遣者)执行之。元朝统治者在省一级区划设提刑按察司(肃政廉访司),作为长驻地方的监察机构,同时又定期派遣监察御史前往巡按,把两种监察方式组合起来,做的是简单的加法。长驻一地的监察官员(专官)容易与监察对象形成这样或那样的利害关系,站在同一个立场,使监督失去实效,或者说弊大于利。明朝统治者的做法,不是简单地把按察司(肃政廉访司)官员和监察御史两种监察方式加在一起,而是进行了改革。明代全国有十三个布政司(习惯上仍称省),对地方的巡按,由地方的提刑按察使司和中央派遣十三道监察御史共同执行。统治者在设计十三道监察御史职责时,并非像传统做法那样按照行政区域规划——明十三道的名称前都冠以各省的省名,然而各道监察御史行使职权并不限于该省。除在各省履职外,各道监察御史还“各协管两京、直隶衙门”(包括两京、直隶所属府州卫所),而京畿重地及其衙门是封建王朝的中枢所在,曾是监督中的难点。与元代相比较,明代地方监察体制看似零乱,实则较好地体现了有效监督的准则。

——摘编自修晓波:《明代巡视监察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1)根据材料结合所学知识,简述明朝监察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

(2)结合材料与所学知识,概括明朝较之于元朝在地方监察制度上的变动,并分析其作用。

高三历史材料分析题中等难度题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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