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五口通商章程》签订后,西方各国以中国审判方式野蛮、监狱条件恶劣为借口纷纷攫取了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但他们在审判中依据各自所属法律所规定的审判原则处理案件,令人耳目一新,使时人得以更直观的方式与西方审判制度、审判观念、审判原则相接触。1906年清政府着手司法官制改革:改刑部为法部,统一管理司法行政,不再兼理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中央审判机关,专掌最高审判。
1910年清廷通过了《刑事诉讼律草案》与《民事诉讼律草案》,明确把诉讼分为刑、民两部分,为审判中的刑、民分立确立了法律依据。1910年颁行《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及其细则,以法令的形式初步确定了通过考试选取法官的制度,并严格规定了考试章程。在所颁布的《宗室觉罗诉讼章程》中,更是规定过去享有司法特权的“宗室”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管辖、起诉、被诉等审理过程中都不再享有特权,而与汉人“一体同科”,满洲宗室犯罪,必须像汉人一样关进监狱。
—龚春英《清末审判制度改革与中国法制近代化》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审判制度改革的主要原因。
(2)根据材料概括清末审判制度改革的内容及影响。
高二历史非选择题困难题
【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五口通商章程》签订后,西方各国以中国审判方式野蛮、监狱条件恶劣为借口纷纷攫取了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但他们在审判中依据各自所属法律所规定的审判原则处理案件,令人耳目一新,使时人得以更直观的方式与西方审判制度、审判观念、审判原则相接触。1906年清政府着手司法官制改革:改刑部为法部,统一管理司法行政,不再兼理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中央审判机关,专掌最高审判。
1910年清廷通过了《刑事诉讼律草案》与《民事诉讼律草案》,明确把诉讼分为刑、民两部分,为审判中的刑、民分立确立了法律依据。1910年颁行《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及其细则,以法令的形式初步确定了通过考试选取法官的制度,并严格规定了考试章程。在所颁布的《宗室觉罗诉讼章程》中,更是规定过去享有司法特权的“宗室”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管辖、起诉、被诉等审理过程中都不再享有特权,而与汉人“一体同科”,满洲宗室犯罪,必须像汉人一样关进监狱。
—龚春英《清末审判制度改革与中国法制近代化》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审判制度改革的主要原因。
(2)根据材料概括清末审判制度改革的内容及影响。
高二历史非选择题困难题查看答案及解析
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借口中国的司法制度过于野蛮残酷,不能适用于西方人,因此强迫清政府承认外国的领事裁判权。1906年秋清廷设立专门司职审判的大理院,从机构设立上启动了行政、司法分立的进程,如果说这一改革还只是对传统体制稍加变动的话,那么在地方各级,从袁世凯在天津府地方试办新式审判厅开始,到京师地方、东三省及江苏等地试办各级审判厅,以及后来各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等各级新式审判机构的设立,无疑是对传统体制的重大突破。从其人员任用上看,传统体制中,各级行政官即是审判官,审判所需的法学专门知识主要是靠其司法审判的辅佐人员,而新式审判机构的审判官员,既需要较长时期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拔合格,并经过一定时期的试用后,才能正式成为其一员。袁世凯在天津试办新式审判厅时,“经试办数月,积牍一空,民间称便”,甚至开厅以后,洋商因为该厅审判公正,“亦有不先赴该国领事投禀而径赴该厅起诉者”。清末政府通过《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及其后几部法律,第一次在中国历史上规定了辩护和律师制度。被告人有权对自己所受到的控诉进行辩护,并随时可以自己选任或由法定代理人为其选任辩护人。
——春杨《论清末中国司法体制的转型及其历史启示》
(1)根据材料,指出晚清司法审判制度的主要变化。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司法审判制度改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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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自“中国通商以来,即许各国领事自行审判,……而吾之法权日削。”中华法系“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其在近代受到强烈冲击。在厉行“新政”的招牌下,沈家本、伍廷芳等修律大臣主持的司法制度改革,加速了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
改革始于沈家本奏呈《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提出了一系列改革诉讼程序的方案。最终程序法得以制定,有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分,并确定了诉讼审判制度。司法机关的改革是改革重点。刑部改为法部,成为专门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狱、执行刑罚,监督各级审判厅和高等审判厅判决的死刑案件。大理寺更名为大理院,成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下设民刑庭,并设推事和庭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工作。大理寺还有统一解释法律的权利,其解释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效。都察院的职能得以净化,开始向现代行政监察机构靠拢。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开始引入西方近代监察体系。要求各省的改革应当参照中央官制进行。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
(1)根据材料,概括清末司法制度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清末司法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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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时间 | 事项 |
1840年前 | 英国不法商人企图摆脱中国法律约束,在华获取治外法权,但未能如愿。 |
1843年 |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英国人在五口地区与中国人发生纠纷时,英国人由英国领事馆根据英国法律处理,中国人由中国官员按中国法律处理。 |
1843年后 | 各国纷纷通过与清政府签订“最惠国”条款获得在华领事裁判权。 |
1904年 | 英国在上海设立了高等法院。此高等法院用来管理上海区域的民刑初审,其他各口岸的民刑案件仍归各地领事裁判,但如遇到重大案件,则须上海高等法院办理。 |
1919年 | 中国政府在巴黎和会上提出撤销领事裁判权的要求求各国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但是没有得到与会各国的同意。 |
1921—1925年 | 中国与德国、奥地利先后订立新约,以条约的形式结束了两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
1928年 | 日本拥有的领事裁判权期满,但是日本明确表示反对废除旧约。 |
1942—1943年 | 美、英基于共同作战需要,表示愿意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中国分别与美、英交涉,订立取消两国领事裁判权的条约。 |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中国近代史的相关知识,围绕“近代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自行拟定一个具体的论题并展开论述。(要求:观点明确、史论结合、史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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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清朝的司法机构基本沿袭了封建旧制,中央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分掌审判、复核和监察,地方审判权由行政长官兼领。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得了“治外法权”。19世纪末,清政府已经认识到丧失司法主权的危害性,1902年清廷下诏“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改。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906年,清政府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具有审判职能,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法部设置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1907年,在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府(直属州)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清政府还引进了西方近现代诉讼制度,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确定了审判公开、允许辩论等原则,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摘编自贾孔会《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司法改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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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1906年,清廷颁布中央官制改革方案,规定“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晚清司法改革由此开始。大理院效仿西方,是近代意义上的最高法院,时人称其为三权分立之肇端。“改寺为院”的理由十分牵强——出洋考察的大臣们认为大理院名称更接近西方和日本的“大审院”,操作更为简单易行,实际上是地位较低的大理寺改为最高法院,可减少对皇权的制约,实现清政府大权统于朝廷的改革目标。法部与大理院分权后,一切司法事权全归以往参与陪审、复核死刑的大理院掌握,昔日大权在握的刑部竟成“闲曹”,于是部院相争,改革遭遇重重阻力。正是由于清廷“大权统于朝廷”的内在需求,导致其官制改革方案,对于司法机构的改革路径,设计并不合理——为了以行政掌控司法,将位高权重、实质具有最高法院功能的刑部改设为最高司法行政机构,而将位卑权轻、并无最高司法审判权力的大理寺改为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仍然压低其品秩,以便控制。这种角色错位,导致大理院与法部之间龃龉不断,据理力争的大理院与负隅顽抗的法部,陷入激烈冲突的漩涡,严重影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同时,这种改革路径,致使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出身卑微,一开始就低人一等,位居行政机构之下,为司法独立埋下了观念障碍。
——摘编自韩涛《晚清官制改革中的“改寺为院”》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晚清司法改革的特点并分析其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司法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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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从1906年11月开始,清政府参照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把“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清末政府仿照国外资本主义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体制、在各级审判机关内部设立检察厅专门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公诉,开创了在中国司法体制上实行控审分离的先河。中国传统的诉讼审判机制中无独立的诉讼法体系,又无明确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分。在清末变法过程中,沈家本通过考察和研究东西方各国的法律制度,提出首先要区分民诉、刑诉的主张……中国古代按照“有罪推定”原则,无视法律当事人的权利,实行下纠纷式审判方式。清末政府通过《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及其后几部法律,第一次在中国历史上规定了辩护法和律师制度,被告人有权对自己所受到的控诉进行辩护,并随时可以自己选择或由法定代理人为其选任辩护人。
——摘编自刘哲《清末司法的近代化变革》
(1)根据材料,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司法改革存在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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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清朝的司法机构基本沿袭了封建旧制,中央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分掌审判、复核和监察,地方审判权由行政长官兼领。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得了“治外法权”。19世纪末,清政府已经认识到丧失司法主权的危害性,1902年清廷下诏“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改。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906年,清政府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具有审判职能,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法部设置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1907年,在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府(直属州)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清政府还引进了西方近现代诉讼制度,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确定了审判公开、允许辩论等原则,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摘编自贾孔会《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清末司法改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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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该章程是中国近代第一个以教育法令公布并在全国实行的学制,它根据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几个阶段的划分,对学校教育课程设臵、教育行政及学校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新教育的创办同时也必须对旧制度进行改革,光绪三十一年(1905)慈禧太后下诏书,自1906年开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各省岁科考试亦即停止。在废除科举制的同时,也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从分科递减科举中额逐渐过渡到立停科举使社会具备了一定的心理承受力;其二,新学制的制定和新式学堂的兴起已足够成为科举制的制度性代替物;其三,奖励学堂出身,给学堂毕业生以相应的科举功名,使科举废又不废,不废而废。
在清末教育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各类新式学堂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现了一个全国性的办学高潮,1909年,全国有学堂58896所,学生1626720人。这个数目,在当时的中国是相当可观的。在创办新式学堂培养新式人才的同时,清政府还采取了鼓励出国留学的举措。于是,在清末又出现了一个出国留学的热潮,在人数最多的1905和1906年,留日学生就高达8000人左右,这个数目也是惊人的。
——摘编自张海鹏《中国近代通史》
(1)根据材料,概括指出清末教育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清末教育改革的意义。
高二历史连线题极难题查看答案及解析
(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清末书院的改革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整顿、改良旧书院:主张裁减旧的诗文词章之学,在保证传统的经史之学的基础上,“兼习算学,凡天文、地舆、农务、兵事,与夫一切有用之学,统归格致之中,分门探索,务臻其奥”。(二)另建新型书院:如上海格致书院,聘请西方学者教授格致之学(即自然科学技术),后分为矿务、电务、测绘、工程、汽机、制造六学,学生可任取某学,逐次讲习。(三)将旧书院改造为新式学堂:始于1896年刑部侍郎李端菜在《请推广学校折》中建议:“令每省每县各改其一院,推广功课,变通章程,以为学堂。”然后再逐渐推广。于1901年8月下令将各地所有书院一律改为学堂。至此,延续千年之久的中国古代书院即告结束,以后虽仍有以书院命名的,但已是属于新教育范畴了。
——摘编自《中国教育史》网络课程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书院教育的新变化。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书院教育的影响。
高二历史材料分析题中等难度题查看答案及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