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军政府成立后,公布了《江夏临时审判所条例》,它规定:“本所为图司法独立,特提前办理,以为各属之先导”,“本所民事,行事两庭均用合议制组织”。此条例表明:
A.此时中国已经是民主共和国
B.湖北军政府为反动势力所控制
C.三权分立的思想被引入到地方政治制度中来
D.湖北军政府只是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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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军政府成立后,公布了《江夏临时审判所条例》,它规定:“本所为图司法独立,特提前办理,以为各属之先导”,“本所民事,行事两庭均用合议制组织”。此条例表明:
A.此时中国已经是民主共和国
B.湖北军政府为反动势力所控制
C.三权分立的思想被引入到地方政治制度中来
D.湖北军政府只是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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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军政府成立后,公布了《江夏临时审判所条例》,它规定:“本所为图司法独立,特提前办理,以为各属之先导”,“本所民事,刑事两庭均用合议制组织”。此条例表明( )
A.三权分立原则被引入到地方政治制度中来
B.此时中国已经是民主共和国
C.湖北军政府为反动势力所控制
D.湖北军政府只进行了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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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军政府成立后,颁布了《江夏临时审判所条例》,它规定:“本所为图司法独立,特提前办理,以为各属之先导,”“本所民事、刑事两庭均用合议制组织”。此条例表明
A.三权分立原则被引入地方政治制度中来
B.此时中国已经是民主共和国
C.湖北军政府为反动势力所控制
D.湖北军政府只进行了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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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4:中外历史人物评说)
材料 新中国成立后,针对旧的“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作为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的董必武指出“旧的必须彻底粉碎,断的才能顺利成长。”而对既有旧的法律从业人员、他的办法则是改造,从1949年下半年到1952年上半年有4000多名旧司法人员经过改造,被吸收到司法部门参加工作。在新的法律不能立即制定出来之前,董必武一方面指示“各级司法机关办案,有纲领、条例、命令、决议等规定的从规定;没有规定的,照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办理。”使得新中国建立之初,国家各层面的运行都做到了“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在1949年至1953年间,他直接“参与和领导制订的各种法律、法令和条例就达到3000多种”,在1949年到1951年间,相继成立了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等,逐步创建了一套适合中国当时客观需要的多层次、多途径培养各种法律人才的法学教育系统。
——摘编自王立《董必武对中国法制的两大贡献解析》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建国初期董必武领导法制建设的措施,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董必武对新中国初期法制建设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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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1936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营利所得起征点为2000元,报酬所得起征点为月入30元。条例颁布后,引起各地商会的讨论。1937年1月,上海律师公会成立所得税暂行条例研究委员会,一面提出修改意见求减免,一面表示,“本公会拥护良税,素不后人”。1937年1月1日,营利事业及存款利息所得税全面开征。1943年1月,政府又公布《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法》,将所得税扩展到财产税类别。1943年2月,国民政府提高了起征点,但同时也提高了税率,强化了罚则。根据财政部统计,国库收入中所得税由1937年占比4.15%上升到1940年占比16.34%。所得税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摘编自《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国民政府所得税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国民政府所得税改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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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4年,上海成立混合法院,主审涉外并兼理中国案件。法院由上海知县担任主审,一名外国领事担任副审列席审判,审判程序一如西方。这一现象
A.终结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B.反映了近代中国司法的殖民地性质
C.客观上传播了西方司法知识与精神
D.标志近代中国领事裁判权开始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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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1791年宪法规定“立法权委托给由人民自由选出的暂时性的代表们所组成的国民议会……行政权委托给国王……司法权委托给由人民临时选出的审判官行使之”。这说明法国1791年宪法
A. 体现了民主与共和的原则 B. 带有明显的启蒙思想特征
C. 仿效英国君主立宪的政体 D. 在法律上阻断保皇派复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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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考一: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南宋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变革与转型期,伴随着民间争言财利的好讼风尚以及无审级限制诉讼制度所引发的非法越诉、安诉现象对司法秩序的冲击,南宋对原有相关法律进行了改革。新律规定:州县、监司的司法官员必须在民事案件审结后给争论双方当事人出具包含有案情事实,法律适用和审断理由的法律文书“断由”,以此作为诉讼当事人依次上诉的法定依据。南宋司法官员的民事审判虽然经常会参酌人情,以使判决更加圆润,但人伦情理仅是对法律的补充,而不是颠覆,更不是所谓的“伦理法”、“父母官诉讼”等传统学说所能涵括。实际上南宋司法官员早已践行了依据证据判决的成文法传统。南宋司法理性化、近世化趋势,对当下的司法改革亦不乏历史启迪与思考。
——摘编自张本顺《变革与转型》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南宋法制改革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南宋的法制改革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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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1912年3月,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近代中国第一部体现了现代民主与政治体制的根本大法。临时政府以法律形式肯定了近代司法独立原则,仿效西方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在审判机制上倾向于“四级三审制”。面对前朝官吏苛刻残暴的司法恶习,临时政府眀令各官署不论审理何种案件,一概不准体罚和刑讯逼供。临时政府还规定“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以法律形式对法官物质保障做了规定。1912年发布的《对外宣言书》中,在公民权利关系上求法律同等地对待各民族人民权利。孙中山十分重视移风易俗,法令宣布以后官厅人员咸以官职相称,一律革除前清关于“大人”“老爷“的称呼,并要求民国的官吏树立“公仆“”意识。针对买卖人口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孙中山指出:“自法兰西人权宣言书出后,自由博爱平等之义,昭若日月。各种法律,凡属人类一律平等,无有阶级。”在《保护人民财产令》中规定:“凡在民国范围内之人民所有一切私产,均应人民享有非经正式裁判宣告,不得擅自充公或者查封。”
——摘编自《南京临时政府司法制度改革》
(1)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分析南京临时政府司法制度改革的背景和特点。
(2)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归纳南京临时政府司法制度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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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借鉴西方近代法律理念,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近代司法独立原则,仿效西方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在审判机制上倾向于“四级三审制”。并且,首次把审判机关称之为法院。临时政府明令各官署不论审理何种案件,一概不准体罚和刑讯逼供。“鞠狱当显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不准再用答、杖、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在训令中指出,“律师制度与司法独立相辅为用,夙为文明各国所通行,现各处纷纷设立律师公会,尤应制定法律,悴资依据”,“大小诉务,仿欧美之法,许律师代理,务为平允.・…设立专门机关掌管法官考试、视察、任免及陪审员、辩护士的身份等事项,使得法官资格法定化。同时求法官一旦被任命,不因为法定的原因,不通过法定的程序,不能随意被停职免职,“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体。”
——摘编自袁应武《南京临时政府司法制度改革》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改革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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