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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仁宗天圣九年(1031)二月规定:“大两省官出知外郡,不得奏辟(向朝廷荐举征召为官)同(通)判职官,其诸处知州,亦不得保荐见任(现任)同(通)判。”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

A.推动地方军政权力分离

B.使同判绝对服从于中央

C.确保对地方的有效监督

D.防止知州受到同判制约

高三历史选择题简单题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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