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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仁宗天圣九年(1031年)规定:“大两省官出知外郡,不得奏辟(向朝廷荐举征召为官)通判职官,其诸处知州,亦不得保举见任(现任)通判。”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

A. 推动地方军政权力分离

B. 使通判绝对服从于中央

C. 防止知州受到通判制约

D. 确保对地方的有效监督

高三历史选择题中等难度题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试题答案
试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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