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仁宗天圣九年(1031年)规定:“大两省官出知外郡,不得奏辟(向朝廷荐举征召为官)通判职官,其诸处知州,亦不得保举见任(现任)通判。”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
A. 推动地方军政权力分离
B. 使通判绝对服从于中央
C. 防止知州受到通判制约
D. 确保对地方的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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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仁宗天圣九年(1031年)规定:“大两省官出知外郡,不得奏辟(向朝廷荐举征召为官)通判职官,其诸处知州,亦不得保举见任(现任)通判。”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
A. 推动地方军政权力分离
B. 使通判绝对服从于中央
C. 防止知州受到通判制约
D. 确保对地方的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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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仁宗天圣九年(1031)二月规定:“大两省官出知外郡,不得奏辟(向朝廷荐举征召为官)同(通)判职官,其诸处知州,亦不得保荐见任(现任)同(通)判。”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
A.推动地方军政权力分离
B.使同判绝对服从于中央
C.确保对地方的有效监督
D.防止知州受到同判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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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仁宗天圣元年,政府创立“交子务”,改原有交子为官办,以36万贯铁钱为准备金,定期发行。徽宗时,改交子为“钱引”,大量发行,但不备本金。这一变化
A. 推动了古代货币形态的根本变革
B. 促进了宋代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
C. 导致了北宋经济发展环境的恶化
D. 突破了我国传统经济观念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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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到北宋仁宗(1022-1063年在位)初年,福州十二县“共管官庄一百四,熟田千三百七十五项八十四亩,佃户二万二千三百人”。早在太宗(976-997年在位)初年,官庄田土既依民间体例只有二税之征,复有官授券书以为地权之证。真宗天禧四年(1020年),福州路转运使方仲荀向朝廷建议:将福州官庄“差官估价,令见(现)佃人次买,与限二年送纳”。但朝廷“诏福州官庄,更不出卖。依漳、泉州例,均定租课”。此举受到官庄佃户的抵制,很快就被迫退回原状。仁宗天圣三年(1025年),朝廷采取“相均米数,依州价折纳现钱,铜铁中半”的办法。此种加税举措也行不通,于是方仲荀再次坚请出卖福州官庄。这次仁宗同意了方之建议,“与本州出卖,不得亏损官司”。最终,迫使佃农为早已私化、形同己业之所谓官庄,倾其所有来支付地价。
——摘编自葛金芳著《中国近世农村经济制度史论》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宋仁宗对福州官田政策的变化及其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宋仁宗的福州官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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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 北宋初年规定:租佃土地须“命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如有纠纷,“只凭契照为之定夺”。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诏:“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佃户)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予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年收田日毕,商量去处,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
——摘编自《续资治通鉴》等
材料二 知大名府韩琦言:“臣准散青苗诏书,务在惠小农,不使兼并乘急以要倍息,而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所立条约,乃自乡户一等而下皆立借钱贯陌,三等以上更许增借。”
——摘编自《宋史 食货志》
(1)根据材料一、二,分别概括其中制度规定的目的。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相关制度规定的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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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 北宋初年规定:租佃土地须“命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如有纠纷,“只凭契照为之定夺”。
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诏:“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佃户)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予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年收田日毕,商量去处,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
——摘编自《续资治通鉴》等
材料二 知大名府韩琦言:“臣准散青苗诏书,务在惠小农,不使兼并乘急以要倍息,而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所立条约,乃自乡户一等而下皆立借钱贯陌,三等以上更许增借。”
——摘编自《宋史 食货志》
(1)根据材料一、二,分别概括其中制度规定的目的。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相关制度规定的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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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北宋初年规定:租佃土地须“明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shì,种植)。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如有纠纷,“只凭契照为之定夺”。
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诏:“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佃户)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予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年收田日毕,商量去处,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果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
――摘编自《续资治通鉴》等
材料二知大名府韩琦言:“臣准散青苗诏书,务在惠小农,不使兼并乘急以要倍息,而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所立条约,乃自乡户一等而下皆立借钱贯陌,三等以上更许增借。”
――摘编自《宋史・食货志》
(1)根据材料一、二,分别概括题中制度规定的目的。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相关制度规定的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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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非副贰,又非属官,故常与知州争权。每云:我是郡监,朝廷使我监汝!’举动为其所制。”材料描述的是
A.西汉的刺史 B.北宋的通判
C.明朝的锦衣卫 D.清朝的军机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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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宋哲宗元符元年(1098)十月,又颁布“居养法”,规定:“鳏寡孤独贫乏不得自存者,知州、通判、县令、佐验实,官为居养之,疾病者仍给医药。”“道路遇寒僵仆之人及无衣丐者,许送近便居养院,给钱米救济;孤贫小儿可教者,令入小学听读,其衣衫于常平头子钱内给造,仍免入斋之用;遗弃小儿雇人乳,仍听宫观寺院养为童行。”绍兴二十八年(1158),宋廷以临安、绍兴等地的“孤遗宗子、宗女、宗妇等所请钱米微薄不可赡养”,规定年15岁以上者,“每月添支钱一贯,米一石”,年14岁以下者,“减半添支”。另外,民间资助也很普遍,资助者包括部分官员、富商等,他们大多本于传统儒学所倡导的仁义思想和社会理想,将参与社会救助活动视为仁义的实践与推广,有时还共同出资,帮助“无所取资”的士人应举赴试。
——摘自陈国灿《论宋代江南城市的社会救助》(有改动)
材料二“新政”的基本思想是:联邦政府在国民经济中应起到比以前积极得多的作用,甚至可以担负起较为公平地分配全国财富和全国收入的责任。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社会保障法》,设立联邦紧急救济署,指出社会保障的内容包括养老金、失业保险、老年保险以及对盲人、需抚养的儿童和其他遭遇不幸者的救济。多数美国人仍坚持地认为,公民的福利主要由公民自己解决,甚至罗斯福在签署这一法案时还不忘提醒美国公民,在防止风险和人生沉浮中,政府从来没有保证为所有人提供百分之百的保障。罗斯福“新政”的革新之处在于:与进步运动的改革者不同,罗斯福建立了全国范围(而非地方政府)的福利国家体制,并且在社会项目中建立监督机制。
——摘自杨立雄《“不情愿的福利国家”与金融危机——美国福利模式解析》(有改动)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两宋时期救济制度的内容。
(2)根据材料一、二,概括两宋时期救济制度和近代美国救济制度实施的共同目的,并指出其救济方式的异同。
(3)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近代美国救济制度相比,西方现代福利制度有哪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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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规定地方官不得在本籍任职,其到任需提交自身材料,然后由本州知州、通判进行审查,合格后再连同所回避之人,分别向转运司递交担保。若有诈伪,则要处以杖一百的惩罚。这说明宋代
A. 注重维护统治机器正常运行
B. 建立了完备的官员审查制度
C. 在地方实行了权力制衡体制
D. 削弱了地方政府的管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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