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规定地方官不得在本籍任职,其到任需提交自身材料,然后由本州知州、通判进行审查,合格后再连同所回避之人,分别向转运司递交担保。若有诈伪,则要处以杖一百的惩罚。这说明宋代
A. 注重维护统治机器正常运行
B. 建立了完备的官员审查制度
C. 在地方实行了权力制衡体制
D. 削弱了地方政府的管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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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规定地方官不得在本籍任职,其到任需提交自身材料,然后由本州知州、通判进行审查,合格后再连同所回避之人,分别向转运司递交担保。若有诈伪,则要处以杖一百的惩罚。这说明宋代
A. 注重维护统治机器正常运行
B. 建立了完备的官员审查制度
C. 在地方实行了权力制衡体制
D. 削弱了地方政府的管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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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宋哲宗元符元年(1098)十月,又颁布“居养法”,规定:“鳏寡孤独贫乏不得自存者,知州、通判、县令、佐验实,官为居养之,疾病者仍给医药。”“道路遇寒僵仆之人及无衣丐者,许送近便居养院,给钱米救济;孤贫小儿可教者,令入小学听读,其衣衫于常平头子钱内给造,仍免入斋之用;遗弃小儿雇人乳,仍听宫观寺院养为童行。”绍兴二十八年(1158),宋廷以临安、绍兴等地的“孤遗宗子、宗女、宗妇等所请钱米微薄不可赡养”,规定年15岁以上者,“每月添支钱一贯,米一石”,年14岁以下者,“减半添支”。另外,民间资助也很普遍,资助者包括部分官员、富商等,他们大多本于传统儒学所倡导的仁义思想和社会理想,将参与社会救助活动视为仁义的实践与推广,有时还共同出资,帮助“无所取资”的士人应举赴试。
——摘自陈国灿《论宋代江南城市的社会救助》(有改动)
材料二“新政”的基本思想是:联邦政府在国民经济中应起到比以前积极得多的作用,甚至可以担负起较为公平地分配全国财富和全国收入的责任。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社会保障法》,设立联邦紧急救济署,指出社会保障的内容包括养老金、失业保险、老年保险以及对盲人、需抚养的儿童和其他遭遇不幸者的救济。多数美国人仍坚持地认为,公民的福利主要由公民自己解决,甚至罗斯福在签署这一法案时还不忘提醒美国公民,在防止风险和人生沉浮中,政府从来没有保证为所有人提供百分之百的保障。罗斯福“新政”的革新之处在于:与进步运动的改革者不同,罗斯福建立了全国范围(而非地方政府)的福利国家体制,并且在社会项目中建立监督机制。
——摘自杨立雄《“不情愿的福利国家”与金融危机——美国福利模式解析》(有改动)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两宋时期救济制度的内容。
(2)根据材料一、二,概括两宋时期救济制度和近代美国救济制度实施的共同目的,并指出其救济方式的异同。
(3)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近代美国救济制度相比,西方现代福利制度有哪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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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隋文帝取消地方政府对州刺史和其他地方官员的任命权,而将这一权力交给吏部。然后,逐步采用其他措施以使集中的任命权有效地实施。措施之一为“回避法”,它规定州县官员不得在其原籍任职。此外,还对地方官员的政绩进行年终考核,并根据评定的结果升降赏罚。为了维护新的官吏体制,又采用了几种对策。一是皇帝亲自巡视,文帝就花了很多时间考察地方官员的行政效率。另一个对策是他指派巡视州县政府的官员,使之充当隋帝“远布之耳目”。第三个对策是派专使调查某一特殊情况,然后上报。第四个是利用御史台,它拥有大权,不但能查访官员的公务,而且还了解他们的私生活,如有不良行为,即行弹劾。
——摘编自费正清《剑桥中国隋唐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隋文帝时官吏体制改革的措施。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隋文帝时官吏体制改革的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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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仁宗天圣九年(1031年)规定:“大两省官出知外郡,不得奏辟(向朝廷荐举征召为官)通判职官,其诸处知州,亦不得保举见任(现任)通判。”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
A. 推动地方军政权力分离
B. 使通判绝对服从于中央
C. 防止知州受到通判制约
D. 确保对地方的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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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限制父子、兄弟及亲近在中央和地方同一重要部门任职,官员任职必须避开原籍,同时还要回避祖产和妻家田产的所在地。这些规定的目的是
A. 健全各级行政机构
B. 抑制土地兼并
C. 防止官员营私舞弊
D. 打击权贵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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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亚大改革回眸)
材料 晚清新疆建省之后.设置乡约原本之意是希望乡约配合地方官员有效办理地方事务,但地方官往往与乡约串通一气,相互勾结。“新疆乡约之坏,为全国所无”,为防止官民关系激化。主政新疆的杨增新不得不对乡约制度进行改革。他通令各县一律裁撤因收受贿赂而增设的总乡约,并规定乡约选举必须由本县村民公选,经县知事核查合格后,子以批准上任。同时明确规定地方官不得干涉乡约选举事宜,更不能强迫乡民参选或虚假报票,将乡约改为两年一任,任期到后可参加连选,获选后可继续担任乡约,但任职最长不得超过6年。乡约在任期之内,如有任何徇私舞弊、作奸犯科之事,应立即裁撤并交由司法部门处置。将在任乡约的情况,如籍贯、年龄、有无因案被革情事等,一律造册上报备查,凡被革乡约不仅不能复充乡约,连通事(翻译)毛拉(伊斯兰教教士)之职亦不得充任,
——摘编自陈东杰、李明利《试论杨增新主政新疆时期吏治改革及实践》
(1)根据材料,指出杨增新乡约制度改革的措施。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杨增新乡约制度改革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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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对地方上的府、州,则另设通判以抑制知府、知州的职权,这在宋初对于消除地方割据势力曾起到一定的作用。至道三年(997)又将全国划为15路,各路设转运使,后又设提点刑狱,除负责转运财物、审理刑狱外,还负责监察地方官员,称为监司,以加强朝廷对地方的统治。
——摘自白寿彝《中国通史》
材料二明初在地方设承宣布政使、提刑按察使、都指挥使“三司”,互不隶属,虽是强化中央集权之举,但事权不一,不利于弹压地方。于是相继出现了巡抚、总督的设置,以节制三司,统一协调地方权力,消除牵制、扯皮、效率迟缓之弊。有明一代,地方上先后设立巡抚30余处,总督10余处,但设置尚未完全固定,辖区大小不均,如内地巡抚通常兼治一省之事,而边地巡抚辖区却小于一省。
——摘自张帆《中国古代简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北宋时期地方行政管理的措施及其影响。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与北宋地方行政管理相比,明代地方行政管理的特点,并简析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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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时,哲宗下诏:“初除转运判官、提举官须实历知县以上亲民人,提点刑狱以上须实历知州或通判人。”意即监司的官员必须有出任知县、知州或通判的经验。该项措施
A. 防止了地方官员滥用职权
B. 强化了各机构之间的制衡
C. 能遏制地方官员贪污腐化
D. 有助于提升监察官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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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为削弱地方经济实力设置的官职是
A.通判 B.知州 C.枢密使 D.转运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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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削夺地方财政权的措施是
A. 派文臣做知州 B. 各州设通判 C. 设立转运使 D. 设立布政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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