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3月2日,南京临时政府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的名义公布了《令内务府通知革除前清官厅称呼文》,文中指出 “查前清官厅视官之高下,有大人、老爷等称呼,受之者,增惭;施之者,失体,义无取焉……嗣后各官厅人员,相称咸以官职,民间普通称呼曰先生、曰君,不得在沿前清官厅恶称。”这项变革是希望在人际关系中树立一种
A.自由的观念 B.平等的观念 C.博爱的观念 D.互助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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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3月2日,南京临时政府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的名义公布了《令内务府通知革除前清官厅称呼文》,文中指出 “查前清官厅视官之高下,有大人、老爷等称呼,受之者,增惭;施之者,失体,义无取焉……嗣后各官厅人员,相称咸以官职,民间普通称呼曰先生、曰君,不得在沿前清官厅恶称。”这项变革是希望在人际关系中树立一种
A.自由的观念 B.平等的观念 C.博爱的观念 D.互助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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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3月2日,南京临时政府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的名义公布了《令内务府通知革除前清官厅称呼文》,文中指出“查前清官厅视官之高下,有大人、老爷等称呼,受之者,增惭;施之者,失体,义无取焉……嗣后各官厅人员,相称咸以官职,民间普通称呼曰先生、曰君,不得在沿前清官厅恶称。”这项变革是希望在人际关系中树立一种
A.自由的观念 B.平等的观念
C.博爱的观念 D.互助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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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3月2日,南京临时政府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的名义公布了《令内务府通知革除前清官厅称呼文》,文中指出“查前清官厅视官之高下,有大人、老爷等称呼,受之者,增惭;施之者,失体,义无取焉……嗣后各官厅人员,相称咸以官职,民间普通称呼曰先生、曰君,不得在沿前清官厅恶称。”这项变革是希望在人际关系中树立一种
A.自由的观念 B.平等的观念 C.博爱的观念 D.互助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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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3月2日,孙中山以大总统的名义发布命令:“官厅为治事之机关,职员乃人民之公仆,本非特殊之阶级……嗣后各官厅人员相称,咸以官职;民间普通称呼则曰先生,曰君,不得再沿用前清官厅恶称。”上述称谓变化的社会意义主要在于
A. 强调信念一致
B. 强化公仆意识
C. 充实人民语言
D. 彰显平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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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1912年3月,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近代中国第一部体现了现代民主与政治体制的根本大法。临时政府以法律形式肯定了近代司法独立原则,仿效西方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在审判机制上倾向于“四级三审制”。面对前朝官吏苛刻残暴的司法恶习,临时政府眀令各官署不论审理何种案件,一概不准体罚和刑讯逼供。临时政府还规定“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以法律形式对法官物质保障做了规定。1912年发布的《对外宣言书》中,在公民权利关系上求法律同等地对待各民族人民权利。孙中山十分重视移风易俗,法令宣布以后官厅人员咸以官职相称,一律革除前清关于“大人”“老爷“的称呼,并要求民国的官吏树立“公仆“”意识。针对买卖人口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孙中山指出:“自法兰西人权宣言书出后,自由博爱平等之义,昭若日月。各种法律,凡属人类一律平等,无有阶级。”在《保护人民财产令》中规定:“凡在民国范围内之人民所有一切私产,均应人民享有非经正式裁判宣告,不得擅自充公或者查封。”
——摘编自《南京临时政府司法制度改革》
(1)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分析南京临时政府司法制度改革的背景和特点。
(2)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归纳南京临时政府司法制度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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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初,南京临时政府令:革除历代官厅“大人”“老爷”等称呼。有研究者发现,同年6月《申报》载:“公堂会审时,被告就口口声声以老爷、大人相称,裁判官亦直受不辞。”材料可以说明
A. 北洋政府取代南京临时政府
B. 自由平等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
C. 新文化运动发生有其必要性
D. 民国的民主政治有待继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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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初,南京临时政府令:革除历代官厅“大人”“老爷”等称呼。有研究者发现,同年6月《申报》载:“公堂会审时,被告就口口声声以老爷、大人相称,裁判官亦直受不辞。”材料可以说明( )
A.民国沿用清朝审判制度
B.临时政府政令不为民众知晓
C.司法部门不执行政府政令
D.新文化运动发生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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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初,南京临时政府令:革除历代官厅“大人”“老爷”等称呼。有研究者发现,同年6月《申报》载:“公堂会审时,被告就口口声声以老爷、大人相称,裁判官亦直受不辞。”材料可以说明( )
A.民国沿用清朝审判制度 B.临时政府政令不为民众知晓
C.司法部门不执行政府政令 D.新文化运动发生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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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初,南京临时政府令:革除历代官厅“大人”“老爷”等称呼。有研究者发现,同年6月《申报》载:“公堂会审时,被告就口口声声以老爷、大人相称,裁判官亦直受不辞。”材料可以说明
A.民国沿用清朝审判制度
B.临时政府政令不为民众知晓
C.司法部门不执行政府政令
D.新文化运动发生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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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3月,南京临时政府令:“查前清官厅,视官之高下,有大人、老爷等名称,受之者增惭,施之者失体。……光复以后,闻中央地方各官厅,漫不加察,仍沿旧称,殊为共和政体之玷。”有研究者发现,同年6月《申报》载:“公堂会审之时,(被告)就口口声声以老爷、大人相称,裁判官亦直受不辞。”上述材料最宜作为下列哪一观点的论据?
A.作为“受之者”的裁判官沿用前清审判制度
B.作为“施之者”的被告不知民国政体之变
C.作为“受之者”的裁判官有意玷污平等制度
D.作为“施之者”的被告等级观念根深蒂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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