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律规定“亲亲得相首匿”。晋律实行“五服治罪制”,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亲则定罪愈轻,反之,卑幼杀伤尊长,关系愈亲则处分愈重。《唐律》中有妻殴、告夫构成“不睦”罪,闻夫丧匿不举哀构成“不义”罪的说法。这反映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是
A.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B. 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C. 礼法合一 D. 法自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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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律规定“亲亲得相首匿”。晋律实行“五服治罪制”,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亲则定罪愈轻,反之,卑幼杀伤尊长,关系愈亲则处分愈重。《唐律》中有妻殴、告夫构成“不睦”罪,闻夫丧匿不举哀构成“不义”罪的说法。这反映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是
A.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B. 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C. 礼法合一 D. 法自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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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宣帝开始实行互隐之法,公元前66年诏: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隐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死罪以下不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的实施
A. 不利于定罪量刑的操作
B. 推动了治国理念的转变
C. 导致了伦理犯罪的增加
D. 有助于家族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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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法律在秦律基础上制定,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汉律特别强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在无法律明文规定时,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主要说明汉代法律
A. 适应了外法内儒的治国理念
B. 逐渐儒家化的发展特点
C. 继承了秦代法律的刑事法规
D. 宣扬了君权神授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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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司法中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指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可以首谋藏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曾有父亲藏匿了犯了杀人罪的义子也不治罪的判例。对此问题的正确理解是
A. 儒家伦理在司法实践中强化 B. 普遍存在司法权力滥用现象
C. 司法程序中法律与道德兼顾 D. 儒家经典成为法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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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汉初,废弃了秦代法律的严酷繁杂成分,由萧何制定了崇尚宽筒的《九章律》,《九章律》和其它一系列法律,统称“汉律”。汉律的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律为律条,令为诏令,科为法律适用,比为案例类推。汉律强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儒家经义成为其法理的基础。近代严复曾说:“三代以还,汉律最具。吾国之有汉律,犹欧洲之有罗马律也。”到明清时期,中华法系已走到尽头。晚清,在西方列强入侵的冲击下,统治者对法律做了一些调整,但是,最终也未能走上立法民主化、司法独立化的道路。
——摘编自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第二版)》
材料二 在中华法系中,与商业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得不到充分发展,重视公权益即国家利益,被看做是天经地义的,私权益即庶民个人利益,却得不到应有重视。而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有关财产所有权和契约的各项规定,都是由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经典性规范构成。尤其罗马法利用有利的客观地理环境,吸收了其他民族的优秀思想文化和法律制度.成为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法系之一。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制史》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汉律和罗马法的不同之处。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系在近代时期的不同影响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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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折狱”。它要求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汉代初期,统治者推行黄老无为而治的休养生息政策,使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社会环境相对宽松。然而,自周而秦,刑罚带有浓厚的原始色彩,统治者高度重视肉刑。秦朝继承法家“以法治民,重刑轻罪”的传统,使得“秦法繁于秋茶,而网密于凝脂”,而汉朝的法律制度也依然是继承前朝,以法家思想为主导,以重刑治民,在这种情况下,汉朝的法律无论是其思想还是体制都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需求了。于是汉朝统治者借鉴秦朝灭亡的教训,采用了相对较轻的刑罚,这种轻刑制度为汉朝中期春秋决狱提供了生存的空间。
——摘编自梁晓颖《春秋决狱法内涵的重新审视》
材料二 一提及“春秋决狱”,但凡对中国法律史有了解者就会想到:“原心定罪”四个字。即根据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愿望来确定其是否有罪和量刑的轻重,而动机的判断方式则根据其是否符合《春秋》儒家经典所体现的儒家道德,符合春秋中的“微言大义”就是“志善”,即使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反儒家倡导的“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被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除“原心定罪”外,根据儒家道德要义,在推行春秋决狱时,还有“亲亲尊尊”“恕及妇孺”等原则,在程树德《九朝律考》中,还从春秋决狱具体的案例中抽象和引申出了“父子相隐”“夫死无男得更嫁”等原则,这些原则都对后世法律和判例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摘编自冀慎增《论春秋决狱及影响》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汉朝中期“春秋决狱”出现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概括春秋决狱的原则,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春秋决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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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雍正即位之初,贪官污吏纳贿盛行,库帑不足,财政匮乏。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五月,率先在山西省实行火耗归公,后逐步推广。措施如下:第一,以前造成亏空的责任不追究,但必须在限期内改正。规定除陕西外,限三年内,无论贪污挪用的问题是否已经被查出,务必如数补足。如限期不完,从重治罪。第二,设立会考府负责全国支出经费的核算,不合规定的不准报销。第三,清理各种陋规,须保留的收入作为公款。过去用于官员受益的各种征派收入或禁止奢侈浪费形成的收入,统归国家财政。火耗归公后,一部分用于弥补亏空,一部分作地方公用,国家财政收入增加。火耗归公后,私征、暗征减少,火耗征收率有所降低,在弥补亏空的同时,追查亏空原因,过去私征贪占官员的行为受到了一定限制。
——赵兴罗、李少会《古代吏治整饬与财政改革》
(1)根据材料,概括雍正帝火耗归公改革的背景与主要举措。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雍正帝火耗归公改革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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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曲礼》有关复仇之义,认为父仇不共戴天。为父祖复仇被视为孝义之举。汉律规定:“敢私复仇者加刑,家属徙边”。魏律规定:“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这表明魏的律令呈现出( )
A.复古主义的特色 B.严刑峻法的特色
C.程序简化的特色 D.以儒入法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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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曲礼》有关复仇之义,认为父仇不共戴天。为父祖复仇被视为孝义之举。汉律规定:“敢私复仇者加刑,家属徙边”。魏律规定:“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这表明魏的律令呈现出
A. 复古主义的特色
B. 严刑峻法的特色
C. 程序简化的特色
D. 以儒入法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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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曲礼》有关复仇之义,认为父仇不共戴天。为父祖复仇被视为孝义之举。汉律规定:“敢私复仇者加刑,家属徙边”。魏律规定:“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这表明魏的律令呈现出
A. 复古主义的特色
B. 严刑峻法的特色
C. 程序简化的特色
D. 以儒入法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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