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明初,在中央设都察院作为国家最高的监察机关。都察院不仅“独专诸内外考察”,且可“唯所见闻得考察”。此外,明还设六科给事中,作为对朝中六部的监察机构。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不相统属,相互监督,都直接隶属于皇帝。在地方各省设提刑按察使,其职能主要是“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纠官斜,除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正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后又置府州县按察分司,还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同时,还不定时派出巡抚、巡按、总督等监察官员对地方进行巡视。明朝监察制度严密,监察内容涉及到国家政务的决策与实施、官吏的任免与黜陟、刑狱的审决等方面。
明初,明太祖曾制定《宪纲》四十条,后经历朝增补,正式制定颁布了《宪纲条例》,对监察官的地位、职权、选用、监察对象以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察纪律作了详细的规定。1497年,编纂成的《大明会典》把有关监察机关的法规条例汇总纳入其中,从体系上集两千年监察法律之大成而臻完备
——摘编自白寿彝《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明朝监察体制的特点。(不得摘抄原文)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明朝监察体制的作用。
高二历史连线题中等难度题
【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明初,在中央设都察院作为国家最高的监察机关。都察院不仅“独专诸内外考察”,且可“唯所见闻得考察”。此外,明还设六科给事中,作为对朝中六部的监察机构。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不相统属,相互监督,都直接隶属于皇帝。在地方各省设提刑按察使,其职能主要是“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纠官斜,除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正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后又置府州县按察分司,还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同时,还不定时派出巡抚、巡按、总督等监察官员对地方进行巡视。明朝监察制度严密,监察内容涉及到国家政务的决策与实施、官吏的任免与黜陟、刑狱的审决等方面。
明初,明太祖曾制定《宪纲》四十条,后经历朝增补,正式制定颁布了《宪纲条例》,对监察官的地位、职权、选用、监察对象以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察纪律作了详细的规定。1497年,编纂成的《大明会典》把有关监察机关的法规条例汇总纳入其中,从体系上集两千年监察法律之大成而臻完备
——摘编自白寿彝《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明朝监察体制的特点。(不得摘抄原文)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明朝监察体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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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明朝)洪武初年的监察机关称御史台。洪武十五年(1382年)十月改称都察院,长官有左、右都御史等,专职弹劾百司。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定员110人,职纠内外官员。监察御史秩正七品,官阶虽低,威权甚重,外出巡按,号称“代天子训狞”“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历代均不能望其项背”。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还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明代还特地方分区监察--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
给事中制度是独立于都察院之外的另一套监察体系。明初统设给事中,洪武六年(1373年)始按六部的建制分设六科。洪武十年隶承敕监,十二年改隶通致司,十三年置谏院,成为独立机构。凡大臣奏章发下,分类抄出,其有违误,则予驳正。对御史、给事中违法失职行为的处罚也是极为严格的,“若知善不举,见恶不拿,杖一百,发烟瘴地面安置”。同时也对忠于职守的御史、给事中给予奖励。
——朱绍侯《中国古代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分析明代监察制度的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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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清朝的司法机构基本沿袭了封建旧制,中央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分掌审判、复核和监察,地方审判权由行政长官兼领。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得了“治外法权”。19世纪末,清政府已经认识到丧失司法主权的危害性,1902年清廷下诏“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改。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906年,清政府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具有审判职能,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法部设置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1907年,在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府(直属州)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清政府还引进了西方近现代诉讼制度,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确定了审判公开、允许辩论等原则,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摘编自贾孔会《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司法改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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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都察院为清代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其所属执行监察任务的机构有六科给事中、十五道监察御史等等,科道官可“纠劾百司,辩明冤枉,及一应不公不法事”。弹劾的对象有“皇子、诸王及内外大臣官员”。
——摘编自刘战《试论清代的监察制度》
材料二 早在1906年,孙中山在《民报》创刊一周年大会上就指出,“纠察权,专管监察弹劾的事。这个机关定要独立……监察院仅对国民大会负责,总统无权干预监察行使职权”……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决议,率先建立党的监察机构及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从而在党内组成了条块结合的党员监察网。1925年8月,在广州国民政府成立不久,即宣告监察院成立。
——摘编自余信红《民国时期的监察制度评析》
材料三 中国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在1950年工作任务中提出要“收集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监察工作的理论与法规以作监察人员学习的资料”,决定在中央一些部门内聘请工作人员担任该委监察通讯员。1953年政务院通过了《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通则》,其中规定“人民监察通讯员应每3个月至半年向其原推选单位的群众报告工作一次”。监察通讯员监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正之风、贪污腐化等行为现象。至1954年10月,全国已发展了十万多人民监察通讯员。1955年,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成立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监察委员会,领导行政监察机构开展工作。
——摘编自邬思源《新中国初期人民监察制度及其实践》
(1)据材料一、二,指出从清朝到民国前期监察制度发生的变化,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出现这些变化的社会背景。
(2)根材料三,概括新中国初期监察制度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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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雅典国家由公民大会管理,公民大会是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凡年满20岁的男性公民都有权参加……雅典公民每隔十天集会一次,决定国家大事……雅典国家的全部机关均隶属于公民大会……五百人议事会的议员是用抽签的方法从年满30岁的公民中选出,10个部落各选出50人。这50人组成所谓议员团,每年分为10段时间,每个议员团轮流执政五百人议事会的职务。
——苏联科学院《世界通史》
材料二 “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五十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今有法曰:‘斩首者为医、匠。’则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齐药也,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故曰:二子(指申不害和商鞅)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
——《韩非子·定法》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梭伦改革和商鞅变法各自所处社会发展阶段及其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梭伦改革和商鞅变法后的选官用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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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重大改革回眸】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取消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立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还设立了督抚,形成地方三重监察网络。至清朝,六科给事中归至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另外,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标志着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
明清对监察制度的重视前无古人,朝廷赋予监察官的权力远超前代,但明清监察官贪污成风,势不可遏。„„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御史外出巡按是“代天子巡狩”,其行事方式是“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清代御史出巡也是百弊丛生。
——《明清监察制度研究》
(1)根据材料概括指出明清监察制度改革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如何看待明清监察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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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秦统一以后,建立御史府,长官为御史大夫,掌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皇帝派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官吏。但御史府不是独立的监察机关,它附设在九卿之一的少府衙内。两汉时,中央最高的监察机构——御史台,从原有的行政体系中分离出来,成为与行政系统平行、独立的国家监察机构,并制定了监察法规《监御史九条》和《刺史六条》。唐朝时,监察体制呈现出系统化和完善化的特色,中央形成了一台三院制和谏官制度,在御史台下设台院、察院和殿院,分别掌管对中央官员的监察、对地方官员的监察以及维护皇帝威仪和尊严。宋代时监察法规内容开始增多,对文武官员的监察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御史台和谏官系统合二为一,发挥着中央监察职能;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属皇帝。元朝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监察法规《宪台格例》。明代废除御史台三院制,变为都察院一院制,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13道监察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监察网络。清沿明制,设都察院纠察百官,六科给事中为都察院的下属,从制度上改变了过去科道分设的体制,从组织上实现了科道合一;清朝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监察法典——《钦定台规》,至此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到顶峰时期。
——摘编自李青《中国古代监察机构的演变及其改革的经验教训》
(1)根据材料,指出古代中国监察制度变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古代监察制度变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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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 1941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精兵简政”的指示
项目 | 内容 |
精兵方面 | 缩编主力部队及其指挥机关,充实连队,加强地方武装和发展民兵,加强集训。 |
简政方面 | 整顿各根据地各级组织,紧缩机构和人员编制,加强基层。 |
具体标准 | 各根据地脱离生产的人员,只能占总人口的3%,其中军队系统人员占2%,党政民系统人员占1%。 |
——摘编自人民网
材料二 1941年底到1943年,《解放日报》为促进精兵简政政策的正确执行,先后发表社论、专论20余篇,经验介绍及情况报道100余篇,作为中共中央的最高领导人,毛泽东甚至还亲自着笔为《解放日报》撰写了题为《一个极为重要的政策》的社论,并在撰述《抗战时期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等著名篇章中多次阐述了精兵简政的重要性。《陕甘宁边区简政实施纲要》和《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则是用行政立法的形式对此前精兵简政的积极成果予以巩固,并进而推动精兵简政工作的深入开展。”……经过努力,“精简”工作成效显著,对此民主人士李鼎铭在《边区政府简政总结》中对作了高度的评价。
——摘编自《困局与应对:抗战时期中共精兵简政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根据地实行精兵简政的历史意义。(6分)
(2)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根据地精兵简政成效显著的原因。(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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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我国古代自秦汉以来,地方上的行政和司法机关是合一的,对其审判权限的规定并不严格。到唐代,明确规定县只能决断杖以下的刑罚,州只能决断徒以下的刑罚,中央司法部门只能决断流刑以下的刑罚,宰相有决断流刑的权力,但必须复奏。死刑决定权则一律控制在皇帝手中。自宋代起,审和判分离,县和州对重罪犯只有初审权和拟判权,而无判决审定权,终审判决统归中央,经中央批准,州县方能执行判决.中国封建社会在司法工作上表现为重刑轻民.一般民事纠纷被称为“户婚细事”,往往只由族长和乡、里进行调处解决。但唐代州县的户曹的职任中,便包括有处理民事诉讼的内容,这是将刑事和民事案件分别管辖处理的最初步骤。至南宋时期,对民事案件的审判便单独成为一个体系,即州县负责审判,而最终的裁决权归属于户部,在户部左曹分置三案以分工管理。这种民事案件审判体系的建立,在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
——摘编自韦庆远《中国政治制度史》等
(l)根据材料,概括唐宋时期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表现。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宋时期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原因及影响。
高二历史综合题困难题查看答案及解析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明朝)洪武初年的监察机关称御史台。洪武十五年(1382年)十月改称都察院,长官有左、右都御史等,专职弹劾百司。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定员110人,职纠内外官员。监察御史秩正七品,官阶虽低,威权甚重,外出巡按,号称“代天子巡狩”,“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历代均不能望其项背”。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还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与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
给事中制度是独立于都察院之外的另一套监察体系。明初统设给事中,洪武六年(1373年)始按六部的建制分设六科。洪武十年隶承敕监,十二年改隶通政司,十三年置谏院,成为独立机构。凡大臣奏章发下,分类抄出,其有违误,则予驳正。对御史、给事中违法失职行为的处罚也是极为严格的,“若知善不举,见恶不拿,杖一百,发烟瘴地面安置”。同时也对忠于职守的御史、给事中给予奖励。
——朱绍侯《中国古代史》
材料二(近代)美国的建国者从历代的分权理论和制度中获得借鉴,把它加以改造,转化为一种复合的分权和制衡体制,以防止政府某一分支侵夺或垄断权力,从而保证“有限政府”理念的实现。美国没有建立统一的行政监察系统,行政监察的任务被分散在各个部门分别执行。美国的行政监督系统包括议会监督、政府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其中并没有设立专门负责行政效能监察的机构。在美国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基本是并重的,“好的政府就是高效廉洁的政府”。
——李剑鸣《“共和”与民主的趋同—美国革命时期对“共和政体”的重新界定》
(1)根据材料一,概括明代实施监察的重要举措并归纳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代监察制度与近代美国监察制度的本质不同;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近代美国监察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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