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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明初,在中央设都察院作为国家最高的监察机关。都察院不仅“独专诸内外考察”,且可“唯所见闻得考察”。此外,明还设六科给事中,作为对朝中六部的监察机构。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不相统属,相互监督,都直接隶属于皇帝。在地方各省设提刑按察使,其职能主要是“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纠官斜,除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正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后又置府州县按察分司,还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同时,还不定时派出巡抚、巡按、总督等监察官员对地方进行巡视。明朝监察制度严密,监察内容涉及到国家政务的决策与实施、官吏的任免与黜陟、刑狱的审决等方面。

明初,明太祖曾制定《宪纲》四十条,后经历朝增补,正式制定颁布了《宪纲条例》,对监察官的地位、职权、选用、监察对象以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察纪律作了详细的规定。1497年,编纂成的《大明会典》把有关监察机关的法规条例汇总纳入其中,从体系上集两千年监察法律之大成而臻完备

——摘编自白寿彝《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明朝监察体制的特点。(不得摘抄原文)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明朝监察体制的作用。

高二历史连线题中等难度题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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