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帝时期,儒家士大夫据《春秋》之经义断狱成为当时风气。不仅如此,他们还常常根据其他儒家经义断狱,史家称之为“引经决狱”。“引经决狱”风气的盛行反映了当时
A. 统治者重视儒家经义 B. 儒学成为正统思想
C. 儒家思想成为普遍的认知 D. 儒法思想合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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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时期,儒家士大夫据《春秋》之经义断狱成为当时风气。不仅如此,他们还常常根据其他儒家经义断狱,史家称之为“引经决狱”。“引经决狱”风气的盛行反映了当时
A. 统治者重视儒家经义 B. 儒学成为正统思想
C. 儒家思想成为普遍的认知 D. 儒法思想合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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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时期,官员审判案件时如果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将《诗》、《书》、《礼》、《易》、《乐》、《春秋》等经义作为判案依据,史称“春秋决狱”。这说明
A. “六经”收录大量法律文献
B. 儒家伦理成为治国的重要依据
C. 汉武帝推崇依法治国的理念
D. 汉代司法审判充满了人文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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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汉代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开始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原则与精神作为案件裁量依据的司法审判模式。据此可知
A.“三纲五常”成为法律规范
B.西汉中期国家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C.儒家刑罚思想取得正统地位
D.春秋以来百家争鸣局面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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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汉代董仲舒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主张“德主而刑辅”。董仲舒主张司法中以儒家经典为指导,经律相矛盾时不惜以经破律。“春秋决狱”的特点是“以经断狱”和“原心定罪”,在量刑时要着重考虑犯罪的动机。在董仲舒看来,社会上的君臣民等级制都是天意的体现。“三纲五常”是上天赋予人类必须服从的美德,否则就是犯罪,皇帝就可“代天行罚”,皇帝既然是上天在人间的代理人,故“口含天宪”,言出即法。
——摘编自李文兰《试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
材料二西塞罗是罗马共和国晚期著名的法学家。他认同自然法源于自然的观点,并指出由于自然法具有至上性,依照自然的强制力实现和高于一切人定法,因而普遍存在,永恒不变。西塞罗主张,一切人的平等是基于理性的平等,“尽管人与人在知识、财产和社会地位上存在差别,但是,他们都具有推测、阐述、综合和做结论的智慧,这是人类理性所公有的。其次,他还认为法律应当具有权威性,法律的至高无上决定了它必须得到有效执行。
——摘编自孙银龙等《论西塞罗的法律思想承上启下的历史作用》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董仲舒和西塞罗的法治观念。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说明两种法治观念产生的社会背景及其共同的历史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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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明时期,盛行文人士大夫与陶工合作制作茶壶的风气,不仅要在壶身刻诗铭句,还要刻上文人名款和匠人名款。这一风气反映出当时
A. 传统等级观念的突破
B. 匠籍制度已经被废除
C. 瓷器制作技术的高超
D. 市民文化居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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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北魏统治者进入中原以前,没有成文的法典,如遇案件,“皆临时决遣”。从太祖起,诏令汉族士大夫主持修律成为常例。世祖时,规定各州国死刑案须奏请皇帝裁决,在实践中也仿行汉代“春秋决狱”之例,疑案皆交由中书“以经义量决”。迁都洛阳后,孝文帝鉴于“律令不具,奸吏用法,致有轻重”,多次参与修订《太和律》,加重了不孝罪的处刑,首创了独子犯死罪可存留养亲的办法。同时经常躬自断狱,并设立司直官对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进行监督。到宣武帝时期完成《正始律》二十篇,其中有十八篇可在汉、魏、晋律中找到相同的篇名。至此,北魏律基本定型。
——摘编自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史》
(1)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概括北魏司法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简析北魏司法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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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的“士”,有独立的人格和思想,不阿权贵,却可以“为知己者死”。后来,独立人格在士大夫身上渐失,他们依傍古人,拘泥经典,热衷仕途,委身皇权。这种变化,主要是由于
A. 儒家思想正统化 B. 小农经济的发展
C. 专制制度的加强 D. 科举制度的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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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的“士”,有独立的人格和思想,不阿权贵,却可以“为知己者死”。但后来,独立人格在士大夫身上渐失,他们依傍古人,拘泥经典,热衷仕途,委身皇权。这种变化,主要是由于
A. 儒家思想正统化 B. 小农经济的发展 C. 专制制度的加强 D. 科举制度的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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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的“士”,有独立的人格和思想,不阿权贵,却可以“为知己者死”。但后来,独立人格在士大夫身上渐失,他们依傍古人,拘泥经典,热衷仕途,委身皇权。这种变化,主要是由于
A. 儒家思想正统化
B. 小农经济的发展
C. 专制制度的加强
D. 科举制度的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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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所谓“春秋决狱”,是指在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却有碍伦常时,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在当时,经过皇帝的认可,《春秋决狱》成为司法实践的依据,起了“判例法”的作用,故该书获得了立法意义,而体现在该书中的儒家道德原则变成了法律原则。“春秋决狱”在汉代成为风气。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但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根据其他的儒家经典断狱,称之为“引经决狱”。引经决狱之风的盛行,又开启了引经注律的风气。当儒生的法律解释著作得到皇帝的批准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时候,法律也就儒家化了。
——摘编自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材料二
随着居住在罗马的外来自由民数量的增多,罗马市民法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了。为了解决异邦人和被征服地区居民内部以及他们同罗马居民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公元前242年,罗马国家设置外事最高裁判官,专职处理此类案件,逐渐形成一套“万民法”。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其主要来源是:清除了形式主义的罗马固有的“私法”规范;同罗马人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民族的规范;地中海商人通用的商业习惯与法规等。其内容绝大部分属于财产关系。罗马帝国前期,法学家的活动日益加强,其著述和一系列的司法实践活动,使罗马法律能够适应社会需要的不断发展。
——摘编自何勤华《外国法制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汉代法律演变的背景及其影响。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比较中国和罗马法律发展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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